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8-19 19:08
处理的目的是减少垃圾产量,使垃圾的“质”(成分与特性)与“量”更适于后续处理货最终处置的要求。垃圾处理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节约资金、节约土地和居民满意等准则,因地制宜,综合处理,逐级减量。例如为了便于运输和减少费用,常进行压缩处理;为了回收有用物质,常需加以破碎处理和分选处理。如果采用焚烧或土地填埋作最终处置方法,也需对垃圾先作适当的破碎、分选等处理,使处置更为有效。
在城市化进程中,垃圾作为城市代谢的产物曾经是城市发展的负担,世界上许多城市均有过垃圾围城的局面。而如今,垃圾被认为是最具开发潜力的、永不枯竭的“城市矿藏”,是“放错地方的资源”。这既是对垃圾认识的深入和深化,也是城市发展的必然要求。
中国垃圾处理行业起步晚,但通过不断的发展,我国垃圾处理产业初具规模,垃圾处理市场容量有了显著增加,市场渗透率迅速提高,进入环卫行业的企业数量也在迅猛增加。我国的垃圾处理市场已经从导入期进入到成长期,并正向成熟期迈进。
1、减少垃圾产量
2、确保已排放垃圾的妥善处理
3、实现垃圾处理的效益增殖
4、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5、减轻或减少垃圾污染
1、源头需求侧管理
2、垃圾处理体系的建设与管理
3、垃圾处理理服务的供求均衡
4、垃圾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均衡处理方法
焚烧的实质是将有机垃圾在高温及供氧充足的条件下氧化成惰性气态物和无机不可燃物,以形成稳定的固态残渣。首先将垃圾放在焚烧炉中进行燃烧,释放出热能,然后余热回收可供热或发电。烟气净化后排出,少量剩余残渣排出、填埋或作其它用途。其优点是迅速的减容能力和彻底的高温无害化,占地面积不大,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且有热能回收。因此,对MSW实行焚烧处理是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的有效处理方式。随着人们环境意识的不断增强和热能回收等综合利用技术的提高,世界各国采用焚烧技术处理生活垃圾的比例正在逐年增加。
利用垃圾中存在的微生物,使有机物质发生生物化学反应,生成一种类似腐植质土壤的物质,它既可用作肥料,又可用来改良土壤。
垃圾堆肥在中国农村已有数千年的历史,也是处理垃圾的主要方法之一。堆肥法按分解作用原理可分为好氧和厌氧两种,多数采用高温好氧法;按堆积方法可分为露天堆肥和机械堆肥两种。好氧堆肥一般在露天进行,其占地面积较大,成肥时间,冬季需一个月,夏季约半个月。工业发达的国家采用机械堆肥作业,成肥时间仅需3~4d,占地面积比常规法缩小五分之四。用机械化装置堆肥,初期常采用堆垛法,不需预先加工或粉碎,但必须把不能成肥的物质分离出去;目前,则采用固定塔、固定室或滚筒进行垃圾的堆肥处理,其中卧式滚筒使用最多,多层立式发酵塔使用也有一定比例。
在堆肥处理过程中,可养殖蚯蚓,蚯蚓既消化垃圾又可喂鱼、养鸡。垃圾与污泥一起处理或垃圾与粪便混合堆肥,既可减少环境污染,还能提高肥效。是发展中国家最有前途的生活垃圾处理方法。
是一种比较古老而又广泛被采用的垃圾处理方法。从古希腊时代起迄今世界各国仍在用此方法处置垃圾。为防止二次污染和填埋方便,填埋物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严禁含有毒有害物。包括有毒工业制品及其残物、有毒药物;有化学反应并产生有害物的物质、有腐蚀性或有放射性的物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生物危险品和医院垃圾及其它污染物。
(2) 填埋物的含水率小于20%~30%,无机成分大于60%,密度大于0. 5t/m3。
(3) 在降雨量大的地区,填埋物的含水率允许适当增大,但以不妨碍碾压施工为宜。填埋是一种工程处理工艺,场址选择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并与当地的大气防护、水资源保护、大自然保护及生态平衡要求相一致。填埋场应设在交通方便、运距较短、征地费用少、施工方便的地方,并充分利用天然的洼地、沟、峡谷、废坑等。为防止对地下水污染,必须进行人工防渗,即场底及四壁用防渗材料作防渗处理。垃圾填埋时,采取层层压实的方法,压实后密度大于0. 6t/m,每层垃圾厚度为2.5~3m,一次性填埋处理,垃圾层最大厚度为9m,垃圾压实后必须覆土20~30cm。
