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5 08:53
在货物装卸中,按货运票据对货物进行点数、计量、清理残缺、分票、分标志和现场签证、办理交接手续等工作的总称。分为公证性理货和交接性理货。前者是理货部门应车(船)方申请,代车(船)方办理理货工作,理货部门只提供签证,证明货物交接实际情况,并不负担货物溢缺、残缺责任。后者是由交接双方各自派出理货人员代表本单位进行,办理货物交接手续,应做到收付明确,单货相符,单货同行,并接清楚,责任分明,并指导装卸人员合理堆垛,分票清楚,分清残损原因。
(1)外轮理货是对外贸易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工作。它履行判断货物交接数字和状态的职能,对承、托双方履行运输契约,船方保质保量的完成运输任务,都具有重要意义。
(2)外轮理货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到船舶和货物的安全。在装船过程中,理货人员对货物积载富有监督指导的责任,而且要准确的反映在货物积载图上,因此理货工作的好坏对保障航行安全和货物在运输途中的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外轮理货是国家对外的一个窗口。理货人员在外轮上,工作时间长,接触船员广,他们的言行和工作代表了一个国家理货人员的素质,反映了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精神面貌。
(4)外轮理货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到国家对外贸易的顺利进行和发展。出口货物,理货把最后一道关;进口货物,理货把第一道关。因此,它对于买卖双方履行贸易合同,按质按量的交易货物,促进贸易双方的相互信任,以及船公司经营航线的积极性,都具有重要意义。
理货单证是指理货机构在理货业务中使用和出具的单证。
理货单证是反映船舶载运货物在港口交接当时的数量和状态的实际情况的原始记录,因此它具有凭证和证据的性质。理货机构一般是公正性或证明型的机构,理货人员编制的理货单证,其凭据或证据就具有法律效率。
理货单证的作用
1、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办理货物数字和外表状态交接的证明;
2、承运人、托运人、提单持有人以及港方、保险人之间处理货物索赔案件的凭证;
3、船舶发生海事时,处理海事案件的主要资料,这里主要是指货物积载图的作用;
4、港口安排作业,收货人安排提货的主要依据。这里主要是指货物实际积载图和分舱单的作用;
5、船舶在航行途中,保管照料货物的主要依据;
6、买卖双方履行合同情况的主要凭证;
7、理货机构处理日常业务往来的主要依据。
理货单证的种类
理货委托书(APPLICATION FORTALLY);
计数单(TALLY SHEET),是理货员理货计数的原始记录;
现场纪录(ON-THE-SPOTRECORD),是理货员记载货物异常状态和现场情况的原始凭证;
日报单(DAILY REPORT),是理货长向船方报告各舱货物装卸进度的单证;
待时纪录(STAND-BYTIME RECORD),是记载由于船方原因造成理货人员停工待时的证明;
货物溢短单(OVERLANDED/SHORTLANDEDCARGOLIST),是记载进口货物件数一致或短少的证明; 货物残损单(DAMAGED CARGO LIST),是记载进口货物原残损情况的证明;
货物积载图(STOWAGE PLAN),是出口货物实际装舱部位的示意图;
还有分港卸货单、货物分舱单、复查单、更正单、分标志单、查询单、货物丈量单合理或证明书等单证。
各国理货机构对船舶的理货,有的是委托性,有的是强制性的,这取决于国家的规定。
委托性理货(Entrusted Tally):就是要根据船方的申请,理货机构与船方才能建立理货关系。
强制性理货(Compulsory Tally):就是不要根据船方的申请,理货机构就与船方自动建立理货关系。
按照国际航运惯例,船舶在港口装卸货物时,要申请理货机构代办理货业务。根据我国交通部规定,外贸船舶在我国港口装卸计件货物时,实行带有强制性的理货。
公证性理货必须遵循三条基本原则。
实事求是原则
理货工作必须以货物的事实为依据,如实反映货物的本来面目,不能弄虚作假,有意掩盖事实真相,此谓实事求是原则。这是公证性理货的特性决定的。这就要求理货人员在理货工作中,必须做到不受任何一方的约束、授意和暗示,不迁就任何一方的不合理要求,不徇私舞弊,不屈从任何一方的压力,而是采取独立自主的立场,以货物的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理货。
船边交接原则
理货工作必须以船边为界限进行货物交接,交接前由交方负责,接货后由接方负责,以
此来划分承、托双方的责任,此谓船边交接原则。这是根据承运人对货物应负的责任界限,
即从货物装上船时起到卸离船时止所决定的。这就要求理货人员在理货时,必须坚守的工
作岗位是船边、甲板、舱内,必须坚持的交接界限是船舷,以此作为划分船方责任的界限。
一次签证原则
理货工作结果必须准确无误地提请委托方一次签证,不得随意更改签证结果,此谓一次签证原则。因为根据国际航运惯例,在货物装卸完毕时,船方应对理货结果办理签认手续。签证是一项既认真又严肃的工作,这就对理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
有些国家对货物交接签证有相反的做法,如英国港口规定对理货结果不作为货物交接的最后签证,只有经海关核实后,才是最后的货物交接凭证,尽管这对承运人不合理,但也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