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8-22 12:55
王社平,男,汉族,1956年生,河北邯郸人,中共党员,大学文化,1977年参加工作,硕士研究生学历,正高级工程师。全国劳动模范,河北省管优秀专家,省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国矿业大学兼职教授。
历任邯郸矿务局陶二矿副区长、区长、副矿长、矿长
1997年——2002年,邯郸矿务局副局长、局党委常委
2002年——2003年03月,邯郸矿务局局长、党委书记
2003年03月——2005年10月,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2005年10月——2005年12月,邢矿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
2005年12月——2008年06月,河北金牛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
2008年06月——2009年06月,冀中能源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2009年06月—— 2010年06月,华药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
2010年06月——2012年04月,河北航空投资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
2012年04月——2016年12月,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2016年12月16日,据河北省纪委消息:经河北省委批准,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党委书记王社平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2017年5月,据河北省纪委,经河北省委批准,河北省纪委对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社平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王社平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出入私人会所并接受私营企业主的宴请;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向从事公务的人员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在企业经营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收受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以及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收受财物问题涉嫌犯罪。
王社平身为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理想信念丧失,自律防线崩塌,置党纪国法于不顾,把国有企业当作个人的“提款机”,为所欲为;把手中的公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箱”,大肆敛财。其违纪手段隐蔽,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且在党的十八大以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特别恶劣,情节十分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社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按程序终止其党的十八大代表资格,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8年5月,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王社平涉嫌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经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管辖,由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唐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社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情节严重。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8年5月30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被告人王社平受贿、贪污、挪用公款一案。
经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王社平利用其担任邯郸矿务局副局长,邯郸矿务局局长,邯郸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邢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河北金牛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干部选拔任用及企业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合计人民币6261.1573万元;2007年7月至2015年间,被告人王社平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指使相关公司工作人员支取公款共计人民币4425万元归其个人所有,并要求进行虚假财务处理; 2011年2月至2013年7月间,被告人王社平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指使相关公司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4120万元归个人使用。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王社平进行了最后陈述。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