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07 01:34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地方税务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省地方税务局机关行政编制10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经济师1名(暂保留原核定的副厅级级别,逐步过渡为正处级),处级领导职数3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省编办、省纪委甘机编办发〔2006〕34号文件执行。
(一)保留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事业编制11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
(二)保留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行政编制15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包东红(党委书记、局长)
赵应堂(党委委员、副局长)
向宇(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兴国(党委委员、副局长)
汪海东(党委委员、副局长)
左伟(党委委员、纪检组组长)
徐善忠(党委委员、总经济师)
张敬(一级巡视员)
师学礼(一级巡视员)
康伟(二级巡视员)
刘思斌(二级巡视员)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工作。
(二)负责贯彻执行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负责研究拟订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中长期规划,参与拟订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预算目标并依法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会统核算工作。组织开展收入分析预测。
(四)负责开展税收经济分析和税收政策效应分析,为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五)负责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组织实施税(费)源监控和风险管理,加强大企业和自然人税收管理。
(六)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纳税服务、税收宣传工作,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承担涉及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
(七)负责所辖区域内国际税收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组织反避税调查和出口退税事项办理。
(八)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税务稽查和社会保险费、有关非税收入检查工作。
(九)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各类发票管理。负责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票证管理。
(十)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信息化建设和数据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本系统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工作,开展对本系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及上级工作部署情况的督查督办,组织实施税收执法督察。
(十二)负责本系统基层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承担税务人才培养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绩效管理和干部考核工作。
(十三)负责本系统机构、编制、经费和资产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根据上述职责,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设13个内设机构:
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办公自动化、机关财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工作督查、政务公开、对外接待、新闻发布等工作。
人事处
负责全系统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全系统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津贴补贴、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负责全系统人事编制信息化建设;负责出国(境)审查、审批工作;负责系统内巡视工作;负责省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指导全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
法规处
负责地方税收综合政策、法规、规章和重要税收工作文稿的起草、审核工作;监督检查税收法规的执行情况;办理税务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负责重大涉税案件的审理;负责各税种减免税审核管理工作。
营业税处
负责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散装水泥基金、甘肃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税、费政策研究及征收管理工作;负责所管税种减免税政策的贯彻落实。
财产和行为税处
负责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契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税收政策研究及征收管理工作;负责所管税种减免税政策的贯彻落实。
所得税处
负责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政策研究及征收管理工作;负责所管税种减免税政策的贯彻落实;负责组织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际税务处
负责指导全省涉外企业税收征管和税政业务;负责涉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负责贯彻执行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负责情报交换工作;组织开展反避税工作。
社会保险费管理处
负责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年度征缴计划的协调和收入情况的计、会、统工作。
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组织落实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订具体操作办法,研究提出完善地方税收征管规程的建议;负责税收征管数据管理和应用、纳税评估,承办征管质量考核、风险管理和税收收入征管因素分析工作;承担税控器具推广应用等工作;组织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制定完善税收执法责任制、行政管理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并组织实施;组织落实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规划、方案、制度;整合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职责,组织实施金税工程建设。
纳税服务处
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系统各部门、各税种、各环节的纳税服务工作,完善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落实纳税人权益保障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实施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等工作,受理纳税人投诉,指导税收争议的调解;负责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负责税法宣传及面向纳税人的政务公开工作。
收入规划核算处
负责组织税收收入、重点税源监控、税收分析和预测、税款缴纳入库以及税收会计、统计、税收数据管理应用和票证管理工作;编制全省地方税收的长远规划和年度税收计划,调度分析各地税收计划的执行情况;组织完成税收资料调查工作;负责系统经费、财务预决算、固定资产、财产、基建、服装、装备管理工作;负责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负责组织和实施系统内部审计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工作;完善内控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基层工作处
负责全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市、县两级地方税务局机关党群工作;负责系统内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负责市、县两级地方税务局及税务所(分局)管理制度建设;负责省局对外网站的管理工作。
政策研究处
负责起草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报送的综合业务报告、综合调研报告;承担全省地税工作会议报告、有关重要讲话和文稿的起草任务;负责地方税收调研课题的研究、上报;组织、协调、管理全系统调研工作;负责组织研究全省地税系统中长期税收工作规划。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稽查局是省局主管全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税务稽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税务稽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
(二)制定完善全省地税系统税务稽查工作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协调、督办全省地方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按照分级分类稽查的要求,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四)参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审理工作;参与税务稽查案件的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工作。
(五)组织实施全省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牵头组织全省或区域性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根据稽查中发现的征管漏洞和问题,提出以查促管建议。
