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06 17:16
甘肃国学研究会为我省国学文化研究、开发、运用、保护、弘扬等方面的有关学者、专家,自愿结合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组织。
甘肃国学研究会的任务: 继承学习、研究发扬中华国学精粹,全面客观、准确科学的承习和传播中华国学经典,让国学更好的服务于社会。
甘肃国学研究会的目标: 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社会开太平。
甘肃国学研究会的业务范围: 甘肃国学研究会将以研究国学为基础,组织会员开展全地域全方位的学术交流,提高我省的国学学术水平,并将国学研究成果转化成经营项目,积极服务于甘肃经济社会发展。
(一)国学文化以孔子文化、老子文化、易经文化、佛学文化、中国传统中医养生文化为基石,树立中华文化的民族自信心,培养健康向上积极精进的科学思维方法。为甘肃的经济建设发展服务;为善化和谐的社会环境和心理环境服务。
(二)创办《甘肃国学研究》杂志,提供学术交流的平台,为专业研究者和社会大众服务。
(三)开办甘肃国学网站,及时交流学术成果。
(四)注重国学文化的应用,举办专题讲座、国学文化培训班、专家讲坛、文化沙龙等。
(五)推广中医养生保健理念,进行心理健康咨询、科学生活指导。
(六)强化爱国主义教育,加强和省内的文化交流与联系,建立友谊的桥梁,为推动中华国学的复兴而努力。
(七)受上级主管部门委托、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甘肃国学研究会(Gansu Guoxue Research)。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坚持贯彻党的基本路线,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研究、开发、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大力弘扬民族团结精神,增强同根同源、手足情深的理念,增强民族凝聚力和文化亲和力,发展公益事业,促进中华社会和谐,加强中外文化交流,为推动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甘肃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邮电大楼十字。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国学文化以孔子文化、老子文化、易经文化、中国传统中医养生文化为基石,树立中华文化的民族自信心,培养健康向上积极精进的科学思维方法。为甘肃的经济建设发展服务;为善化和谐的社会环境和心理环境服务。
(二)创办《甘肃国学研究》杂志,提供学术交流的平台,为专业研究者和社会大众服务。
(三)开办甘肃国学网站,及时交流学术成果。
(四)注重国学文化的应用,举办专题讲座、国学文化培训班、专家讲坛、文化沙龙等。
(五)推广中医养生保健理念,进行心理健康咨询、科学生活指导。
(六)强化爱国主义教育,加强和省内的文化交流与联系,建立友谊的桥梁,为推动中华国学的复兴而努力。
(七)受上级主管部门委托、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一)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有志于本会业务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聘请有较大影响的专家、学者和德高望重的老同志,组成本会指导委员会,为本会发展把关指导工作;
(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指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本会设驻会专职常务副会长1名,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不许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