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铭晖

更新时间:2024-04-15 00:17

王铭晖,男,汉族,1960年2月生,四川资阳人,1980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7年12月参加工作,四川省委党校现代管理专业毕业,党校研究生。曾任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人物履历

1977.12-1981.04 四川省资阳县明阳乡水利员

1981.04-1981.11 四川省资阳县人事局办事员

1981.11-1982.06 四川省资阳县迎接乡党委副书记

1982.06-1983.08 共青团四川省资阳县委副书记

1983.08-1988.07 四川省资阳县伍隍区委副书记、书记(其间:1986.09-1988.07四川省委第二党校政治经济专业大专班学习)

1988.07-1990.03 四川省资阳县农贸办副主任(正科级)

1990.03-1992.12 四川省资阳县委副书记

1992.12-1995.06 四川省乐至县委副书记

1995.06-1998.04 四川省乐至县委书记(1998.06免)

1998.04-2000.12 四川省资阳地委副书记(1996.09-1998.07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市场经济专业研究生课程班学习)

2000.12-2005.07 四川省资阳市委副书记(其间:2001.03-2003.07四川省委党校现代管理专业研究生班在职学习;2002.05-2002.11挂职任中国工商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

2005.07-2005.08 四川省内江市委副书记

2005.08-2007.06 四川省内江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7.06-2013.01 四川省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2013.01-2016.06 四川省宜宾市委书记

2016.06-2017.03 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2017.03-2017.05 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省委秘书长、省委改革办主任、省直机关工委书记、省委保密委主任

2017.05-2017.09 四川省委常委、秘书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2017.11免),省委改革办主任、省直机关工委书记、省委保密委主任

2017.09-2018.11 四川省委常委、秘书长,省委改革办主任、省直机关工委书记、省委保密委主任

2018.11-2020.01 四川省委常委、秘书长,省委改革办主任、省委保密委主任

2020.01-2020.05 四川省委秘书长

2020.05-2022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中共十九大代表,第十一届、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十二届、十三届人大代表(2022年3月31日已终止资格),十一届四川省委委员,涪江河长

人物事件

辞去职务

2022年1月2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王铭晖辞去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违纪被查

2022年1月22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铭晖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终止资格

2022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德阳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王铭晖辞去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王铭晖的代表资格终止。

依法双开

2022年7月29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 ,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铭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铭晖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大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贪图享乐,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宴请、旅游和服务;违反组织原则,违规为多人职务晋升、调整等提供帮助,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收受礼金,搞权色交易;家风不正,道德败坏;纪法底线失守,以权谋私、亲清不分,与不法商人沆瀣一气,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政绩观严重扭曲,急功近利、滥权妄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王铭晖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王铭晖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党的十九大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依法逮捕

2022年8月23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铭晖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对王铭晖作出逮捕决定。

提起公诉

2022年11月16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铭晖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已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铭晖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王铭晖利用担任四川省资阳市(地)委副书记,四川省内江市委副书记、市长,四川省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四川省宜宾市委书记,四川省副省长,四川省委常委、秘书长,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开通报

2022年12月2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进行公开通报,其中包括: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铭晖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安排问题。2013年至2021年,王铭晖先后收受礼品、礼金折合61万余元;多次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宴请,食用高档菜肴、饮用高档酒水,其中多次发生在元旦、国庆等节日期间;同意其家人多次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赴云南以及日本、新西兰等地旅游,相关费用均由私营企业主支付。王铭晖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一审开庭

2023年10月12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铭晖受贿、滥用职权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8年至2021年,被告人王铭晖利用担任四川省资阳市(地)委副书记,四川省内江市委副书记、市长,四川省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四川省宜宾市委书记,四川省副省长,四川省委常委、秘书长,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213万余元。

2013年1月被告人王铭晖担任宜宾市委书记后,在推进相关高速公路项目决策和建设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和规定,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

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被告人王铭晖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铭晖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王铭晖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24年1月31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铭晖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对王铭晖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王铭晖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21年,被告人王铭晖利用担任四川省资阳市(地)委副书记,四川省内江市委副书记、市长,四川省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四川省宜宾市委书记,四川省副省长,四川省委常委、秘书长,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213万余元。

2013年1月被告人王铭晖担任宜宾市委书记后,在推进相关高速公路项目决策和建设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和规定,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铭晖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均应依法惩处。鉴于王铭晖部分受贿犯罪系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