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3-07-09 15:13

现金管理规定是指我国国家银行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现金收入、支出和库存进行的管理。它是国家货币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于1950年4月开始实行现金管理。1977年11月28日,国务院又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规定》,对原有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和补充。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国务院于1988年9月12日颁布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主要内容

其主要规定有:

(1) 各单位用于零星开支的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库、存现金限额;

(2) 各单位收入的现金必须及时交存银行,不得坐支;

(3) 各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限于发放工资、收购农副产品和其它对个人的支付;

(4) 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只准在一定限额内使用现金,超过限额必须实行转帐结算;

(5) 向银行存取现金,必须在凭证上注明资金来源和用途;

(6) 现金收支多的单位,要编制现金收支计划送开户银行;

(7) —切现金管理单位,都必须接受银行的监督和检查;

(8) 对于违反现金管理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银行给予批评教育或报请有关部门批准予以制裁。

实行现金管理,有利于节约使用现金;有利于严格控制发行,有计划地调节货币流通;有利于促进市场购买力与商品可供量,保持物价稳定;有利于维护财经纪律,防止贪污盗窃;有利于国家银行集中闲散资金,支援社会主义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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