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商协会联盟

更新时间:2022-06-15 00:57

环球商协会联盟由200多个国际组织、各国商协会共同发起。经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项目执行机构国际信息发展组织、联合国(NGO)世界和平基金会批准建立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

联盟简介

面向全球商会、协会及其所属会员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的综合平台。旨在促进中国各商会、协会及会员与各国政府机构、各国商会及会员的沟通与交流,在此基础上组织开展双边或多边经贸和投资交流活动。与百余家各国私募基金、投资机构、股权基金、担保机构结成战略合作伙伴,为会员企业搭建了投融资平台。环球商协会联盟成员主要由中国各商会、协会、企业界人士以及国外各商界人士组成。

发展历史

2010年3月16日,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执行机构—国际信息发展组织事务协调局,授权中国制造厂商协会、环球商会网等,筹建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环球商协会联盟”。现已有近200个国际组织、各国商协会、中国商协会参与发起。

2010年9月15日,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国际信息发展组织事务协调局协商后,联合国(NGO)世界和平基金会执行主席王满堂先生在上海世博会DEVNET馆,宣布“环球商协会联盟”正式成立,作为联合国(NGO)世界和平基金会直属机构,由基金会刚坚主席出任“环球商协会联盟”终身主席。

2010年9月20日“环球商协会联盟”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

2010年10月6日至14日,“环球商协会联盟”中国商协会会长与企业界代表团随访温家宝总理出席“中意建交40周年庆典”和“意大利中国文化年开幕式”,在意大利米兰市召开“首届环球商协会会长与商界领袖(米兰)高峰会议暨意中投资与经贸论坛”,与意大利工商界进行了深度对接。

2010年10月18至19日在上海世博会DEVNET馆召开“首届环球商协会会长与商界领袖(上海)高峰会议暨首届国际制造创新节表彰大会”。

2011年7月环球商协会联盟随贺国强出访波兰

第二届环球商协会会长与商界领袖联谊活动

2011年7月下旬在阿根廷首都布宜诺斯艾利斯、巴西首都巴西利亚、智利首都圣地亚哥召开“第二届环球商协会会长与商界领袖(阿根廷)高峰会议暨环球商协会联盟(阿根廷)产业园奠基仪式”

2011年9月第二届环球商协会会长与商界领袖(长春)高峰回忆暨第二届国际制造创新节。

2011年10月在北京、山西、武汉召开“纪念徐向前元帅诞辰110周年书画展”。

联盟宗旨

环球商协会联盟,是面向全球商会、协会及其所属会员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的综合平台。旨在促进各国商会、协会及会员企业的沟通与交流。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开展卓有成效的双边或多边经贸、投资交流活动,在全球范围内以商会协会为主导,会员企业为主体,与所在国家政府合作建立“环球商协会联盟产业园”。

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环球商协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名称缩写:ICOC。

第2条 本联盟总部设于中国香港特区。中国代理执行机构北京走出去投资顾问中心。官方语言:汉语、英语。

第3条 本联盟是为了促进世界各地商协会及会员企业相互之间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目的及事业

第4条 环球商协会联盟,是面向全球商会、协会及其所属会员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的综合平

台。旨在促进各国商会、协会及会员企业的沟通与交流。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开展卓有成效的

双边或多边经贸投资交流活动,在全球范围内以商会协会为主导,会员企业为主体,与所在

国家政府合作建立“环球商协会联盟产业园”。

第5条  联盟为了达成以上目的,将开展以下事业活动:

1、提供相关商务洽谈合作咨询和信息服务;

2、吸引 商协会团体、商界领袖,凝聚各方力量,发挥商协会群体优势;

3、帮助各商协会会员企业开拓新的经营领域和流通渠道,举办商务洽谈会、市场研讨会、展销会、博览会,协助交流先进技术、经营管理方法和资金运作经验交流会;

4、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帮助商协会会员及企业寻找合作伙伴。为商协会会员企业、各地政府招商引资牵线搭桥,促进商协会会员与企业参与国际大流通;

5、联盟举办、组织或接受地方政府邀请、委托参与各类与商务洽谈合作相关的活动;

6、编辑及出版联盟会刊;

7、为联盟理事商协会、企业提供商务合作协助;

8、做好理事商协会间、理事企业与各部门、各地区间的协调服务工作;

9、发展网上贸易业务,打造世界商协会商务合作网络平台;

10、全球性与地方政府合作建立“环球商协会联盟产业园”;

