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22 19:26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确定的罪名。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是指生产假农药和假兽药与假化肥,销售明知为假的或者失去了使用效能的农药及兽药及化肥以及种子,或者生产者和销售者以不合格农药以及兽药及其化肥、种子冒充合格农药及兽药与化肥以及种子,致使生产遭受了较大损失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为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以及兽药及其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与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和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及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到较大损失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之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使生产遭受了重大损失的,判处3年以上7年之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之上2倍之下罚金;使的生产遭受了特别重大损失的,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之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罪的几个构成要件:
生产、销售上述伪劣农用生产资料,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这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由于上述各项生产资料的功效、作用不同,可能造成的损害也不一样,一般来说,“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实践中一般是指造成比较严重的或者比较大范围的粮食减产、较多的牲畜的病患或死亡等。
对于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的处罚,《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根据其对生产造成的损失的大小,分为三个处罚档次:对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处罚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之下罚金;使的生产遭受重大损失处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处罚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且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实际执行中应当注意区分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与其他罪的区别。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是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国家为了加强对农用生产资料的生产和销售,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行政法规,建立了比发出了《关于整顿和加强兽药管理,取缔假劣兽药的通知》、《关于加强农药管理坚决制止和取缔生产、经销假劣化肥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农药管理严厉打击制造、销售伪劣农药活动的通知》。生产、销售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的监督管理制度,严重破坏了农业生产,对农业危害很大,应受刑法打击。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农药、兽药、化肥、种子。
所谓农药,是指用于防治药、虫、草、鼠害、调节植物生长发育的农用化学药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
所谓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畜禽等等生产管理法规,生产及销售伪劣农药及其兽药、化肥、种子等农用生产资料,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生产假农药和假兽药、假化肥。所谓假,是指农药以及化肥、兽药的成分名称不符合有关标准所规定应当含有的成分名称,或用非农药以及非兽药、非化肥冒充农药、兽药、化肥,或用此种农药及兽药、化肥代替另一种农药及其兽药或化肥,以及其他应按假来处理的农药、兽药和化肥,如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或者国务院农牧业行政管理机关明文规定禁止生产或销售的兽药等。
质量标准不相符合,超过有效期尚未完全丧失其效用等。这一点与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上述物品不同,后者为对于所要防治的或应该达到的目的是毫无效果。
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是生产和销售哪一种行为,针对的是何一种对象,农药和兽药、化肥、种子只要是出于故意,并达到一定的危害结果,使即可构成本罪。
生产及销售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的行为必须造成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结果才能构成本罪,这就是说,该罪为结果犯。如果只有生产及销售行为而没有危害结果,或虽有危害结果,但致使生产损失没有达到损失较大程度,也不能构成该罪,但这不兽药、化肥、种子,不能构成本罪。
该罪的犯罪目的,大多都是为谋利。特别应当指出的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是该罪的后果,不是该罪的目的。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农、林、牧、渔等生产管理法规,生产及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农用生产资料,致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是生产、销售哪一种行为,针对的是何种对象,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只要出于故意,并达到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使即可构成本罪。
生产、销售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的行为必须造成了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结果才能构成本罪,这就是说,本罪为结果犯。如果只有生产、销售行为而没有危害结果,或者虽有危害结果,但致使生产损失没有达到损失较大的程度,也不能构成本罪,但这不排除可以构成他罪。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能构成本罪之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其故意的内容表现为三种形式,
一是故意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
二是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而故意予以销售;
三是故意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过失行为,如在不明知的情况下销售了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农约、兽药、化肥、种子,不能构成本罪。
本罪的犯罪目的,大多都是为了谋利。特别应当指出的是,使生产遭受重大的损失,是本罪的后果,不是本罪的目的。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依《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只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如果没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就不构成本罪。另外,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虽没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但销售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二)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三)本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界限
认定本罪要注意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其主要是:
