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5 18:04
环境产权是指行为主体对某一环境资源具有的所有、使用、占有以及收益等各种权利的集合。环境产权的界定要求对维持生态系统的平衡做出标准化规范,用以告诫和约束人们应拥有与遵循的环境质量准则,尽量避免或减少由污染所致的人类健康损失及由内部经济性行为导致的外部不经济性。
环境产权产生于工业化、城镇化、大量污染物产生、环境问题出现之后,是一定社会历史的产物。在没有环境问题之前,所有的污染物排放在环境容量之内,地球环境容量免费为人类清除了所有的污染物,当然就不存在环境产权问题了。当污染物的排放超出了环境容量,就出现了环境问题,有了环境问题,就必然产生环境产权问题。
环境产权的客体是环境容量资源,主体是人,即自然人和法人。我们无时无处不在使用环境容量资源,它有时是有形的,如水和土壤;有时是无形的,如空气;还有如阳光、气候、生态、山川、声音等等。环境容量资源是依附于自然物(实体物)的无形客观存在物(无形物),即自然资源(自然物)是环境容量资源的实物载体,两者本是一物。环境产权就是环境容量资源商品的财产权,它包括环境容量资源商品的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环境资源产权包括自然资源产权和环境产权。环境产权的使用权就是环境容量资源商品的使用权,即排污权和排放权以及固体废弃物的弃置权等。
作为一种特殊产权,对环境产权的界定实际是对公众所拥有的生态资源及对这些资源使用程度的界定。与一般意义的产权界定不同,环境产权的界定由于其内涵的不确定性和交易的非等价性而有着自身的特点与难度。特别是在信息不完全的条件下.很难通过界定环境产权来解决外部性问题,事实上,被侵害者如果对控制污染技术和成本没有充分的信息,只能进行简单的推测。另一方面,污染者一般比被害人更清楚工厂的生产技术,他们的推测可能更符合客观情况,但他们没有动力把知道的真实情况向被害者公开,相反却总是要求得到更多的补偿。
从其外延看,环境产权的边界十分宽泛,它的界定对象不仅包括矿产、林木、土地等自然资源,而且包括水体、阳光、大气等生存资源;不仅包括由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的大范围生态产权,而且包括由噪音、粉尘、辐射所致的健康损失的局部生态产权;不仅包括由工厂排污造成的大气、水质污染对动植物的显性危害侵权。而且包括由使用农药、化肥对土质、农作物造成的隐性危害侵权;不仅包括本国国土的污染或自然灾害对本国的影响,而且包括周边毗邻国家或转嫁危害国家对世界范围的环境影响。从其内涵看,环境产权界定要求对维持生态系统的平衡做出标准化规范,用以告诫和约束人们应拥有与遵循的环境质量准则,尽量避免或减少由污染所致的人类健康损失及由内部经济性行为导致的外部不经济性。
产权的一般意义告诉我们,所有产权的界定都是为了规范产权交易并使交易费用最低,环境产权的界定也不例外,其终极目标是为了实现环境资源开发利用外部成本的内部化。
环境产权的功能是指,产权作为一种社会强制性的制度安排所具有的界定、规范和保护人们的经济关系,形成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秩序,调节社会经济运行的作用。环境产权有以下几种功能:
环境产权的界区功能是环境产权最基本的功能,它是在界定各环境产权主体之间、环境产权主体与非环境产权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区间上的功能。环境产权的确立过程就是界定环境产权主体权利和责任的过程,任何一个环境产权主体都享有运用环境产权谋取利益的权利,同时又承担着尊重和不侵犯他人环境产权的义务。环境产权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当清晰的,因而是排他的和减少了不确定性,这就为环境产权主体交易环境容量资源商品创造了条件。
激励功能是指因环境产权确立而使环境产权主体产生积极行为的功能。环境产权归根结底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任何环境产权主体对其产权的行使,都是在收益最大化动机支配下的经济行为,没有收益的环境产权是不可思议的。环境产权主体可以使用环境产权来谋求自身的利益。
约束功能是指环境产权确立后对环境产权主体行为所产生的强制力和约束力,这是由于环境产权的确立使环境产权主体外在的环境污染责任内在化,形成了环境产权主体的内在约束力,改变了以往环境产权主体任意排污、不顾后果,并让社会和他人来承担环境污染责任的局面。
环境产权的资源配置功能指的是环境产权制度的安排本身所具有的调节或影响环境容量资源配置状况的作用。依据价格信号,环境产权主体自由交换流转环境容量资源,有利于环境容量这种稀缺资源的优化配置。
环境产权的收入分配功能指的是环境容量资源财产权的清晰和确立,财产关系的明晰及其制度化是一切社会得以正常运行的基础。产权经济学家哈罗德·德姆塞茨讲过,“产权是自己和他人收益或受损的权利”。环境产权自由交换和重新分配的过程就是环境容量资源财产收入重新分配的过程。
首先,环境产权的实质是对环境资源的使用权,与其他自然资源权存在区别。环境产权(排污权)并不是指企业拥有污染环境的权利,而是由环境资源的产权主体分配给企业的有限制的污染排放权。也就是说,环境产权属于环境资源使用权,即人们对环境容量的使用权。
其次,环境产权是一种法定或制度安排的权利,权利人拥有依法收益、处置环境产权的权利。环境产权是指环境产权的权利主体按照相应的规定,排放相应污染物和排放物的权利。与拥有其他权利的权利人一样,环境产权人拥有行使这一权利、利用这一权利获得正当收益并禁止其他人妨碍其行使该权利的权利。
最后,环境产权的行使是有条件的,权利人并不拥有随意排放的绝对自由。环境是一种资源,国家拥有环境资源的专有权,所以环境产权必须在国家许可的前提下使用,要受一定条件的制约,并要求权利人履行一定的义务,以便合理使用和保护环境资源,防治环境污染。排污权是污染物排放主体在环境保护部门分配的指标额度内,在确保其行使权利不至于损害其他主体的合法产权时,依法享有排放污染物的权利,但是,排污权人只能按照规定的排放标准,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以规定的方式行使排污权。
环境容量资源既然是商品,它就可以流通、交换,并通过它的价格——排放额度,来表现它的价值。承认环境容量资源的商品性是确认环境容量资源所有权(也即环境产权所有权)的前提和关键。环境容量资源既然是有价之物,就不可能永远被无偿占用,否则就会造成经济、环境秩序的混乱。环境容量资源商品的转让必须通过平等交换的商业程序来进行、环境容量资源才能实现其价值。而只有转让出去,其价值才能表现出来,才不致于由于环境容量资源所有权的丧失,一些人占有另一些人的环境容量资源倒成了正常合理的事了。
环境产权的交易,包括排污权产权交易(废水配额交易),排放权产权交易(废气、碳产权交易)以及当固体废弃物可以方便精确地计量时,也可实行固体废弃物弃置权产权交易。环境产权的交易制度可以缓解环境产权供求之间的矛盾。
对于个人(家庭)来说确立人均排放配额额度的过程就是确立了私人环境产权的过程,对于企业确立了排污配额额度的过程就是确立了企业环境产权(混合产权)的过程。现在,流行的排污权交易、排放权交易(碳交易)其实质也就是它们的价格(排放额度、配额额度)——减排额度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