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舞蹈家协会

更新时间:2024-06-17 12:18

甘肃省舞蹈家协会(Gansu Dancers Association)是1979年成立于甘肃省的协会。

机构简介

为繁荣甘肃舞蹈事业,1979年在省委宣传部的直接关怀下,中国舞蹈家协会甘肃分会筹备组成立_高金荣任组长,陈滋、刘少雄、罗映飞为成员,并借调赵双成同志筹备第一次全省舞代会。1980年9月全省第一届舞蹈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召开_会议选举高金荣为主席,陈忍、刘少雄、贺燕云,种莉莉、道路、茅迪芳为副主席,罗映飞为秘书长,赵双成为副秘书长选举朱江等24位同志为理事。1990年12月中国舞蹈家协会甘肃分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兰召开会上选举久明、任文龙、罗映飞为名誉理事,马学武等29人为理事,左青等8人为常务理事选举高金荣为主席,陈滋、刘少雄、道路、左青、种莉莉为副主席,赵双成(驻会)、陈玲为秘书长,赵双成为舞协(驻会)副主席。

1991年3月,中国舞蹈家协会甘肃分会更名为甘肃省舞蹈家协会。

2000年6月甘肃省舞蹈家协会第三次代表会大会召开,大会选举许琪等21人为理事,主席晏建中,副主席赵双成(驻会)、宋利平、道路、牟瑜、韩晶、曹佳坞、田青,高金荣为名誉主席,刘少雄、陈弘为顾问。

协会章程

甘肃省舞蹈家协会章程

(甘肃省舞蹈家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2000年5月28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甘肃省舞蹈家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全省舞蹈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联系广大舞蹈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甘肃省文联和中国舞蹈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甘肃省文联领导和监督。

第二条 协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努力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艺方针,团结和组织全省舞蹈艺术家与舞蹈工作者,努力促进甘肃舞蹈艺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为弘扬我国优秀的民族文化,为实现我国的四个现代化,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任务

第三条 协会鼓励并组织全省舞蹈艺术家、舞蹈工作者,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积极深入生活,与群众相结合,努力钻研业务技巧,加强艺术修养,勇于探索创新,在实践中不断提高思想和艺术水平。

第四条 鼓励具有社会主义时代精神与民族艺术风格高度统一的舞蹈创作;鼓励创作与演出的题材、体裁、风格、形式的多样性;鼓励编导演员、教师、理论研究人员的个人独创性,提倡不同风格,不同流派的舞蹈在艺术上的自由竞赛,对于为群众所喜闻乐见的优秀舞蹈,舞剧作品、表演、教学、论述,给予荣誉与物质的奖励。

第五条 加强舞蹈理论研究工作,逐步建立我省的舞蹈理论队伍,组织力量,总结我省舞蹈工作的先进经验和优秀成果,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开展与兄弟省、区和国外的艺术交流。

第六条 组织力量,系统地收集、整理、研究我省舞蹈艺术的宝贵遗产,广泛开展对敦煌舞蹈艺术的研究工作,从创作、教学、理论三个方面,进行深人的探索,为敦煌舞蹈艺术流派的不断完善而努力奋斗。

第七条 加强我省各民族、各地区的舞蹈艺术宝贵遗产的收集、整理、发展我省各少数民族的舞蹈艺术事业,努力协助各民族地区培养舞蹈人才,充实舞蹈队伍,繁荣舞蹈创作。

第八条 重视舞蹈的普及工作,提倡专业舞蹈工作者关心和促进群众舞蹈艺术的发展,对于少年儿童舞蹈活动,要给予充分的重视和积极的支持。

第九条 关心会员的工作条件和职业保健,维护会员的艺术成果和正当权益,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我省舞蹈工作与事业发展中的情况和问题。

第+条 加强我省的舞蹈教育建设工作,促进舞蹈教学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为培养出更多的优秀舞蹈人才而努力。

第三章组织

第十一条 本会以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民主集中制是本会的组织原则。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规定。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理事;由主席提名任命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并根据需要建立必要的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视需要设名誉职务若干人,由常务理事会提名聘任。

第四章会员

第+五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在我省从事舞蹈艺术创作、导演、表演、教学、编辑、理论研究、舞蹈组织工作及群众舞蹈活动家,具有一定的成绩和影响,并自愿参加本会者,经所在单位推荐或由本会会员两人介绍,填写入会申请,并附交足以说明申请者本人舞蹈活动的有关材料,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为本会会员。在我省工作的中国舞蹈家协会会员均系本会当然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协会工作,缴纳会费的义务。会员在本会内,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并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研究讨论,提出批评建议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会员改行不再从事舞蹈工作时,发给“舞蹈之友”荣誉书,不再

履行会员权力和义务。

第+七条 本会会员的创作、演出、研究活动的正当权益与劳动成果受到非法侵犯时,有权要求协会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如会员被剥夺公民权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国家补贴。2.社会资助。3.会员会费。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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