填埋处理可分为卫生填埋、压缩垃圾填埋和破碎垃圾填埋3种。煤矿区可充分利用塌陷区或废弃矿井作为垃圾填埋场地,既不占地,对矿区环境影响也较少。
垃圾中的废纸、黑色和有色金属、塑料、织物、玻璃陶瓷、皮革橡胶等有用成分,应回收利用。这也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措施之一。
回收方法有重力、浮选、磁力分选、静电分选等方法。
生活垃圾的处置将永远朝着“资源化、能源化、无害化”方向发展。首先要认真做好垃圾产量和成份的分类调查,大力发展废旧物质及有用成分的回收利用工作;其次是应用新技术,实现垃圾分类收集机械化,改善环卫职工的劳动条件;第三是采用先进、实用的垃圾处理方法,建立自动化垃圾处理系统。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随着持续不断的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产生量每年都在递增,其引起的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城市生活垃圾主要包含居民生活垃圾、商业垃圾和公共场所、学校、工厂等在日常中产生的垃圾,以及为城市生活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根据2017年中国统计年鉴的统计,2017年全国生活垃圾清运量2.15209×108t,无害化处理能力6.8×105t/d,无害化处理量2.10342×108t,其中卫生填埋1.20376×108t,焚烧8.4633×107t,其他5.332×106t,卫生填埋占比最大,达到57%左右。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97.7%。城市生活垃圾对环境的危害非常大,大气环境、地下水源、土壤和农作物等方面都会带来污染,而且会影响到城市居民的生活与健康,并且有些危害造成后很难消除。为了更好地实现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力度持续加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就越发迫在眉睫,同时对于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技术要求也更高。
第一类:不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厨余垃圾、树叶、灰土、砖瓦等;
第二类:可回收物,包括塑料、纸制品、玻璃、金属、纺织品,可以作为再生资源。
第三类:危险物品,包括灯管、油漆桶、杀虫剂桶、废电池等,这类垃圾会给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垃圾被称为“放错地方的资源”,可回收垃圾包括纸类、金属、塑料、玻璃等,通过综合处理、回收利用,可以减少污染,节省资源。例如:每回收1t废纸可造纸850kg,节省木材300kg,比等量生产减少污染74%;每回收1t塑料饮料瓶可获得0.7t二级原料;每回收1t废钢铁可炼好钢0.9t,比用矿石冶炼节约成本47%,减少空气污染75%,减少97%的水污染和固体废物[26]。
1996年12月15日,北京西城区大乘巷的居民在民间组织地球村的帮助下,从这天起开始垃圾分类。最初的分类桶是居委会成员用省下的年终奖购置的。分类后的垃圾由居委会联系的小贩和企业来清运。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居民们从未中断。
作为民间垃圾分类的小小的火种,大乘巷居民的行动燃发了许多公民的热情,97年以来,北京的一些大学、中小学以及一些退休老人相继进行垃圾分类尝试。在中国少年报知心姐姐
市民和孩子们的行为引起了政府有关部门的关注。宣武区环卫局率先行动,于97年秋开始宣武区垃圾分类回收系统的试点工作。宣武区文明办和街道以及民间组织地球村给予积极配合。
99年4月23日,宣武区白纸坊的建功南里小区社区像过节一样热闹,中国首家垃圾分类回收系统正式启动。从这天起,居民将改变垃圾混扔的方式而按照有机类,无机类和弃土类分类投放,政府环卫部门改变混运的方式而分类清运,分拣和回收。它意味着在这里丢失多年的老传统,终于被拣了回来。
在这场人与垃圾的战役中,人们把垃圾从敌人变成了朋友。有人曾经把垃圾比喻成放错地方的资源。让我们到宣武区再生资源分拣站看一看,垃圾一旦回到应有的位置,会有什么样的用处?
