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11 22:44
王建华,男,汉族,1952年7月出生,山东莱阳人,研究生学历,1970年11月参加工作,1974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0年11月参加工作,历任南京官塘煤矿工人、南京钟山煤矿政工干事、江苏省南京市统计局统计处干事、财贸物资科干部、办公室副主任、工业科科长、综合处处长、江苏省南京市工业普查办公室副主任、市投入产出办公室主任;
1988年12月任江苏省南京市计委综合处处长;
1993年08月任江苏省南京市计委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1996年07月任江苏省南京市计委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市口岸委主任;
1996年12月任江苏省江宁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
1998年12月任江苏省江宁县委书记;
1999年01月任江苏省江宁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1年02月任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委书记、区人常委会主任;
2001年11月任江苏省南京市委常委、江宁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3年01月任江苏省南京市委常委、江宁区委书记;
2005年06月任江苏省连云港市委书记;
2008年01月任江苏省连云港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1年09月任江苏沿海地区发展领导小组副组长、江苏银行党委书记;
2013年11月任江苏沿海地区发展领导小组副组长;
2014年04月23日退休。
2017年2月15日,据江苏省纪委消息:江苏银行原党委书记王建华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2017年8月8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王建华(正厅级)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2017年8月21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依法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王建华。
2017年9月25日,据江苏省纪委消息:经江苏省委同意,江苏省纪委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王建华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王建华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申报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务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违反组织程序选拔任用干部;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为亲友经商办企业谋利,收受礼品、礼金,违规低价购房;违反工作纪律,插手国有企业经营活动;违反生活纪律,与多名女性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本人或其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财物。
王建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党员意识淡薄,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江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并报江苏省委常委会批准,决定给予王建华开除党籍处分、取消退休待遇,违纪款物予以收缴,其涉嫌犯罪的问题和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018年5月,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王建华(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建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建华,听取了其辩护意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993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王建华利用担任江苏省南京市计划委员会、江宁县(区)、南京市、连云港市领导以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本人直接或者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9年7月30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江苏银行原党委书记王建华受贿案,对被告人王建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88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建华利用担任南京市计划委员会综合处处长、副主任、党组副书记、江宁县人民政府县长、南京市江宁县(区)委书记、南京市委常委、连云港市委书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接、职务晋升、长途客运线路审批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508万余元。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建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王建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部分犯罪事实具有索贿情节。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