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15 00:25
王滨,男,汉族,1958年11月出生,黑龙江哈尔滨人,1985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高级经济师,研究员,西南财经大学货币银行学专业,获得硕士学位,南开大学金融学系金融学专业在职博士研究生。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1975年起先后在黑龙江南岔水解厂知青农场、石油部管道局三公司等处工作。
1983年07月—1985年07月,先后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商业厅、体改委员会工作;
1985年07月—1990年09月,历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副科长、正科级秘书、副处级秘书;
1990年09月—1991年06月,任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分行办公室副主任;
1991年06月—1993年12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秘书处正处级秘书、处长;
1993年12月—2000年01月,历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筹备组办公室负责人、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江西分行副行长、江西分行行长;
2000年01月—2002年12月,历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天津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2002年12月—2005年05月,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2005年05月—2010年06月,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北京管理部总裁;
2010年06月—2012年03月,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行长、北京管理部总裁;
2012年03月—2018年09月,任中国太平保险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
2018年09月—2022年01月,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党的十九大代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
2022年1月8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2年2月23日,中国人寿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2月23日收到辞任函,王滨因无法继续履行董事职务,辞任本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职务,该辞任于同日起生效。辞任函载明,其与公司董事会并无任何意见分歧,亦无任何有关辞任之其他事项须提请公司股东注意。
2022年2月23日,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六十六次主席会议在京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撤销王滨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委员资格的决定,提请第二十次常委会会议追认。
2022年3月2日下午,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在京闭幕。会议经过表决,追认关于撤销王滨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资格的决定。
2022年9月1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政治意识淡漠,拒不落实党中央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重大决策部署,既制造、放大金融风险,又大搞金融腐败,长期弃守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大搞任人唯亲唯私唯利,严重污染所在单位政治生态,管党治党宽松软,不愿监督、抵触监督,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和宴请;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巨额钱款,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家风败坏,长期极度纵容甚至帮助其亲属进行违纪违法活动;毫无敬畏,擅权妄为,甘于被“围猎”甚至主动寻租,将公权力当作攫取巨额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贷款融资、项目合作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王滨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等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王滨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党的十九大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2022年9月,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滨涉嫌受贿、隐瞒境外存款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对王滨作出逮捕决定。
2022年12月2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进行公开通报,其中包括: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滨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安排问题。2018年至2021年,王滨多次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所送礼品、礼金;多次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宴请;同意其家人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赴澳大利亚旅游,相关费用均由私营企业主支付。王滨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023年1月19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消息,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滨涉嫌受贿、隐瞒境外存款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滨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王滨,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滨利用担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西省分行党组副书记、副行长,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行长,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后更名为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王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数额较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滨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2023年9月12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滨受贿、隐瞒境外存款一案,对被告人王滨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隐瞒境外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王滨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21年,被告人王滨利用担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西省分行党组副书记、副行长,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交通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广发银行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融资、项目合作、人事安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本人直接或者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25亿余元。2012年1月起,王滨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境外存款申报制度,将共计折合人民币5642万余元的外币存入其亲属在香港开立的银行和证券账户,隐瞒不报。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滨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隐瞒境外存款罪。王滨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王滨隐瞒境外存款犯罪系自首,可予从轻处罚,并与其所犯受贿罪并罚。鉴于王滨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根据王滨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