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公估人

更新时间:2023-01-08 15:42

理赔公估人是在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估损及理算的专业公估人。

分类

根据理赔公估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理赔公估入分为两类:一类是受损害保险公司雇佣的理赔公估人,称为雇佣理赔公估人;一类是不受损害保险公司雇佣的、独立操作损害理赔业务的理赔公估人,称为独立理赔公估人。

根据理赔公估人的业务领域,理赔公估人可分为以下三种:第一种公估人从事火灾保险与特种保险的损害额的公估;第二种公估人从事海上保险(包括船舶保险、装卸保险、航空保险及运输保险)损害额的公估;第三种是汽车保险公估人。该类保险公估入主要处理与汽车保险有关的业务。该种公估人又可以细分为对人和物公估两种,前者是对汽车事故中的当事人的人身及相关方面损害额的公估,后者是对汽车事故的车辆及其他方面损害额的公估。

业务范围

理赔公估人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1)对损害发生事实的确认;

(2)对保险条款及有关法规适用与否的判断;

(3)对损害额及保险金的公估;

(4)其他与理赔公估有关的必要事项。理赔公估人不管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当事人、被保险人及被害者等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保险金支付协议如何,等保险公估结束后立即拟定理赔公估报告书,报告书应上交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保险公司。

理赔报告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各款内容:

(1)理赔公估接任日期、接任内容及委托人详细情况(必须注明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等接任合同内容;

(2)报酬申请书(包括实际变相追加经费明细表);

(3)保险合同事项;

(4)事故及损害调查内容;

(5)条款中保险公司支付责任范围等。

作用

(1)理赔公估有助于克服保险理赔领域技术性要求较强对理赔工作的制约。

(2)理赔公估有利于化解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矛盾。

(3)理赔公估有利于推进保险向法制化、规范化发展。

(4)理赔公估有助于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

相关条目

承保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

参考文献

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中介监管部编.保险原理与实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10月.

2 唐运祥.保险中介概论.商务印书馆.2000年02月第1版

3 邓庆彪主编.保险公估实务复习用书.海南出版社.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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