(六)负责全省地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的管理工作,制定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的有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受理、转办、监督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
(七)协调配合国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执法机关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八)负责组织实施打击制售假发票违法犯罪活动。
(九)负责全省稽查人才库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省地税系统税务稽查工作情况的统计、汇审、分析和报送工作。
(十一)办理省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发票管理中心是省局主管全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发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局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制定以票控税的措施;对发票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
(二)审批各地用票计划并组织全省集中印制,承办设计各行业普通发票的种类和式样。
(三)组织全省发票印制、调拨和发放,监督发票使用情况。
(四)制作、发放发票监制章,制定发票防伪措施,对发票定点印制厂进行发票印制监督管理。
(五)组织全省性的发票检查、发票缴销工作,查处举报和发现的重大发票违法案件。
(六)办理省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计算机信息中心是省局主管税收信息化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全省地税系统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的技术设计和方案,组织实施全省地税系统信息化运行维护和安全建设工作,负责全省地税系统计算机信息开发项目的技术审查、立项和协调管理。
(二)制定全省地税系统省级集中系统和全省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各项计算机信息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省级集中的核心征管系统及各单项系统的开发、建设、运行维护、监控和技术培训工作;负责全省地税系统推广软件的技术审定工作;负责税控装置的技术标准工作;负责组织为纳税人电子化服务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负责省局OA系统和Internet网站系统的后台维护和技术支持工作。
(四)负责核心征管系统的电子数据以及与有关部门网络信息的管理、归集、分类、存储、加工、分析与传输等工作,为局领导和有关部门进行宏观决策提供信息技术支持。
(五)负责网络与信息安全体系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省级数据处理中心机房的运行维护工作。
(七)负责全省地税系统计算机专业技术培训工作,为全省地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行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保障。
(八)负责提出全省地税系统信息化建设及运行维护资金的预算意见。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信息化硬件平台和网络等基础设施,负责信息化建设所需设备配置工作及选型工作,配合财务部门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采购工作。
(九)起草、会签有关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文件。
(十)办理省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干部培训中心是省局主管全省地税系统干部业务培训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干部教育培训的总体部署和规定要求,负责全省地税系统干部的教育和各类业务培训工作。
(二)结合全省地税系统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全省地税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各类业务培训的具体管理办法、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
(三)组织安排全省地税系统地税干部的初任培训、岗位培训和学历教育。
(四)统一指导、协调、管理全省地税系统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负责总局和省局安排的科级干部和业务骨干的外出培训工作。
(五)负责安排全省地税系统各类业务培训的需求调查,组织实施省局机关各部们的培训项目,办好省局举办的各类业务培训班。
(六)组织实施全省地税系统“地税业务标兵”的考试和其他各类业务考试以及表彰奖励工作。
(七)负责全省地税系统干部获得全国专业技术资格的审查、确认、奖励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各市、州地税局干部教育培训年度计划的审批和培训经费的审核工作,并做好培训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
(九)办理省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关服务中心是省局负责机关后勤管理、保障和服务的机构,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机关后勤管理、保障和服务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省局机关的安全、办公通信、车辆、卫生及后勤设备运行与维护工作,负责机关传达室、活动室、会议室、监控室等办公设施及职工生活设施的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
(三)管理省局机关会议室,配合省局办公室做好省局机关会议会务保障工作。
(四)负责省局机关房产的管理和维修、职工住宅楼的物业管理及服务工作;配合省局办公室做好局机关的基建工作。
(五)负责机关办公物品及设备的采购、保管、发放及维修工作,负责编制机关保障相关资金支出预算工作。
(六)协调物业公司,负责机关绿化美化、环保、人防、消防、防汛工作;参加综合治理、治安防范、交通安全、户籍管理等工作。
(七)负责职工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工作,组织职工体检工作。
(八)负责局机关服务中心劳务派遣用工计划及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工作。
(九)办理省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将省财政厅承担的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职责划入省地方税务局。
1.增加烟叶税的征收管理职责;
2.增加组织实施金税工程建设、数据省级大集中职责;
3.增加反避税的职责;
4.增加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代收职责。
1.加强内部监督职责,健全内控机制;
2.加强纳税服务职责,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
(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工作方针、政策和税收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税收政策调整的意见和建议;负责解释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组织实施全系统税收征收管理改革。
(二)研究税负总水平并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根据全省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全系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组织实施全省地方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责任。
(四)监督检查全省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监督管理全系统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鉴定和清理地方税收法规性文件,加强地方税收法制建设。
(五)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全系统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纳税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贯彻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组织开展税法宣传。
(六)编制、分配和下达全系统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编报税收收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税源调查及重点税源监控,加强税收收入的分析预测;负责全系统税收会计、统计核算工作;组织办理税收减免等具体工作。
(七)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全系统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制定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组织实施金税工程建设。
(八)负责契税、耕地占用税及烟叶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省国际税收管理和反避税工作。
(十)指导全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负责组织查处重大涉税违法案件;负责普通发票及其他税收票证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查处重大发票违法案件。
(十一)组织开展全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反腐败工作及行风建设,负责全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机关党群工作、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十二)对全省地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
(十三)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011年12月,获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三批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本规定由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静宁路1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