(1)本罪一般是出于非法牟利的目的,后罪则是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2)本罪在客观方面一现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并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并非直接相连,而是通过消费者购买并使之罪,依其情节分别承担以下刑事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的。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或者失去使用效能农药及其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及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与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和经营假与劣种子的,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及经营,没收种子与违法所得,吊销其种子生产许可证及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且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于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其违法所得的,处罚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于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4.5法释〔2001〕10号)
第七条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主要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主要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主要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第十一条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主持人:王伟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特邀嘉宾:鲁嵩岳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邸瑛琪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尧教授
魏颖华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袁法学博士
张水生 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刘涛 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
文稿统筹:罗欣 潘泽林 钟思文 摄影:杨超
案情简介
案例一:2009年4月27日,被告人段某从某除草剂有限公司购买某品牌玉米田专用除草剂50箱,共计4000包。在明知市场上尚无蒜田专用除草剂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段某将所购用于玉米田专用除草剂外包装拆去,剩下无包装、无标签的“白包”粉剂,作为蒜田除草剂进行销售。蒜农使用该“白包”粉剂后,蒜田遭受严重损害,数百亩蒜田的蒜苗出现大面积枯死,部分田地甚至绝收,直接损失数十万元。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无包装、无标签的白色粉剂除草剂“乙草胺”含量24.0%,“莠去津”含量25.3%,且“乙草胺”与“莠去津”所登记使用范围均不含大蒜。审理中被告人段某提出,是从正规厂家购进的真农药,其不知所售除草剂属于“假农药”,并声称蒜田受害不是涉案农药所致,是大蒜冻死或是虫害导致。后经补充鉴定,受害蒜田蒜苗枯死及生长异常主要是由涉案的混合药剂导致。受害蒜农使用涉案混合药剂后的田间管理方式不同,是影响受害蒜苗生长异常的一个次要因素,天气变化对受害蒜田蒜苗的恢复存在间接影响。
案例二:2010年2月至今,刘某伙同王某在某市场开展来料加工业务,对外承揽加工各种品牌农药。2010年5月10日,民警在刘某及王某租的仓库处查扣了张某(外逃,另案处理)送来的农达草甘膦异丙胺盐除草剂131箱、先正达克无踪百草枯166箱。据犯罪嫌疑人供述:加工费是按300ml的瓶子来计算的,低于300ml每吨按1400元收取,高于300ml的瓶子就按每吨700元价格收取。上述扣押的农达草甘膦异丙胺盐除草剂和先正达克无踪百草枯加工价格共计4158元。据刘某称,除了公安机关查扣的上述来料加工农药外,自己和王某先前还曾加工过先正达克无踪百草枯200余箱,但王某只承认加工过公安机关查扣的这批农药。在现场所查获的账本中,也并未显示刘某供述的曾加工过的先正达克无踪百草枯200余箱的记录。在抓获刘某和王某之前,公安机关在委托加工人张某住处的账本上发现了其已实际销售的农达草甘膦异丙胺盐除草剂及先正达克无踪百草枯的相关价格记录,并据此认定本批被查扣的农药价值为6.20万元。如果根据生产厂家所出具的价格计算,本批被查扣的农药价值应为14.67万元。后公安机关将扣押的涉案“农药”送农业部有关部门鉴定,结论为“送检项目无判定”,无法得出其真假。后经生产厂家鉴定,上述假冒产品及包装共有69.57万个自制商标标识,且每个标识上都至少假冒有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
分歧意见
案例一中,对于段某的行为,一种意见认为,段某的行为同时触犯销售伪劣农药罪与诈骗罪,属法条竞合,应根据具体情形择一重罪论处;另一种意见认为,段某不具有销售假药的“明知”,不存在法条竞合问题,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中,对于刘某、王某以假冒注册商标方式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的行为性质,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王某行为构成牵连犯,假冒注册商标是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的手段行为,应定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王某行为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法条竞合,应当从一重罪处罚。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王某是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作为伪劣产品中的一类,什么是“伪劣农药”,如何界定其内涵及外延?
主持人: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在该类案件办理中,我们发现坑农害农的案件比较多,比较典型的有生产假农药、假种子案件。下面先讨论案例一中段某将玉米田除草剂外包装拆除后作为蒜田除草剂销售的无包装、无标签的“白包”粉剂,能否视为伪劣农药?
鲁嵩岳:关于“伪劣农药”的界定,关键在于鉴别农药的性能和效用。从文理解释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在构成要件上是把伪劣农药作为对象规定的,并未对农药的种类、品牌作出限定,因此,依据法定符合说,无农药性能才是假,农药效用不符国家规定才是劣。主张以特定农药性能、效用为标准鉴别伪、劣药的观点,虽符合生活常识,但以具体符合为标准,与本罪罪状所描述的要件不符,有违罪刑法定。从立法本意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在构成要件上虽未对农药的种类作出限定,但在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普通法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之后,又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这一特别法,本意是因法益方面,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只是破坏市场秩序,生产、销售“伪劣农药”,除破坏市场秩序之外,还破坏农业生产,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因而,在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区别上,不是以行为人的销售额为标准,而是以
被害人的损失额为标准。基于这一立法本意,“伪劣农药”的界定,不能从形式,而应从实质,即从“造成损失”的角度,考究农药的性能和效用,凡不具备特定性能的农药,即属“伪”;具有特定性能,效用方面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即属“劣”。
邸瑛琪: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伪劣农药包括三种:(1)假农药;(2)失去使用性能的农药;(3)以不合格农药冒充合格的农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为假农药。案例一中,段某将玉米田除草剂外包装拆除后作为蒜田除草剂进行销售,属于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可以认定为销售假农药即伪劣农药。
张水生:所谓假农药,即没有注册登记、没有农业生产批准文号,没有农药生产许可证,而违反《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以此种农药冒充其他种农药,或产品标签注册有效成分与实际成分不符。所谓伪劣农药应界定为三证齐备,具有生产农药资格,而生产的农药有效成分减少,含量降低,效力不足等。尽管段某所购买的玉米田专用除草剂是从某除草剂有限公司购买的真农药,但其将玉米田专用除草剂拆去包装后作为蒜田除草剂进行销售,而两种除草剂的产品性能、毒性、用量、使用技术、方法均不一样。同时,该销售的产品属三无产品,根据《农药管理条例》此种行为应属于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行为,应认定为假农药。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3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4.5法释〔2001〕10号)第七条: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五十万元为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