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电视艺术家协会

更新时间:2024-02-21 15:21

甘肃省电视艺术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省各民族电视艺术家、电视艺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省电视艺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机构简介

其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旗帜,广泛团结全省广大电视艺术工作者,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艺方向,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艺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努力促进电视艺术的繁荣和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贡献力量。

协会章程

甘肃省电视艺术家协会章程

(甘肃省电视艺术家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2000年6月16日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其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旗帜,广泛团结全省广大电视艺术工作者,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艺方向,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艺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努力促进电视艺术的繁荣和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贡献力量。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和甘肃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政府各项法规,按照自身特点开展业务实践、学术交流和社会活动,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对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负有联络、协调和服务的职责。

第五条 鼓励和推动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文艺思想、方针和政策,学习电视艺术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会员的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 有计划的组织、鼓励、扶持专业作家和社会力量积极参加电视剧和电视艺术片的创作。支持不同题材,不同形式,不同风格,不同流派的自由竞赛,创作出为广大观众所喜闻乐见、富有民族特色的电视艺术作品。

第七条 组织电视艺术理论研究及评论活动,以便促进和提高电视艺术作品的质量。

第八条 努力发展壮大电视艺术工作者队伍,协同有关部门创造条件并采取积极措施,发现、培养、推荐人才。

第九条 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研讨、培训和观摩活动,不断提高电视艺术工作者的理论与业务水平。

第十条 通过各种方式奖励、表彰优秀电视艺术节口和有成就的电视艺术工作者。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相结合的体制。凡经政府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各地、州、市电视艺术家协会,省、地、州、市电视台,电视制作、播映、出版、发行单位,凡赞成本会章程,均可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接受本会的委托,负责代为联系本会在该地的会员。凡从事电视艺术创作和演出实践、理论研究、评论、教育、编辑、出版、组织工作等有成就的电视艺术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本

人申请,各地、州、市电视艺术家协会推荐或两名本会会员介绍,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即为本会会员(会员标准见附细则)。

第+二条 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监督的权力;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触犯国家刑律,被开除公职和被剥夺公民权或违反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给予批评教育,停止会籍,直至取消会员资格。

组 织

第+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主持会务工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召开,由常务理事会召集。

第十七条 理事会理事由团体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推举,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理事;由主席提名任命正副秘书长,由主席、副主席、正副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主持日常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必要的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设荣誉职务,由常务理事会聘请。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以

及在国家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开展创收活动的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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