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23 21:02
甘肃省勘察设计协会是由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行业持证从业的勘察设计单位和省、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领导自愿参加组成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是甘肃省建设厅直属领导的加强全省勘察设计单位间的协作与联系的行业自律性组织。
甘肃省勘察设计协会,英文译名:GANSU PROVINCE EXPLORATION AND DESIGN ASSOCIATION (GSEDA)
本团体是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倡导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省勘察设计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发展观,发挥行业自律机制作用,热忱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我省勘察设计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协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接受甘肃省建设厅、甘肃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南路81号
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单位和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及勘察设计人员,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和探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勘察设计中有关理论、发展方向和实际问题,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组织研究有关改进我省勘察设计管理、繁荣建筑创作、促进技术进步和提高投资效益等方面的问题,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三)总结交流和推广有关勘察设计技术开发、人才培养、业务建设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协助会员单位拓宽业务领域和开展多种形式的协作。
(四)组织开展勘察设计人员的培训活动,举办各种技术业务讲座、培训班、研讨班,接待专家、学者来我省讲学,协助会员单位进行人才开发。
(五)组织开展勘察设计工作的信息交流,编辑出版有关刊物和资料。组织会员单位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研究提高信息化建设和计算机应用水平。
(六)组织开展业务咨询,提供各种技术服务。
(七)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国际勘察设计行业科学技术活动,开展国际技术交流活动。
(八)协调勘察设计单位之间的相互关系,宣传勘察设计行业职业道德,严肃行规行约,协助政府监督勘察设计单位执行有关政策、法规,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九)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勘察设计人员的建议和意见。
(十)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与勘察设计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从事勘察设计的单位须持有国家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资质证书;
(四)自愿接受行业管理,遵守行规、行约;
(五)各市(州)勘察设计协会。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审查核实后准予登记备案。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遵守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准则;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
甘肃省勘察设计协会章程
(甘肃省勘察设计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2009年1月16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甘肃省勘察设计协会
英文译名:GANSU PROVINCE EXPLORATION AND DESIGN ASSOCIATION (GSEDA)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甘肃省勘察设计协会是由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行业持证从业的勘察设计单位和省、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领导自愿参加组成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是甘肃省建设厅直属领导的加强全省勘察设计单位间的协作与联系的行业自律性组织。
本团体是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倡导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省勘察设计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发展观,发挥行业自律机制作用,热忱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我省勘察设计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接受甘肃省建设厅、甘肃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会址设在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5号(建设大厦16层),邮编:730030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单位和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及勘察设计人员,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和探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勘察设计中有关理论、发展方向和实际问题,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组织研究有关改进我省勘察设计管理、繁荣建筑创作、促进技术进步和提高投资效益等方面的问题,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三)总结交流和推广有关勘察设计技术开发、人才培养、业务建设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协助会员单位拓宽业务领域和开展多种形式的协作。
(四)组织开展勘察设计人员的培训活动,举办各种技术业务讲座、培训班、研讨班,接待专家、学者来我省讲学,协助会员单位进行人才开发。
(五)组织开展勘察设计工作的信息交流,编辑出版有关刊物和资料。组织会员单位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研究提高信息化建设和计算机应用水平。
(六)组织开展业务咨询,提供各种技术服务。
(七)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国际勘察设计行业科学技术活动,开展国际技术交流活动。
(八)协调勘察设计单位之间的相互关系,宣传勘察设计行业职业道德,严肃行规行约,协助政府监督勘察设计单位执行有关政策、法规,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九)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勘察设计人员的建议和意见。
(十)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与勘察设计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从事勘察设计的单位须持有国家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资质证书;
(四)自愿接受行业管理,遵守行规、行约;
(五)各市(州)勘察设计协会。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审查核实后准予登记备案。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遵守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准则;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讨论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代表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理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2/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勘察设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审查并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章程的修订,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订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省民政厅社团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9年1月16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