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8-06 14:44
珠海延安精神研究会(简称珠延会)成立于2015年7月27日,在珠海市民政局注册,系中国民间非盈利社会团体。珠延会接受中国延安精神研究会、珠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延安精神自称其内涵为:坚定不移的共产主义信念,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独立自主、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的创业精神,爱国主义的优良传统,群众路线的根本工作方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
如今,中国共产党已是百年政党,作为毛泽东思想重要组成部分的延安精神不仅不会过时,而且还会在新的历史时期和时代精神的召唤下发扬光大。
这就是成立珠海延安精神研究会成立的目的所在。
珠海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发源地,30多年的艰苦奋斗已将一个破旧的小渔村演变成为国际大都市,真正体现了国泰民安的盛世。为此,珠海延安精神研究会召集了一大批中国老革命家的后人,以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已经走上富裕生活的年轻人,在老一代革命家(含后人)的言传身教下,认真学习、研究、传承延安精神。并期望通过一些善举(任务)来锤炼每一位珠海延安精神研究会会员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培养塑造革命理想,进而丰富和发展延安精神的内涵。为中国的未来培养出一大批优秀的建设人才。这就是珠海延安精神研究会的历史使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珠海延安精神研究会,简称珠延会,英文译名为Zhuhai Yanan Spirit Research Association
第二条 珠海延安精神研究会由耿岱、刘丽华、陈龙狮等人自愿组成的研究和宣传延安精神的地方性、群众性学术团体,是革命战争时期的老同志、从事延安精神理论研究和宣传的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中国梦”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研究继承和发扬党在延安时期形成的延安精神,为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和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珠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珠海市民政局登记注册。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珠澳跨境工业区鸿丰大厦3楼301A。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一) 研究弘扬延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向有关方面提出建议;
(二)举办有关发扬延安精神的讲座、展览,召开有关发扬延安精神的专题研讨会、座谈会;
(三)积极参加广东省府委省府、珠海市委市府及中国延安精神研究会组织指导下的各种学术活动;
(四)以探索和践行延安精神当代价值为主线,积极开展延安精神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医院的活动;
(五)学习、总结、交流、推广开展继承、发扬、践行延安精神活动的经验;
(六)加强珠海延安精神研究会的建设。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之分。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格遵守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授权本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遵守本会章程;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密切联系群众,结合珠海实际,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宣传和践行延安精神,促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一并追回会员证;利用究会名义招摇撞骗严重损坏研究会名誉者将付诸法律手段予以追究。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本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一般不超过会员的1/3);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必要时,可由会长会议决定召开临时会议。情况特殊的,理事会也可采取通讯或其他形式举行。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经批准每届任期可延长1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社科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以上候选人名单须经珠海市社科联批准);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公开出版的会刊的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该会秘书长以上人员担任)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工作会议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会员管理制度、会费管理制度、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财产管理制度、人员聘任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一般不超过理事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须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须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秘书长等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政治素养高,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形成决议,报珠海市社科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形成决议,报市社科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理事长)和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会长(理事长)和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四)筹备召开理事会;
(五)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决定会员的吸收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二)本会设执行会长一名,在会长不在期间代会长授权履行(一)至(九)项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团体会员会费标准为每年2万元,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为每年 3000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珠海市社科联和珠海市民政局的财务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具备正式中共党员3名以上,应成立独立的党支部;该党支部为中共珠海市社科联党组领导下的一个党支部。对选举出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等职位,应上报中共珠海市社科联党组备案。
第四十条 要重视和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珠海市社科联和市民政局批准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珠海市社科联审核,并报珠海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珠海市社科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珠海市民政局和珠海市社科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珠海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珠海市社科联和珠海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19年 4月12日召开的珠延会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珠海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5年9月12日,在首都的钓鱼台国宾馆芳菲苑举行的“隆重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大会”的LOGO墙上的“协办单位”名称中,悄然出现了“珠海延安精神研究会”的字样。这是珠海延安精神研究会的首次亮相。
2015年11月21日上午10时,在珠海度假村酒店--会议中心的星际厅--召开珠海延安精神研究会成立大会。
2019年4月12日下午14时,在珠海跨境工业区珠海首航实业有限公司会议室举行了珠延会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
在成立大会之后,首先是发动会员,组织科研人员进行理论研究,期望为完善延安精神做出贡献,并在《珠海特区报》开辟了《延安精神永放光芒》栏目。一年多的时间里,在全国共集到200多篇论文,在《珠海特区报》实际发布70多篇论文,其余的在珠延会官网开设的《延安精神永放光芒》网页连续转载,起到了弘扬宣传延安精神的作用。
1、与中国延安精神研究会一起主办陕甘宁边区和珠港澳纪念红军长征胜利80周年系列活动,
2、与北京延安文化展示中心一起兴办珠港澳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珠海延安精神研究会展馆),接待了港澳台、珠海、珠江三角洲的大中小学生、军人、党员干部,合计约30万人次。
3、邀请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有关领导和首都的知名革命后代到珠海、中山等地开设《党史大讲堂》。
4、珠海延安精神研究会的杰出表现,荣获全国社科组织先进单位称号。
第一、开展延安精神的理论研究和学术活动;
第二、开展助贫助残助老和助学等资助活动;
第三、开展退役军人、困难革命老兵和革命烈士遗属帮扶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