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05 20:12
王秀珍,女,1953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是辽宁省劳动模范、东北地区劳动模范。“文化大革命”期间曾任中共上海市委书记、市革命委员会副主任等职,是第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中共第九、十届中央委员。1977年1月被离职审查,1982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
王秀珍,女,1935年1月生,辽宁辽阳人。王秀珍出生在辽宁省辽阳市安平屯一个贫苦农民家庭。1947年辽阳解放后,王秀珍在政府的帮助下进入小学学习。1950年,辽阳建立纺织厂,地方政府考虑到王秀珍一家生活困难,于是当时刚刚16岁的王秀珍便被招进辽阳纺织厂,当上了一名纺织工人。王秀珍工作认真,表现积极,生产指标全车间第一,1953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她先后被评为车间的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辽阳纺织厂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辽阳市先进生产者、辽宁省劳动模范、东北地区劳动模范,还被选为辽阳市人民代表,辽宁省人民代表等。由于表现出色,1956年9月王秀珍被送到上海纺织工业学校学习。
1960年8月,王秀珍在上海纺织工业学校毕业后,进入上海纺织工业局设计院实习,担任了技术员。后被分配到上海国棉三十厂工作。1961年12月任上海国棉三十一厂技术员、工段长。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后,王秀珍张贴大字报,把矛头直指厂里的领导,参加了造反派。1967年2月为上海造反派组织“工总司”宣传组织组组长。1968年王秀珍进入上海市革委会工作,为上海市革委会文教组负责人。1970年3月任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副主任,1971年1月任中共上海市委书记(当时设有第一书记)、市革命委员会副主任,成为当时上海的主要领导之一,是“四人帮”在上海的主要代理人之一。1976年粉碎“四人帮”后,1977年王秀珍被离职审查,1978年1月被开除党籍,1978年2月被隔离审查。1978年6月在上海市监狱监禁、服刑(因“文化大革命”中犯有罪行,是江青反革命集团在上海的主要成员之一)。1982年8月2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1994年2月刑满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