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4 14:47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卫生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二)将卫生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交给市场中介组织。
(三)将进口涉水产品、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的技术评估职责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化学品毒性鉴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技术评估职责交给事业单位。
(五)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将食品生产环节的食品生产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划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七)将食品流通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划给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八)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
(九)增加组织制定全省食品安全标准、药品法典,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十)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药品网上采购工作。
(十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工作方针和政策,研究拟订全省卫生事业发展的战略目标,起草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法规草案,制定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规章,依法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贯彻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完善药品法典、基本药物目录,组织拟订药物政策,拟订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
(三)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负责制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六)制定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七)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并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发布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组织对各类传染病、地方病和职业病的监测与综合防治。
(八)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九)起草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和政策,指导制定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全省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一)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医院、民族医院等)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依法开展采供血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全省无偿献血工作。
(十二)拟订医学科研和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组织推广医学科研成果的普及应用,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三)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拟订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职称评审和卫生机构编制标准。
(十四)组织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对采供双方执行集中采购情况进行综合管理、评价等。
(十五)负责卫生财务、会计、基建、装备、国有资产的管理,协调制定医疗卫生服务价格政策,提出医疗卫生服务价格标准,并实施监督检查。
(十六)负责全省卫生宣传舆论和政策研究工作,负责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新闻发布和对外解释。
(十七)组织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卫生合作。
(十八)承担国内外重要来访客人和省级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全省性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九)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二十)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卫生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甘肃省卫生厅设14个内设机构:
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安全保密、值班、机关财务和资产、政务公开、来信来访、卫生统计与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人事处
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等工作;组织指导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负责管理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规划财务处
拟定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统筹规划和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管理大型医用装备配置;提出医疗卫生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政策建议;负责全省药品、医用耗材和器械集中统一招标采购管理等工作。
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起草地方性卫生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草案,组织拟订卫生政策和标准;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环境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依法开展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督检查;组织调查、处理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违法案件。
卫生应急办公室
拟订卫生应急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以及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进行卫生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重大传染病的防控及不明原因疾病的调查处理工作;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疾病控制处
拟订全省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国家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
农村卫生管理处
承担综合管理农村基本卫生保健工作,拟订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农村卫生政策的落实;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工作。
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
拟订妇幼卫生、社区卫生、健康教育的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妇幼卫生技术标准;对妇幼保健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
医政处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指导实施;落实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指导医院药事、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负责血液安全的监督管理,推动无偿献血工作;贯彻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科教处
拟订全省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全省重点医药科研攻关项目;指导医疗卫生方面的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工作;承担医药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中等医学教育;承担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指导和协调医疗卫生学术团体工作。
外事处
承担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双边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有关工作;组织协调医学卫生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与港澳台的卫生合作工作。
宣传处
承担卫生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卫生新闻发布和政策解读;负责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承担综合卫生发展政策研究和决策咨询工作。
医疗服务监管处
承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工作,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财务监督和评价等工作;建立健全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督制度,承担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处
组织拟订食品安全标准;承担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甘肃省卫生厅机关行政编制为81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5名(其中1名兼任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纪检组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3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省编办、省纪委甘机编办发〔2006〕3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保留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事业编制14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
(二)将省中医管理局更名为省中医药管理局,核定副厅级领导职数1名。保留事业编制10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
(三)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厅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省农牧厅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食品卫生许可监管。
(四)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厅负责起草全省职业卫生法规草案,拟订执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本规定由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