每天被我们丢弃的可乐瓶和被称为白色垃圾
在回收站,我们看到各种各样的废纸被送到这里,包括这些不起眼的小纸片……我们知道,好的纸张是
用木材造成的,一吨废纸可再造700公斤好纸,可少砍17棵大树,还能减少生产纸浆过程中的能源消耗,节约能源。
洋垃圾被赶走了,却留下了反思,我们为什么要从别的国家进口废纸来做造纸的原料?为什么我们不能最大限度的回收废纸,而是听任他们混在垃圾里埋掉或者是烧掉?中国的林木资源只有世界平均值的1/4,中国的江河湖泊已由于早制的污水排放而严重污染。如果按照每人每周扔掉各种废纸平均半公斤的话,那么仅北京一个城市一周就要扔掉废纸6000多吨。
中国有着回收废品的历史传统,我们过去回收废物,或许只是受贫困经济制约的不得已的手段;在逐渐富裕的今天,我们回收废纸,则是保护环境的自觉意识和行动。因为我们清楚的知道,我们所捡回来的不止是一张张的废纸,那是我们的子孙安身立命的森林和河流。
垃圾,只有在混在一起的时候才是垃圾,一旦分类回收就都是宝贝,就连那种被成为微型杀手的废电池也是可以被化害为利的。在这个不起眼的照相馆,我们看到这样的废电池回收箱。而我们生活中用的电池(非一次性电池),含有汞或镉等有毒的重金属,这些重金属如果留在地下就很容易通过雨水的淋溶,进入到地下水当中。
这种污染是很难排除,生物学半衰期大概是30年,也就是你30年才能排出一半。因此这个对人的危害特别大。废电池里含有多种有用的金属矿才,回收利用的价值很高。
正因为废电池有严重的危害和特别的回收价值,许多国家严禁它们在与垃圾混置,日本的社区专门有这种黄色的桶,将纽扣电池等分别投放。
从97年以来,北京的一些市民和学生也行动起来,自发自觉地分类投放和搜集废电池,人民大学的青年志愿者还帮助京城一家连锁店设置了废电池回收箱。
作为对公民运动的积极回应,北京市环卫局成立了专门的废电池回收点,对废电池进行回收并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你知道什么是生物类垃圾吗?生物垃圾就是剩饭剩菜,蛋壳果皮,菜帮菜叶一类的厨房垃圾 。这些看似无奇的废物可以作什么呢,原来它们却可以用来制造很好的有机肥料。像槐柏树小区里这台大纳梦生物垃圾处理机,就可以将生物垃圾烘干,粉碎,制成高效的有机肥料。居民可以用它种花养草。
用他们施种出的蔬菜,比起化肥食品来,既安全又健康,在超市还挺受欢迎。生物垃圾通常占了垃圾总量的40%,如果他们都能变成有机肥,既省下用做填埋场的土地,又节约运送他们的车辆和能源,还防止他们滋生蚊蝇和细菌。有关专家商量建议政府在所有的小区安装上生物垃圾处理机并在新建小区建立处理生物垃圾的工作房。2010年,中国北京在学校、饭店及社区共700多个试点,放置废品处理机、可将废品燃烧90%、并将残渣分解为有机肥。
那个时候,我们便可以看到 ,垃圾分类创造的是一个无垃圾的社会,一个使资源循环再生的社会,而这一切只需要我们的举手之劳。
只有这样才可以让我们的社会更加美丽。
农村生活的垃圾特别是白色(废弃的食品塑料袋)污染已成为一个日益突出的问题。因农村生活垃圾没有一个固定的堆放处置点,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只能在乡村道路、沟渠河道边随意露天堆放,这样做,不仅影响了周围的环境,而且一到春夏雨水时节,沟渠河道边的垃圾便被洪水洗刷冲入大江大河和湖泊,严重地影响了下游地区人民的生活生产用水安全,日长月久还会淤塞河道,给来往行船埋下不安全的隐患。造成上述问题归结起来有以下几点原因:
国家有具体的规定要求,一是农村生活陋习和环保法律法规制度缺乏。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但对农村垃圾处理几乎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有硬性的规定。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性法规规定”但到目前为止,地方这一块的规定还处于空白的状态。
一项有益于农民身体健康的长期性的公益事业和惠民工程,村容整洁”国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工作目标。整治农村生活垃圾是农村清洁工程的一部份。也是国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为加快这项工程建设并抓出实效,特建议:
不断增强农村村民的环保生态意识,一是进一步加强环保宣传引导。首先应从普及环保知识着手。为建设村容整洁、环境优美舒适的幸福家园创造良好的氛围。
只有做到有法可依,二是进一步制定完善好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的法律法规。无规矩不成方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为保障农村环境提供坚强后盾。
要根据各自工作的职责,四是因地制宜、部门协作、科学收集处理。各级环保、发改、城乡建设、农业等相关部门和县、乡人民政府。加强对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处理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还要因地制宜,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的办法。即交通运输条件好的地方,似采用“户分类、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模式;交通运输条件不好的地方,可采用“户分类、组收集、村运输、乡处理”模式进行。
2020年5月1日起,新版《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正式实施。为配合《条例》的实施,北京市还印发了《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行动方案》以及四个实施办法,“柔性”政策循序推进。
直接涉及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如下:
第三条 生活垃圾处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维护公共环境和节约资源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本市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全市统筹和属地负责,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的社会服务体系。
第八条 本市按照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强收费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财政等部门制定。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 本市坚持高标准建设、高水平运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采用先进技术,因地制宜,综合运用焚烧、生化处理、卫生填埋等方法处理生活垃圾,逐步减少生活垃圾填埋量。
