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1-16 19:58
甘肃省音乐家协会(以下简称甘肃省音协),是1954年成立的学术性人民团体。
甘肃省音乐家协会成立于1954年。是中国音乐家协会和甘肃省文学艺术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它的前身是甘肃省音乐工作组;组长为高士杰、程宏。成员先后有邸作人、周健、包志清、王世兴、陈明山、邢鹤、田丁、李春发等。1954年第一届音协成立,主席为岳松。文化大革命期间被迫中断。
1979年恢复;并召开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邸作人为主席,副主席有刘兆江、杨树声、庄壮、宋阳、焦凯、韩中才、丁兆清等。秘书长陈明山,副秘书长周健、田丁、毕忠义(届中增补)。1990年召开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邸作人担任代主席,副主席有韩中才、庄壮、焦凯、钱培基、刘尚仁、张袅、胡卫民等。秘书长毕忠义,副秘书长解宝林(届中增补)。2000年召开第四次代表大会,邸作人为名誉主席,韩中才、庄壮、张泉为顾问。选举彭根发为主席,副主席有孔庆浩、毕忠义(专职)、康建东、李曙明、苏平、彭德明、苏孝林、杨长春、黄舒拉、高德祥,秘书长左霞。现有中国音乐家协会会员138人,甘肃省音乐家协会会员600多人。
甘肃省音乐家协会是音乐艺术的专业性人民团体,聚集了全省的音乐骨干人才;现有获高级职称的会员近200人;获中级职称的会员近400人。是全省音乐创作、表演、理论研究、教育、群文的中坚力量。为更好地开展工作,已成立了各专业艺术委员会。有音乐创作委员会、音乐理论委员会、民族音乐委员会、音乐教育委员会、声乐表演艺术委员会、器乐演奏艺术委员会、社会音乐活动委员会等。还有小提琴教育委员会、民族吹打乐委员会、音乐文学研究会等团体。
甘肃省音乐家协会成立至今做了大量音乐普及、教育、提高的工作。尤其是在粉碎四人帮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先后举办了各类音乐学习班多期,举办了甘肃省第一、二、三届声乐比赛,甘肃省第一、二、三届器乐比赛,甘肃省第一、二届钢琴比赛,甘肃省手风琴比赛及各类不同性质的音乐作品比赛;还评选、组织推荐我省会员参加全国各类音乐专业比赛,并取得好的成绩。其中三人次获中国音乐金钟奖,二人次获全国五个一工程优秀歌曲奖,还有众多会员荣获甘肃省敦煌文艺奖。主办的全省惟一公开发行的音乐刊物《祁连歌声》发表了各类歌曲、歌词数千首,音乐论文及音乐活动报道数百篇,培养了大批本省词、曲作者,是全国有影响的音乐刊物之一1999年改刊为《小演奏家》,进一步提高了刊物的知名度,是全国第一家为琴童服务的器乐学习期刊。
甘肃省音乐家协会积极引进国内外晋乐先进技术,扩大交流,开阔眼界。主办和参与主办各类讲学讲座多次,促进了我省音乐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积极参与社会音乐活动,主办和参与主办各类大小音乐会多场,为我省广大的音乐爱好者提供了丰富多彩的音乐生活还承办了中国晋乐家协会全国音乐考级甘肃考区工作,先后有琴童万余人次参加了考级通过该项活动,调动了会员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了我省音乐基础教育水平;还为我省有成就的会员举办独唱晋乐会、独奏音乐会、个人作品音乐会,并多次召开个人作品研讨会今后还将更加努力地为广大会员提供优质的服务,为进一步提高我省的音乐水平做出应有的贡献。
甘肃省音乐家协会章程
(甘肃省音乐家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2000年5月28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甘肃省音乐家协会(以下简称甘肃省音协),是中共甘肃省委领导下全省各民族音乐家组成的专业性、学术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甘肃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音乐家协会的团体会员。甘肃省音乐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洋为中用、古为今用、推陈出新”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团结广大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促进我省音乐艺术的繁荣、发展,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二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自身特点开展会务活动。
第二章会员
第三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在音乐创作、表演、评论、研究、教学、编辑、翻译、对外交流、音乐普及和组织工作等方面有一定成就的我省及驻甘部队的音乐工作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详细具体入会条件按新一届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入会条件实施。
第四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者,需二名本会会员介绍并经所在地区音协或省级直属院团推荐,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履行手续后即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会章,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六条 会员在会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七条 本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如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违法犯罪触及刑律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三章组织
第九条 民主集中制是本会的组织原则。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理事;由主席提名任命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并根据需要建立必要的工作机构和
刊物编辑部。
第+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常务理事会召集之。
第+一条 本会视需要设名誉职务若干名,由常务理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章任务
第十二条 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在会务活动中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条 积极组织并鼓励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努力提高音乐队伍的思想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 鼓励并组织会员深人生活,开展创作活动,不断提高音乐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
第十五条 积极举办演出观摩交流座谈等活动,促进音乐表演艺术和音乐教育事业的提高与发展。
第十六条 组织学术研讨活动,促进评论,理论工作的提高与发展。
第十七条 组织会员搜集、整理、研究我国各民族及民间音乐文化遗产,发扬发展音乐的优良传统。
第+八条 组织会员参加音乐普及工作,关心参与国民音乐教育,努力提高国民音乐教育水平,开展社会音乐活动,丰富人民的音乐文化生活。
第+九条 组织比赛、评奖活动,对优秀的音乐创作、音乐表演,音乐理论成果以及在音乐教育和其他音乐工作中有显著贡献的音乐家,予以奖励。
第二+条 积极促进我省及全国的音乐文化交流,加强同外省音乐组织及音乐家的联系和往来,吸取成功经验,努力提高整体音乐文化水平。
第二十一条 积极发现,培养新生力量,发展有贡献的音乐家入会,不断扩大协会组织。
第二十二条 面向社会,把握音乐文化市场经济,组织会员开展有偿服务,举办各类音乐专业技术培训,及音乐技能、论文、编著的鉴定。积极为协会筹集业务活动经费。
第五章其它
第二+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其它合法收人。
第二+四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于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本届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