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9-01 11:45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宗教事务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研究拟订部门规范性文件;负责督促检查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教育的贯彻落实。
(二)依法履行宗教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三)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协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加强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承担并办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相关事务。
(四)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依法审批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依法管理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依法管理宗教教职人员,负责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审批或备案工作。
(五)负责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对外宗教交往活动,管理穆斯林朝觐工作,参与涉及宗教的对外宣传工作。
(七)指导各市州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宗教管理职责,处理宗教事务的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八)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宗教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省宗教事务局局长:秦 禾
省宗教事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肖玉春
省宗教事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耀宇
省宗教事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志坚
省宗教事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吴国生
省宗教事务局副巡视员海占德
根据上述职责,甘肃省宗教事务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事务工作。拟订机关规章制度,检查督促重要事项的落实。承办局机关的文秘、信访、档案、保卫、保密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基建、机关后勤等工作。
(二)人事外事处。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人事劳资、干部教育、考核、任免、调配、专业技术人员的评聘等工作。承担全省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承担宗教外事管理职责。负责办理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对外交流工作。审报和办理市州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团体、宗教院校的对外交流事项。负责朝觐带队干部的选派并负责办理有关报批手续。负责机关老干部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研究宗教理论和政策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拟订部门规范性文件。推动有关宗教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调查研究全省宗教的重大问题。承办涉及宗教出版物的审查工作。编辑和报道政务信息。
(四)业务一处。
承担佛教、道教事务管理职责。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建议。指导省佛教协会、省道教协会、省佛学院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佛教、道教界代表人士。培养和教育佛教、道教教职人员。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藏区有关重大宗教问题。负责有关佛教、道教宗教团体内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的审定和管理工作。
(五)业务二处。
承担天主教、基督教事务管理职责。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指导省天主教爱国会、省天主教教务委员会、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省基督教协会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天主教、基督教界代表人士。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培养、教育天主教、基督教教职人员。负责天主教、基督教宗教团体内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的审定和管理工作。
(六)业务三处(朝觐工作办公室)。
承担伊斯兰教事务管理职责。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建议。指导省伊斯兰教协会、兰州伊斯兰教经学院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伊斯兰教界代表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处理穆斯林聚居区的有关重大问题。培养和教育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负责伊斯兰教宗教团体内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的审定和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朝觐工作政策,承担全省穆斯林朝觐管理和审批工作,治理规范零散朝觐活动。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省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4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和监察室主任各1名)。
(一)保留后勤事业编制12名。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本规定由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