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责任保险合同

更新时间:2023-04-24 14:01

环境责任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和治理成本责任为保险标的,与保险人协商定立的保险合同。环境责任保险合同作为保险各方法律关系的凭证,是规范环境责任保险行为、确立各方环境义务的重要依据。

合同特征

1.保障性

作为有偿合同,一方付了对价之后就必须从接受对价的一方当事人那里获得某种利益。保险人提供给投保人的利益,既非某种有形等价物,亦非某种使用价值,而是一种保障。保障性特征是环境责任保险合同的最基本特征,也是最本质特征。

2.符合性

符合性合同是与协商性合同相对应的,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事先确立的合同条款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亦指一方当事人要么从整体上接受合同,要么不订立合同。

3.射幸性

射幸合同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一方对于未来有可能的时间的发生与否进行判断,以其预测得到验证而取得他方一定金钱或其他利益的合同。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其所保险事故必须是偶然事件。环境责任保险合同订立后,在保险期间是否发生保险事故是不确定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交付保费以后,其能够获得补偿具有可能性。

4.最大诚信性

环境侵权损害的发生具有长期性、间接性、复杂性和潜伏性等特点,这决定了环境责任保险合同的的投保人应怀有善良的投保动机、忠实的投保心态、互利合作的投保目的。被保险人负有忠实的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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