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市

更新时间:2023-07-07 21:59

制订了《生态市建设规划》,并通过市人大审议、颁布实施。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简介

中文名:生态市

职能:《生态市建设规划》

职责: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

考核条件:严格按基本条件和指标体系考核

依据规定:《生态市建设规划》

基本条件

(1)全市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包括各类经济开发区)有独立的环保机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县(含县级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2)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3)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名列前茅。 (

4)全市80%的县(含县级市)达到国家生态县建设指标并获命名;中心城市通过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并获命名。

建设指标

序号 名 称 单 位 指 标 说明

经济发展 1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元/人   约束性指标

经济发达地区 ≥8000

经济欠发达地区 ≥6000

2 第三产业占GDP比例 % ≥40 参考性指标

3 单位GDP能耗 吨标煤/万元 ≤0.9 约束性指标

4 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 m3/万元 ≤20 约束性指标

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0.55

5 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验收的比例 % 100 约束性指标

生态环境保护 6 森林覆盖率 %   约束性指标

山区 ≥70

丘陵区 ≥40

平原地区 ≥15

高寒区或草原区林草覆盖率 ≥85

7 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 ≥17 约束性指标

8 空气环境质量 —— 达到功能区标准 约束性指标

9 水环境质量 —— 达到功能区标准,且城市无劣V类水体 约束性指标

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

10 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千克/万元(GDP)   约束性指标

化学需氧量(COD) <4.0

二氧化硫(SO2) <5.0

不超过国家总量控制指标

11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 100 约束性指标

12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 % ≥85 约束性指标

工业用水重复率 ≥80

13 噪声环境质量 —— 达到功能区标准 约束性指标

14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90 约束性指标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90

且无危险废物排放

15 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m2/人 ≥11 约束性指标

16 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 % ≥3.5 约束性指标

社会进步 17 城市化水平 % ≥55 参考性指标

18 采暖地区集中供热普及率 % ≥65 参考性指标

19 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 % >90 参考性指标

考核条件

已制订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并实施2年以上。严格按基本条件和指标体系考核。

考核内容

《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环发〔2003〕91号)完成情况和建设规划完成情况。

考核程序

参加考核的县、市,首先进行自评,并向省级环保局提交自评报告。省级环保局在复核后,将各省候选名单和推荐报告上报国家环保总局。经国家环保总局审定后,公布最终考核结果。对考核成绩优秀的县、市,国家环保总局予以表彰,并命名为生态县创建工作先进县、生态市创建工作先进市。

评分方法及结果

(一)采用百分制打分。按环发〔2003〕91号文的基本条件和指标体系两个部分进行。部分指标以环办〔2005〕121号文为准。

(二)分两次打分。第一次:基础分。即以同级人大批准规划实施上一年度数据为依据打分。第二次:创建分。考核创建工作的进展程度,即以考核年度数据为依据打分。

(三)结果评定。考察基础分与创建分的差距,判断创建工作的进步幅度。按创建工作进步幅度评定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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