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平

更新时间:2024-06-15 10:02

王春平,男,出生于1955年6月,沈阳农业大学研究生部教授、博士生导师

人物经历

1987年毕业于大连工学院,获法学第二学士学位

2007年获管理学博士学位。

1988年以来主要从事农村土地制度、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研究。

主要贡献

主持和参加国际合作级省级以上科研课题11项,率先展开农村土地使用权市场化流转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化改造研究,系统论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流转的依据、机制与规范;提出并论证农民土地产权资本化经营增值均衡理论模型;系统论证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与公司嫁接以及社会公共产品供给政府职能化与村民自治组织兼职化的改造模式。

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的《农村土地市场问题研究》成果,1999年获得原辽宁省土地局科技进步一等奖,2000年获得辽宁省人民政府科技进步三等奖。 该成果研究内容包括农地市场和非农用地市场两大部分。在农地市场部分,研究了什么是农地市场、农地应当怎样进入市场、农地进入市场的条件、农地市场的类型及形式、农地市场的管理、荒地市场等问题;在非农用地市场部分,研究了农村非农用地市场现状、建立非农用地市场的必要性、农村集体非农用地如何进入市场、非农用地市场管理等问题。农村土地市场问题研究选题具有现实针对性和理论意义。在当时的背景下,随着农村市场化、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速,农业产业化迅速发展和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大量增加,亟需解决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和市场化配置问题,但相关的政策与法律制度相对滞后,《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尚在酝酿中。同时,如火如荼的农村土地市场化流转实践,也为理论研究提供了丰富的材料。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实践要求理论提供支持。研究的理论意义在于:运用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在国内率先提出并论证了农村土地使用权市场化流转的理论主张;研究的实践意义在于:比较深入地回答了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框架下,怎样才能进一步创新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使之与日益发展的农村生产力和不断变革的农村生产关系相适应,农村土地市场的建立与农业增长的逻辑关系是什么,是否与现行宪法和社会主义制度相融合等重大现实问题,使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创新更具有理性。

论文 “现行公益建设征地补偿制度下的产权缺失与效率损失分析” 发表于《商业研究》2007年第10期,2008年获辽宁自然科学成果三等奖。征地补偿机制既约束国家建设用地供给,又与农民土地权益密切相关,是处理建设征地中国家与农民土地利益关系的焦点问题;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建设征地划分为征收和征用两种形式之后,商业建设征地补偿逐步纳入市场化,公益建设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补偿上的矛盾日渐突出。国家建设征地补偿制度创新必须同时满足建设用地供给、耕地保护和农民土地权益保障三个约束条件。该研究以产权原理为依据,认为从产权关系的角度分析,建设征地属于产权变动,科学的征地补偿机制必须符合产权变动合法性和效率性的标准,并满足上述三个约束条件。以此衡量,现行的公益建设征地补偿机制在上述两方面都存在缺陷:第一,从合法性方面考察,公益建设征地是国家土地市场控制权而不是政府的超经济特权,承担土地公益职能的义务主体是国家而不是被征地的农民;公益征地补偿价格应当高于而不是低于市场价格。征地补偿的实质是土地价值补偿,在公共利益大于私人利益的一般假设下,土地的公益使用比私人使用(即商业使用)会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根据公平原则,大的社会价值理所当然要获得较多的社会回报。第二,从效率性方面考察,认为低价征地补偿既造成土地资源浪费,引发农民权益流失,同时还会刺激政府公益建设征地需求,直接导致建设征地的低效率。研究建议按照建立与市场经济背景相适应的可持续的公益建设征地补偿机制的客观要求,对现行《土地管理法》进行修订,明确规定给予公益建设被征地农民以公平补偿或者优惠补偿。本成果的创新之处在于:运用产权分析与效率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在国内率先提出了公益建设征地补偿价格确定依据问题,提出对公益建设征地实行公平补偿甚至优惠补偿的制度创新建议。

获奖记录

获得辽宁省政府科技进步三等奖、省教育厅优秀教育成果一等奖等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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