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25 13:17
环境公害(environmental hazard),由于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系统破坏,对公众安全、健康、生命、财产以及生产和生活造成的严重危害。中国在197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首次采用公害一词。在中国,凡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从而对公众的健康、安全、生命以及公私财产等造成的危害均为公害。
环境公害又称公害
日本在1896年的《河川法》中第一次采用“公害”,系相对于“公益”的用语,指河流侵蚀、妨碍航运等对公众的危害。后在其环境法中,将由于事业活动及人类其他活动而造成的相当范围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振动、地面沉降、恶臭、妨碍日照和通风等称为环境公害。据英美法的妨扰理论,凡影响三人以上并侵害他们作为公众成员而应当享有的权益,如清洁大气、清洁水、宁静等的妨扰称为公害。公害是一种应负刑事责任的罪过。根据此理论,凡影响三人以上的大气污染、水污染等环境污染和生态系统破坏是法律规定的公害,对此,公民均可对污染者提起诉讼。
在第一次产业革命以前,由于人类干预自然界的能力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只是局部的、小规模的、不明显的。产业革命以后,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人口的急剧增长,人类社会活动的规模程度不断扩大,向自然索取的能力和对自然环境干预的能力也越来越大,资源消耗和排放废弃物大量增加,加上人们认识上的局限性和主观上不注意保护,致使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污染事件频频发生,对人类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政党秩序构成了严重威胁。从以下发生的世界著名公害事件中,可以对环境污染的危害和发展略见一斑:这些震惊世界的公害事件,充分说明了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极大的危害性。令人担忧的是,全世界环境污染范围越来越大,危害越来越严重。
马斯河谷烟雾事件
发生于1930年比利时的马斯河谷工业区,由于二氧化硫和粉尘污染对人体造成综合影响,一周内有近60人死亡,数千人患呼吸系统疾病。
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
发生于1943年美国洛杉矶,当时该市的200多万辆汽车生病在排放大量的汽车尾气,在紫外线照射下产生光化学烟雾,大量居民出现眼睛红肿、流泪、喉痛等症状,死亡率大大增加。
多诺拉烟雾事件
发生于1948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的多诺拉镇,因炼锌厂、钢铁厂、硫酸厂排放的二氧化硫及氧化物和粉尘造成大气严重污染,使5900多居民患病。事件发生的第一天有17人死亡。
伦敦烟雾事件
发生于1952年英国伦敦,由于冬季燃煤排放的烟尘和二氧化硫在浓雾和中积聚不散,头两个星期死亡4000人,以后的两个月内又有8000多人死亡。
四日市哮喘病事件
发生于1961年前后的日本四日市,由于石油化工和工业燃烧重油排放的废气严重污染大气,引起居民呼吸道病症剧增,尤其是使哮喘病的发病率大大提高,50岁以上的老人发病率约为8%,死亡10多人。
水俣病事件
发生于1953~1956年日本熊本县水俣市,因石油化工厂排放含汞废水,人们食用了被汞污染和富集了甲基汞的鱼、虾、贝类等水生生物,造成大量居民中枢神经中毒,死亡率达38%,汞中毒者达283人,其中60多人死亡。
富山痛痛病事件
发生一1955~1972年日本富山县神通川流域,因锌、铅冶炼厂等排放的含镉废水污染了河水和稻米,居民食用后而中毒,1972年患病者达258人,死亡128人。
爱知米糠油事件
发生于1968年日本北九州市、爱知县一带,因食用油厂在生产米糠油时,使用多氯联苯作脱臭工艺中的热载体,这种毒物混入米糠油中被人食用后中毒,患病者超过10000人,16人死亡。
博帕尔毒气事件
发生于1984年印度中央邦博帕尔市,由于设在该市的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农药厂的储罐爆裂,大量剧毒物甲基异氰酸酯外泄,造成至少2500多人死亡,十几万人受伤的惨剧。
切尔诺贝利核污染事件
发生于1986年前苏联基辅地区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由于反应堆爆炸,大量放射性物质外泄,上万人受到辐射伤害,直接死亡31人,13万居民被迫疏散,污染范围波及邻国,核尘埃遍布欧洲。
八大环境公害事件
1.比利时马斯河谷烟雾事件
2.美国多诺拉烟雾事件
3.伦敦烟雾事件(还原型)
4.洛杉矶烟雾事件(氧化型)
5.日本水俣病事件(汞)
6.日本富山骨痛病事件(镉)
7.日本四目市哮喘病事件(悬浮颗粒物)
8.日本米糠油事件(有机物)
众所周知,环境公害治理问题是近年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热议的话题,也是国家领导人反复强调的问题。然而,接踵而至的环境公害事件表明,我国环境公害治理的效果不尽人意。事实上,环境公害治理的效果与治理模式直接相关。根据国外的经验与做法,环境公害治理的路径主要有两条:一是依靠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治理,此即“公力执行”;二是依靠公民或者民间组织通过公益诉讼,借助于法院裁判治理环境公害,此即“私力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