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1-09 16:37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是为规范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和发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510号
现公布《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 温家宝
中央军委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0月21日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和发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和发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长期固定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第四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内容,以本人档案记载内容和公安机关编制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由本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统一组织文字信息和人像信息的采集、录入、审核。
第五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由本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向本人长期固定住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代为申请。
第六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由本人长期固定住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七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在服役前已经领取居民身份证,服役期间居民身份证仍在有效期内的,不再换领新证;但是,应当向其所在团级以上单位登记备案。
第九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的,由本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代为申请;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团级以上单位代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领取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及时发给本人。
第十一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从事有关社会活动,需要证明公民身份的,凭居民身份证证明;执行任务、办理公务、享受抚恤优待等,需要证明现役军人或者人民武装警察身份的,凭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制发的身份证件证明。
第十二条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所属人员居民身份证的申领登记、备案等制度;在所属人员的本人档案中,应当载明其公民身份号码。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及其有关人员,在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和发放工作中,对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和知悉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四)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五)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对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予以收缴。
第十五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有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有关人员在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和发放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审查不严,致使登记信息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办理居民身份证工作的便利,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故意提供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虚假信息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个人信息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和发放工作中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和待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和发放,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有关部门负责人解读《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
《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几十年来现役军人和武警部队人员不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历史从此结束。从2008年1月1日起,军人和武警部队人员可以在持有部队身份证件的同时,依法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1985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正在服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不领取居民身份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总部颁发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因此,截至目前,军队和武警官兵只持有军官证或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等军队和武警部队发放的身份证件。
公民身份号码和居民身份证具有法定性、唯一性、稳定性、强制性、通用性等特点,军人领取居民身份证后,办理诸如储蓄、保险、购车、购房等涉及个人事务时将更加便捷。同时,将军人纳入国家人口管理范围之内,有利于国家加强全国人口的社会化、信息化管理。
在领取居民身份证之后,军人和武警部队人员将拥有两种身份证件。《办法》规定,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从事有关社会活动,需要证明公民身份的,凭居民身份证证明;执行任务、办理公务、享受抚恤优待等,需要证明现役军人或者人民武装警察身份的,凭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制发的身份证件证明。
为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发放居民身份证,是党和国家关心爱护人民子弟兵的重要体现,也体现了依法办事、从严治军的精神。公安部和解放军四总部将下发配套文件和相关软件,具体部署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工作。
中国从1985年起开始建立居民身份证制度,1999年开始建立公民身份号码制度。为军人编制公民身份号码的工作于2001年基本完成。2003年6月通过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首次将居民身份证发放范围扩大至军队和武警部队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