本市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与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再利用和资源化的科技水平。
市科技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等部门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可重复利用的包装材料和可降解垃圾袋等的研发和应用。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再利用产品、再生产品以及其他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产品。
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涉及设施规划布局和用地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处理体系,确定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和处理设施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设施的总体布局,统筹生活垃圾处理流向、流量。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组织编制本区生活垃圾处理规划,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涉及设施建设的,应当与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区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应当明确本区生活垃圾的处理方式,确定生活垃圾设施的布局和处理工艺、能力。
第十四条 编制涉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附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六条 按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管理技术标准,根据设施的工艺和规模,对设施周边地区实施规划控制。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应当符合生活垃圾处理规划。
第三十二条 本市按照全程管理、系统衔接、科学分类、适应处理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对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制定。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利于减量化、资源化和便于识别、便于分类投放的原则,以及本市生活垃圾的特性、处理方式,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根据生活垃圾处理结构的变化进行调整。
第五十一条 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置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保证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排放达到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
(三)设置化验室或者委托专业化验机构,对生活垃圾、渗沥液等处理过程中常规参数进行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
(四)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管系统,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相关指标进行检测,并将数据传送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五)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台账,并按照要求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数据、报表以及相关情况;
(六)按照要求公开设施污染控制监测指标和处理设施运行数据;
(七)配套建设相应的参观、宣传设施,在规定的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访问;
(八)国家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接收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标准的,有权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第六十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处理社会监督员制度。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开选择一定数量的生活垃圾处理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社会监督员中应当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周边的居民代表。
