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03 18:45
王行华,男,汉族,山东莒南人,1961年11月出生,1983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8年12月参加工作,山东省委党校大学学历。曾任山东省临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1978.12——1980.05,莒南县造纸厂统计员;
1980.05——1982.01,莒南县轴承厂统计员;
1982.01——1983.04,莒南县工业局统计员;
1983.04——1985.07,莒南县经委统计员、人秘股副股长;
1985.07——1987.07,山东电大干修科党政管理专业学习;
1987.07——1988.05,莒南县经委人秘科副科长;
1988.05——1991.05,莒南县体改委副主任;
1991.05——1993.02,莒南县体改委主任;
1993.02——1998.01,莒南县副县长、政府党组成员(其间:1995.07—1997.12在山东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本科班学习);
1998.01——2001.01,苍山县副县长、政府党组成员;
2001.01——2004.10,苍山县委副书记;
2004.10——2005.01,苍山县委副书记、代县长;
2005.01——2006.12,苍山县委副书记、县长;
2006.12——2007.01,临沂市罗庄区委书记;
2007.01——2012.02,临沂市罗庄区委书记、区委党校校长;
2012.02——2013.03,临沂市委常委,临沂市罗庄区委书记、区委党校校长;
2013.03—— , 山东省临沂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
中国共产党临沂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弟弟:王行军(王行军比王行华小3岁,长期在临沂警界任职。2021年9月10日,山东日照市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消息:王行军接受五莲县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1年9月8日,据山东省纪委监委消息:临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行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山东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2年1月29日,据山东省纪委监委消息,经山东省委批准,山东省纪委监委对临沂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王行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行华背弃初心使命,丧失理想信念,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违背组织原则,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人事方面利益并收受财物;违规借贷牟利,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由他人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政商不分、沆瀣一气,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项目审批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王行华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山东省纪委常委会省监委委务会会议研究并报山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行华开除党籍处分;由山东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山东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临沂市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2022年2月18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消息,山东省临沂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一级巡视员王行华涉嫌受贿一案,由山东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日照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照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王行华作出逮捕决定。
2022年4月,山东省临沂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王行华(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山东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日照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行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日照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行华利用担任临沂市罗庄区委书记、临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及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2年4月21日,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临沂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王行华受贿一案。日照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行华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行华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王行华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2023年10月31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临沂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王行华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王行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王行华受贿所得财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2年上半年至2021年7月,被告人王行华利用担任苍山县委副书记、副县长、县长,临沂市罗庄区委书记,临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审批、案件办理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936万余元,其中109.9596万元系未遂。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行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王行华部分犯罪系未遂,具有立功情节且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