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9-22 15:26
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或专业考试的考生应分别在当次考试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
基础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各为4小时;基础考试上午为统一试卷,下午为分专业试卷。
专业考试分专业知识和专业案例两部分内容,每部分内容均分2个半天进行,每个半天均为3小时。
专业考试均分为2天,第一天为专业知识考试,成绩上、下午合并计分;第二天为专业案例考试,成绩上、下午合并计分。考试时间每天上、下午各3小时。专业考试为非滚动管理考试,考生应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第一天为客观题,上、下午各70道题,其中单选题40题,每题分值为1分,多选题30题,每题分值为2分,试卷满分200分;第二天为案例题,上午25道必答题,下午25道必答题(对于有选择作答的25道必答题,如考生在答题卡和试卷上作答超过25道题,按题目序号从小到大的顺序对作答的前25道题评分,其他作答题无效),每题分值为2分,试卷满分100分。
参加考试人员应如实填写考试报名表、专业工作经历表(基础科目免试人员填写),经所在单位审核通过,并加盖单位公章,按规定的报名日期和要求,携带报名表、专业工作经历表、身份证、学历证明、本人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同版)到报名点办理手续。身份证、学历证明均须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需粘贴于报名表反面。通过基础考试后报考专业考试的人员,须带好《基础考试成绩合格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 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 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 年。
(三) 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 年。
(四)本专业、相近专业和其他专业
⑴本专业:①环境工程;②环境科学;③环境科学与工程;④环境生态工程;⑤环保设备工程;⑥资源环境科学。
⑵相近专业:①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②给水排水科学与工程;③能源与动力工程;④水质科学与技术;⑤水文与水资源工程;⑥土木工程;⑦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⑧安全工程;⑨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⑩化学工程与工艺;⑪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⑫机械电子工程。
⑶其他专业: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
(一) 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2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3 年。
(二) 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3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 程设计工作满 4 年。
(三) 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4 年;或取得含相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 设计工作满 5 年。
(四) 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4 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5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 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
(五) 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7 年。
(六) 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8 年。
截止 2002 年 12 月 31 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 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5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 程设计工作满 6 年。
(二) 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 程设计工作满 7 年。
(三) 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含相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8 年。
(四) 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9 年。
(五) 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9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0 年。
(六) 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2 年。
(七) 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5 年。
(八) 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25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30 年。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注册环保工程师考试教材包括了《注册环保工程师考试大纲》、《注册环保工程师基础考试》和《注册环保工程师专业考试》,共一个大纲、两门考试用书 。
每年环保工程师报名时间从5月中旬起,各省市时间略有不同,但大部分省市报名时间预计从6月中上旬开始,请各位考生留意当地的人事考试网。
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组成
(分为公共基础部分和专业基础部分)
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采取闭卷考试的方式,时间1 天,上、下午各4小时。
考试内容包括17个科目:公共基础部分(十一个科目,共计120题,均为单选题,每题一分)高等数学、普通物理、普通化学、理论力学、材料力学、流体力学、计算机应用技术、电工电子技术、工程经济、信号与信息技术、法律法规;
专业基础部分(6个科目,共计60题,均为单选题,每题两分)工程流体力学与流体机械、环境工程微生物学、环境监测与分析、环境评价与环境规划、污染防治技术、职业法规。
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采取开卷考试的方式,时间2天,每天上、下午各3小时。
考试内容(共9个科目):环境法规与标准、水污染防治工程技术、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工程实践、大气污染防治工程技术、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实践、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实践、物理污染控制工程技术、物理污染控制工程实践。
第一天为专业知识考试,上、下午各70题,前40题为单选题,后30题为多选题。专业知识考试不分专业方向,均为必答题。
第二天为专业案例考试,分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物理污染防治四个专业方向,上、下午试卷均由必答部分和选答部分组成,必答部分12题,每个考生不分专业方向均须作答;选答部分由每个专业方向的各13题(共52题)组成,考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任一专业方向的13题作答,跨专业作答无效。每题分值为2分,上、下午合计计分,试卷满分100分。
基础考试合格并符合规定的专业考试报名条件的,可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
全国环保工程师考试时间定于每年11月上旬举行。
考试时间及科目安排如下:
2019年注册环保工程师考试时间是10月19-20日。
2020年注册环保工程师考试时间是10月17-18日。
2021年注册环保工程师考试时间是10月23-24日。
2023年注册环保工程师考试时间是11月4日、5日。
2024年注册环保工程师考试时间是11月2日、3日。
(二)环保专业工程技术咨询;
(三)环保专业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
(四)环保专业工程的项目管理;
(五)对本专业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自2024年05月14日起,启动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和环保工程师的注册工作。已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可按照《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申请注册。
申请人通过“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管理系统)提出初始、延续、变更、注销注册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审批,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及其聘用单位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网站“人员行政审批事项”下的“勘察设计工程师”栏目登录后,通过注册管理系统提交电子申请材料。
(二)受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注册管理系统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提交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审批。住房城乡建设部受理后,通过注册管理系统将申请材料按专业分别送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审核。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生态环境部按照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通过注册管理系统将审核意见提交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完成审批。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作出审批决定并公告审批结果,向准予注册的人员核发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制作的注册证书。
(四)查询。申请人及其聘用单位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网站“人员行政审批事项”下的“勘察设计工程师”栏目查询办事指南、操作手册等内容,通过注册管理系统查询注册进度。社会公众可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注册信息。
自2027年1月1日起,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和环保工程师实施执业制度,相关设计文件应由对应专业的注册工程师签字盖章并负责。相关注册工程师执业管理规定由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生态环境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另行制定。自实施执业之日起,申请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应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规定的相关注册工程师人数要求。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和环保工程师注册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和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对依法应撤销或者吊销注册证书的,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水行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分别通过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违法事实、证据、处理建议等材料及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照程序依法依规作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