社会监督员有权监督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运行,进入相关场所,了解污染控制的措施及实施情况,查阅环境监测数据,并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范。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未按照要求接收生活垃圾,或者未进行分类处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许可证或者渣土消纳场所许可证。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许可证;由于排放未达到标准,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检测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将数据传送至城市管理部门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未按照要求公开设施污染控制监测指标和处理设施运行数据或者对外开放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妨碍、阻挠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围堵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和运输车辆,或者阻碍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完整版链详见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官网。
生活垃圾处理是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施治污减排,确保城市公共卫生安全,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和生态文明水平,实现城市科学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我国已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符合国际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发展方向,在其指导下,我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处理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不断增加,生活垃圾产生量持续上升同处理能力不足间的矛盾日益凸显,生活垃圾处理与管理工作面临严峻挑战。
为保障我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的不断增强、无害化处理水平不断提高,指导各地选择适宜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路线,有序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指南。
1.1.1 生活垃圾处理应以保障公共环境卫生和人体健康、防止环境污染为宗旨,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1.1.2 应尽可能从源头避免和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对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尽可能分类回收,实现源头减量。分类回收的垃圾应实施分类运输和分类资源化处理。通过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确保生活垃圾得到无害化处理和处置。
1.1.3 生活垃圾处理应统筹考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转运、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监管等重点环节,落实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着力构建“城乡统筹、技术合理、能力充足、环保达标”的生活垃圾处理体系。
1.1.4 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促进生活垃圾处理的产业化发展。
1.2.1 应通过加大宣传,提高公众的认识水平和参与积极性,扩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范围和城市数量,大力推广生活垃圾源头分类。
1.2.2 将废纸、废金属、废玻璃、废塑料的回收利用纳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范畴,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生活垃圾资源再生模式,有效推进生活垃圾资源再生和源头减量。
1.2.3 鼓励商品生产厂家按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设计、制造产品包装物,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包装物,限制过度包装,合理构建产品包装物回收体系,减少一次性消费产生的生活垃圾对环境的污染。
1.2.4 鼓励净菜上市、家庭厨余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和餐厨生活垃圾单独收集处理,加强可降解有机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1.2.5 通过改变城市燃料结构,提高燃气普及率和集中供热率,减少煤灰垃圾产生量。
1.2.6 根据当地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路线,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模式。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应该遵循有利资源再生、有利防止二次污染和有利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实施的原则。
1.3.1 加快建设与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和后续处理相配套的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体系,推进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的数字化管理工作。
1.3.2 应实现密闭化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防止生活垃圾暴露和散落,防止垃圾渗滤液滴漏,淘汰敞开式收集方式。
1.3.3 应逐步提高生活垃圾机械化收运水平,鼓励采用压缩式方式收集和运输生活垃圾。
1.3.4 应加强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建设,重点是区域性大中型转运站建设。
1.3.5 拓展生活垃圾收运服务范围,加强县城和村镇生活垃圾的收集。
1.4 生活垃圾处理与处置
