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6 15:35
甘肃省档案学会是依法成立的全省档案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质的群众学术团体。甘肃省档案学会宗旨是:组织和团结全省档案工作者及其他热心档案事业的人员,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开展档案学术研究活动,大力促进档案学和档案事业的发展,为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学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甘肃省档案学会是依法成立的全省档案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质的群众学术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具备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本会为中国档案学会、甘肃省社科联团体会员。
甘肃省档案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甘肃省档案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甘肃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甘肃省档案学会会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3680号,邮政编码730010。
甘肃省档案学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会员学习、宣传、贯彻《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甘肃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会员法制观念;
(二)组织会员开展档案科学理论、技术研究与交流,开展档案学优秀成果评奖活动,推广优秀成果和先进技术;
(三)宣传普及档案学基础、档案现代化管理知识,培训专业人才,提高会员业务能力;
(四)参加中国档案学会和甘肃省社科联组织的学术研讨和优秀成果评奖活动,增强同兄弟学会间的友好往来和业务联系;
(五)承办业务主管单位交办的工作,鼓励会员对本地区本单位的档案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六)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和论文集以及有关学术研究资料。搞好档案咨询服务。
(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为会员提供服务。
(2010年1月14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甘肃省档案学会
第二条 本会是依法成立的全省档案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质的群众学术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具备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本会为中国档案学会、甘肃省社科联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组织和团结全省档案工作者及其他热心档案事业的人员,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开展档案学术研究活动,大力促进档案学和档案事业的发展,为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学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甘肃省档案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甘肃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3680号,邮政编码73001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会员学习、宣传、贯彻《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甘肃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会员法制观念;
(二)组织会员开展档案科学理论、技术研究与交流,开展档案学优秀成果评奖活动,推广优秀成果和先进技术;
(三)宣传普及档案学基础、档案现代化管理知识,培训专业人才,提高会员业务能力;
(四)参加中国档案学会和甘肃省社科联组织的学术研讨和优秀成果评奖活动,增强同兄弟学会间的友好往来和业务联系;
(五)承办业务主管单位交办的工作,鼓励会员对本地区本单位的档案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六)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和论文集以及有关学术研究资料。搞好档案咨询服务。
(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为会员提供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指省内依法成立、有一定数量档案人员并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经本会批准的各市、州档案学会及企事业单位;个人会员指本人申请并经本会批准接收的本省档案工作者或其他人员。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自愿加入本会,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二)热心档案工作或档案学研究;
(三)具有高中或同等学历以上文化水平,掌握档案学基本知识,有独立工作能力或实践经验;
(四)具有初级以上档案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相应职务的档案管理人员;
(五)热心并积极支持档案学会工作的各级领导同志。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书;
(二)经所在地档案学会、企事业单位推荐;
(三)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必要时本会可直接吸收会员;
(四)会员证由本会统一印制、编号与填发;
(五)本会在各地县、各企业事业单位的个人会员,应在所在地档案学会或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登记,参加其活动,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成果申报评奖等活动的权利;
(三)有订阅本会编辑的学术刊物、获得业务资料、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培训及外出学习考察等活动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或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进行档案学术研究,撰写学术论文,交流宣讲档案学知识;
(五)宣传档案工作,协助档案部门收集散存在社会上的档案和有关资料;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改革意见和建议;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个人会员会费100元,入会时一次交清,企事业单位会员每年1000元,省直机关档案工作协作组会员小组每年800元(由执行组长单位交),各市、州学会每年500元。”
第十二条 会员申请退会,须报省档案学会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常务理事会提交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并向中国档案学会推荐入会会员;
(六)决定副秘书长、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七)领导本会开展档案理论与技术研究,召开学术研讨会、报告会、经验交流会,单独或与甘肃省档案局共同组织优秀成果、先进学会及优秀工作者评奖颁奖等项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九)审议和处理会务工作,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副秘书长可列席常务理事会议。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
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属于兼职的应按干部任免权限报请相关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任期。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
作计划;
(二)协调并指导各团体会员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由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任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学术部、咨询服务部及有关的学术研究机构,分别配备专兼职人员,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年会,交流学会工作经
验或进行学术研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向其业务主管单位和省社科联申请资助;
(二)专业培训和咨询服务收入;
(三)收取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
(四)接收个人或单位、团体捐赠;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必须建立独立的财务与财务帐户,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由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应在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结程序及终结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档案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