更新时间:2024-04-15 00:09
王宏江,男,汉族,1965年9月生,天津市人,198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7月参加工作。河海大学水文及水资源专业在职研究生毕业,工学博士,高级工程师。曾任天津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1983年—1994年,先后任天津市引滦工程隧洞管理处干部、副科长、科长,天津市水利经济技术开发公司副经理;
1994年—1997年,先后任天津市引滦工程处副书记、副处长、书记、处长,市水利局(市引滦工程局)局长助理;
1997年—2003年09月,任天津市水利局(市引滦工程局)副局长;
2003年09月—2008年03月,任天津市水利局(市引滦工程局)党委副书记、局长;
2008年03月—2012年06月,任天津市宝坻区委书记;
2012年06月—2013年01月,任天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党组书记,宝坻区委书记;
2013年01月—2013年03月,任天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2013年03月—2015年12月,任天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2015年12月—2017年05月,任天津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行政撤职
2017年7月,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天津市委原常委、统战部部长王宏江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王宏江同志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纪律意识淡薄,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规决策使用财政资金,送给他人礼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王宏江同志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降为正厅级非领导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