1.4.1 应结合当地的人口聚集程度、土地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生活垃圾成分和性质等情况,因地制宜地选择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路线,并应满足选址合理、规模适度、技术可行、设备可靠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要求。
1.4.2 应在保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基础上,加强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和资源回收利用。单独收集的危险废物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具备条件的城市可采用对多种处理技术集成进行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实现各种处理技术优势互补。规划和建设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园区是节约土地资源、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污染控制、全面提升生活垃圾处理水平的有效途径。
1.4.3 应依法对新建生活垃圾处理和处置的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使用。
1.4.4 应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水平,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运行单位应编制生产作业规程及运行管理手册并严格执行,按要求进行环境监测,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1.4.5 加强设施运行监管,实现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管相结合,技术监管与市场监管相结合,运行过程监管和污染排放监管相结合。
2.1.1 卫生填理技术成熟,作业相对简单,对处理对象的要求较低,在不考虑土地成本和后期维护的前提下,建设投资和运行成本相对较低。
2.1.2 卫生填埋占用土地较多,臭气不容易控制,渗滤液处理难度较高,生活垃圾稳定化周期较长,生活垃圾处理可持续性较差,环境风险影响时间长。卫生填埋场填满封场后需进行长期维护,以及重新选址和占用新的土地。
2.1.3 对于拥有相应土地资源且具有较好的污染控制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卫生填埋方式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2.1.4 采用卫生填埋技术,应通过生活垃圾分类回收、资源化处理、焚烧减量等多种手段,逐步减少进入卫生填埋场的生活垃圾量,特别是有机物数量。
2.2.1 焚烧处理设施占地较省,稳定化迅速,减量效果明显,生活垃圾臭味控制相对容易,焚烧余热可以利用。
2.2.2 焚烧处理技术较复杂,对运行操作人员素质和运行监管水平要求较高,建设投资和运行成本较高。
2.2.3 对于土地资源紧张、生活垃圾热值满足要求的地区,可采用焚烧处理技术。
2.2.4 采用焚烧处理技术,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处理焚烧烟气,并妥善处置焚烧炉渣和飞灰。
2.3.1 其他技术主要包括生物处理、水泥窑协同处置等技术。
2.3.2 生物处理适用于处理可降解有机垃圾,如分类收集的家庭厨余垃圾、单独收集的餐厨垃圾、单独收集的园林垃圾等。对于进行分类回收可降解有机垃圾的地区,可采用适宜的生物处理技术。对于生活垃圾混合收集的地区,应审慎采用生物处理技术。
2.3.3 采用生物处理技术,应严格控制生物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臭气,并妥善处置生物处理产生的污水和残渣。
2.3.4 经过分类的生活垃圾,可作为替代燃料进入城市附近大型水泥厂的新型干法水泥窑处理。
2.3.5 水泥窑协同处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并按照相关标准严格控制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3.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技术要求
3.1.1 卫生填埋场的选址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
3.1.2 卫生填埋场设计和建设应满足《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3.1.3 卫生填埋场的总库容应满足其使用寿命10年以上。
3.1.4 卫生填埋场必须进行防渗处理,防止对地下水和地表水造成污染,同时应防止地下水进入填埋区。鼓励采用厚度不小于1.5毫米的高密度聚乙烯膜作为主防渗材料。
3.1.5 填埋区防渗层应铺设渗滤液收集导排系统。卫生填埋场应设置渗滤液调节池和污水处理装置,渗滤液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到环境中。调节池宜采取封闭等措施防止恶臭物质污染大气。
3.1.6 垃圾渗滤液处理宜采用“预处理-生物处理-深度处理和后处理”的组合工艺。在满足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前提下,经充分的技术可靠性和经济合理性论证后也可采用其他工艺。
3.1.7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实行雨污分流并设置雨水集排水系统,以收集、排出汇水区内可能流向填埋区的雨水、上游雨水以及未填埋区域内未与生活垃圾接触的雨水。雨水集排水系统收集的雨水不得与渗滤液混排。
3.1.8 卫生填埋场必须设置有效的填埋气体导排设施,应对填埋气体进行回收和利用,严防填埋气体自然聚集、迁移引起的火灾和爆炸。卫生填埋场不具备填埋气体利用条件时,应导出进行集中燃烧处理。未达到安全稳定的旧卫生填埋场应完善有效的填埋气体导排和处理设施。
3.1.9 应确保生活垃圾填埋场工程建设质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和质量保证的施工材料,制定合理可靠的施工计划和施工质量控制措施,避免和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防渗系统的破损和失效。填埋场施工结束后,应在验收时对防渗系统进行完整检测,以发现破损并及时进行修补。
3.2.1 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
3.2.2 生活垃圾焚烧厂设计和建设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等相关标准以及各地地方标准的要求。