第三章 联盟理事

第6条 本联盟理事分为团体理事、商界领袖理事。凡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企业单位,拥护

本联盟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联盟。

第7条 凡申请加入本联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认本联盟章程;

2、自愿加入本联盟;

3、从事经济活动或与联盟业务范围相关活动的具有影响力的商协会或法人,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4、会员免交会费,履行会员义务;理事需按时缴纳会费,履行理事义务;

第8条 入盟的程序

1、提交入盟申请书;

2、经秘书处讨论通过;

3、由秘书处或主席团常务委员会颁发理事证书;

第9条 本盟的入盟会费:

1、会员免交会费、理事有义务缴纳本联盟规定的会费;

2、在需要特别费用时,经理事会决议,可征收临时会费;

第10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1、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联盟的活动;

3、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加入联盟自愿、退出联盟自由;

第11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2、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12条 理事将在以下情况下失去理事资格:

1、退会时;

2、受到禁治产、准禁治产或破产宣告时;

3、死亡或失踪时;

4、被除名时;

第13条 如理事有以下情况者,经三分之二主席团成员的决议下或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决议

下,联盟将予以除名,但是联盟必须给予理事辩明的机会。

1、理事违反联盟章程;

2、理事有败坏本联盟声誉的言行;

3、逾期半年未缴纳会费;

第14条 任何理事均可退出联盟,需付清应付会费,理事已缴纳的一切费用恕不退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15条 联盟的组织机构设置如下:

1、高层管理机构:联盟主席团常务委员会

2、执行机构:联盟理事会秘书处

3、行政管理机构 :联盟事务协调局、联盟国家委员会事务协调局、联盟行业委员会事务协

调局、联盟中国事务协调局

第16条 联盟理事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

1、批准联盟章程的修改;

2、选举联盟主席团,决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3、审议批准联盟五年规划工作报告;

4、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5、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其他报告;

第17条 联盟理事大会的召开:

1、联盟理事大会会议包括联盟理事大会和联盟理事大会临时会议,由秘书处召集。联盟理事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选举联盟主席团成员;联盟主席团成员选举联盟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委员;在联盟理事大会年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半数以上联盟理事成员或半数主席团成员提议,可召开联盟理事大会临时会议。

2、每一成员只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18条 执行主席的主要职责:执行主席是联盟的法定代表和正式代表、主持理事大会的会

议、兼任秘书长的行政工作;执行主席一届任期为五年,最多连任三届;若因故不能履行职

责,理事临时大会将选举本届续任执行主席。

理事会执行机构秘书处行使以下职权:

1、通过提请联盟大会修改联盟章程的决议;

2、解释联盟章程;

3、执行联盟大会决议;

4、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5、拟定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6、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7、听取和审议各下属机构工作报告;

8、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的基本管理制度;

9、通过提请联盟理事大会变更或终止联盟的决议;

10、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19条 联盟主席团委员由联盟理事大会选举产生、联盟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委员由主席团委员选举产生,共31名(中国11位、其他国家20位),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20条 理事会大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执行职权。

第21条 联盟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三年召开一次。

第22条 临时常务委员会会议可由执行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提议召开。

第五章 委员会的设立

第23条 经联盟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设立各国家委员会、各行业委员会、中国各省委

员会。

第六章 资产及会计

第24条 联盟经费来源:会费;捐赠;项目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25条 联盟成员、委员会应向联盟交纳会费,会费标准如下:

会 员:会员为各商协会会员集体加入,不收取会费。

理 事:五年内免收

常务 理事:五年内免收

国家委员会:五年内免收

行业委员会:五年内免收

省级委员会:五年内免收

联盟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会费标准。

第26条 财产的管理将由执行主席监督秘书处来负责,管理办法由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27条 联盟的费用从资产中支付。

第28条 本联盟的事业计划及收支预算由秘书处负责制定并经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决议后执行。

第29条 当预算需要紧急修改时,由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决定修改。

第30条 联盟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体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31条 联盟的财政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到本年度的12月31日。

第七章 联盟章程的修改

第32条 联盟章程由联盟理事大会制定,大会上过半数表决通过。章程的实施细则由联盟主

席团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通知理事单位。

第八章 解散

第33条 联盟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联盟主席团提出终止建议,并

提交联盟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后即行终止。

第34条 联盟终止前,须按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

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35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联盟理事大会依法决议。

附则

第36条 本章程在2011年1月1日开始征求意见。

第37条 本会章程的中文版本和英文版本均为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38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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