3.2.3 生活垃圾焚烧厂年工作日应为365日,每条生产线的年运行时间应在8000小时以上。生活垃圾焚烧系统设计服务期限不应低于20年。
3.2.4 生活垃圾池有效容积宜按5-7天额定生活垃圾焚烧量确定。生活垃圾池应设置垃圾渗滤液收集设施。生活垃圾池内壁和池底的饰面材料应满足耐腐蚀、耐冲击负荷、防渗水等要求,外壁及池底应作防水处理。
3.2.5 生活垃圾在焚烧炉内应得到充分燃烧,二次燃烧室内的烟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滞留时间不小于2秒,焚烧炉渣热灼减率应控制在5%以内。
3.2.6 烟气净化系统必须设置袋式除尘器,去除焚烧烟气中的粉尘污染物。酸性污染物包括氯化氢、氟化氢、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等,应选用干法、半干法、湿法或其组合处理工艺对其进行去除。应优先考虑通过生活垃圾焚烧过程的燃烧控制,抑制氮氧化物的产生,并宜设置脱氮氧化物系统或预留该系统安装位置。
3.2.7 生活垃圾焚烧过程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烟气中二噁英的排放,具体措施包括:严格控制燃烧室内焚烧烟气的温度、停留时间与气流扰动工况;减少烟气在200℃-500℃温度区的滞留时间;设置活性炭粉等吸附剂喷入装置,去除烟气中的二噁英和重金属。
3.2.8 规模为300吨/日及以上的焚烧炉烟囱高度不得小于60米,烟囱周围半径200米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
3.2.9 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建筑风格、整体色调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厂房的建筑造型应简洁大方,经济实用。房的平面布置和空间布局应满足工艺及配套设备的安装、拆换与维修的要求。
4.1.1 填埋生活垃圾前应制订填埋作业计划和年、月、周填埋作业方案,实行分区域单元逐层填埋作业,控制填埋作业面积,实施雨污分流。合理控制生活垃圾摊铺厚度,准确记录作业机具工作时间或发动机工作小时数,填埋作业完毕后应及时覆盖,覆盖层应压实平整。运行、监测等各项记录应及时归档。
4.1.2 加强对进场生活垃圾的检查,对进场生活垃圾应登记其来源、性质、重量、车号、运输单位等情况,防止不符合规定的废物进场。
4.1.3 卫生填埋场运行应有灭蝇、灭鼠、防尘和除臭措施,并在卫生填埋场周围合理设置防飞散网。
4.1.4 产生的垃圾渗滤液应及时收集、处理,并达标排放,渗滤液处理设施应配备在线监测控制设备。
4.1.5 应保证填埋气体收集井内管道连接顺畅,填埋作业过程应注意保护气体收集系统。填埋气体及时导排、收集和处理,运行记录完整;填埋气体集中收集系统应配备在线监测控制设备。
4.1.6 填埋终止后,要进行封场处理和生态环境恢复,要继续导排和处理垃圾渗滤液和填理气体。
4.1.7 卫生填埋场稳定以前,应对地下水、地表水、大气进行定期监测。对排水井的水质监测频率应不少于每周一次,对污染扩散井和污染监视井的水质监测频率应不少于每2周一次,对本底井的水质监测频率应不少于每月一次;每天进行一次卫生填埋场区和填埋气体排放口的甲烷浓度监测;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进行场界恶臭污染物监测。
4.1.8 卫生填理场稳定后,经监测、论证和有关部门审定后,确定是否可以对土地进行适宜的开发利用。
4.1.9 卫生填埋场运行和监管应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93》、《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4.2.1 卸料区严禁堆放生活垃圾和其他杂物,并应保持清洁。
4.2.2 应监控生活垃圾贮坑中的生活垃圾贮存量,并采取有效措施导排生活垃圾贮坑中的渗滤液。渗滤液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可回喷进焚烧炉焚烧。
4.2.3 应实现焚烧炉运行状况在线监测,监测项目至少包括焚烧炉燃烧温度、炉膛压力、烟气出口氧气含量和一氧化碳含量,应在显著位置设立标牌,自动显示焚烧炉运行工况的主要参数和烟气主要污染物的在线监测数据。当生活垃圾燃烧工况不稳定、生活垃圾焚烧锅炉炉膛温度无法保持在850℃以上时,应使用助燃器助燃。相关部门要组织对焚烧厂二噁英排放定期检测和不定期抽检工作。
4.2.4 生活垃圾焚烧炉应定时吹灰、清灰、除焦;余热锅炉应进行连续排污与定时排污。
4.2.5 焚烧产生的炉渣和飞灰应按照规定进行分别妥善处理或处置。经常巡视、检查炉渣收运设备和飞灰收集与贮存设备,并应做好出厂炉渣量、车辆信息的记录、存档工作。飞灰输送管道和容器应保持密闭,防止飞灰吸潮堵管。
4.2.6 对焚烧炉渣热灼减率至少每周检测一次,并作相应记录。焚烧飞灰属于危险废物,应密闭收集、运输并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置。经处理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要求的焚烧飞灰,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
4.2.7 烟气脱酸系统运行时应防止石灰堵管和喷嘴堵塞。袋式除尘器运行时应保持排灰正常,防止灰搭桥、挂壁、粘袋;停止运行前去除滤袋表面的飞灰。活性炭喷入系统运行时应严格控制活性炭品质及当量用量,并防止活性炭仓高温。
4.2.8 处理能力在600吨/日以上的焚烧厂应实现烟气自动连续在线监测,监测项目至少应包括氯化氢、一氧化碳、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项目,并与当地环卫和环保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数据的实时传输。
4.2.9 应对沼气易聚集场所如料仓、污水及渗滤液收集池、地下建筑物内、生产控制室等处进行沼气日常监测,并做好记录;空气中沼气浓度大于1.25%时应进行强制通风。
4.2.10 各工艺环节采取臭气控制措施,厂区无明显臭味;按要求使用除臭系统,并按要求及时维护。
4.2.11 应对焚烧厂主要辅助材料(如辅助燃料、石灰、活性炭等)消耗量进行准确计量。
4.2.12 应定期检查烟囱和烟囱管,防止腐蚀和泄漏。
4.2.13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和监管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 CJJ 128》、《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等相关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