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25 14:07
生活垃圾资源化是指采取管理和工艺措施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物质和能源,加速物质和能源的循环,创造经济价值的方式。主要包括物质回收、物质转换和能源回收。生活垃圾和废弃物通过高压可以被压紧,用来制作下水道井盖;可以同粉煤灰一起用来做建筑材料和筑坝材料;还可以用来发电等。
生活垃圾资源化是采取各种管理及工艺措施从生活垃圾中回收有用的物质和能源,使之成为可利用资源的措施。具体措施有加强固体废物资源的管理,如制定关于生活垃圾资源化的政策,建立废物交换和回收机构等;采取生活垃圾资源化的措施,如生活垃圾中有大量的有机物,经过分选和加工处理后,利用微生物的降解制取沼气和肥料等。
具体原则有资源化的技术是可行的;资源化的经济效果比较好,有较强的生命力;资源化所处理的垃圾应该尽可能在排放源附近,以节省垃圾在存放、运输等方面的投资;资源化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应产品的质量标准,从而具有竞争力。
生活垃圾一般可分为4大类:可回收垃圾、厨房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1)可回收垃圾
包括纸类、金属、塑料、玻璃等,通过综合处理回收利用,可以减少污染,节省资源。如每回收1t废纸可造好纸850kg,节省木材300kg,比等量生产减少污染74%;每回收1t塑料饮料瓶可获得0.7t二级原料;每回收1t废钢铁可炼好钢0.9t,比用矿石冶炼节约成本47%,减少空气污染75%,减少97%的水污染和固体废物产出。
(2)厨房垃圾
包括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等食品类废物,经生物技术就地处理堆肥,每吨可生产0.3 t有机肥料。
(3)有害垃圾
包括废电池、废日光灯管、废水银温度计、过期药品等,这些垃圾需要特殊安全处理。
(4)其他垃圾
包括除上述几类垃圾之外的砖瓦陶瓷、渣土、卫生间废纸等难以回收的废弃物,采取卫生填埋方法进行处置,可有效减少对地下水、地表水、土壤及空气的污染。
目前常用的垃圾处理处置方法主要有焚烧、堆肥、综合利用、卫生填埋。各种垃圾处理方法各有其适用范围和优缺点,就我国国情来讲,大多数城市垃圾处理刚刚起步,有些城市由于燃料结构所限,垃圾热值不符合焚烧适用条件,或是垃圾可堆腐物达不到垃圾堆肥条件。由于卫生填埋方式处理生活垃圾技术成熟,运行投资低,管理维护最易,目前卫生填埋已经成为多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起步阶段的主要处理方式。然而采取单一填埋方法处理垃圾,资源利用率为零,不能兼顾资源利用率以及垃圾处理率的提高。因此,上海、北京、南宁、乐山在国内率先采取复合式、多元化的垃圾处理方法,即堆肥+填埋、焚烧+堆肥+填埋、焚烧+填埋,这种多元化、复合式生活垃圾处理方式处理率可达100%,资源利用率最高可达55%。
作为固体废物的重要代表之一的生活垃圾,数量巨大、种类繁多,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物质可以回收利用,变废为宝。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基本任务就是采取适宜的工艺措施从垃圾中回收一切可利用的组分,重新利用。它具有原料的廉价性、永久性和普遍性的特点,不仅可以提高社会效益,做到物尽其用,而且可以取得很好的环境效益和一定的经济效益,是垃圾处理的最佳选择和主要归宿。
(1)生活垃圾的堆肥化处理
生活垃圾中含有较多的新鲜有机物质,如动物残体、骨刺等废弃物以及菜叶、果皮,对农业来说是很好的有机肥源。利用垃圾中的有机物较普遍的方法是堆肥化处理,即依靠自然界广泛存在的细菌、放线菌和真菌等微生物,在一定的人工条件下,有控制地促进可被生物降解的有机物向稳定的腐殖质转化的生物化学过程,其实质是一种发酵过程。这种腐殖质与黏土结合就形成了稳定的黏土腐殖质复合体,不仅能有效地解决生活垃圾的出路,解决环境污染和垃圾无害化问题,而且还为农业生产提供适用的腐殖土,从而维持自然界的良性物质循环。一般的堆肥操作能使其温度上升到70℃的高温,垃圾经过高温,其中的蛔虫卵、病原菌和孢子等基本被杀灭,有害物质基本上达到无害化,符合堆肥农用的卫生标准。经堆肥化处理后,生活垃圾变成卫生的、无味的腐殖物质,是很好的有机肥料。
(2)生活垃圾的焚烧处理
焚烧是一种对垃圾进行高温热化学处理的技术,也是将垃圾实施热能利用的资源化的一种形式。焚烧是指在高温焚烧炉内(800~1 000℃),垃圾中的可燃成分与空气中的氧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转化为高温的燃烧气和性质稳定的固体残渣,并放出热量的过程。焚烧产生的燃烧气可以以热能的形式被回收利用,性质稳定的残渣可直接填埋,焚烧后垃圾中的细菌、病毒被彻底消灭,带恶臭的氨气和有机废气被高温分解,因此经过焚烧工艺处理的垃圾能以最快的速度实现无害化、稳定化、资源化和减量化的最终目标。
(3)生活垃圾的热解处理
热解技术最早应用于生产木炭、煤干馏、石油重整和炭黑制造等方面。20世纪70年代初期,世界石油危机对工业化国家经济的冲击,使得人们逐渐认识到开发再生能源的重要性。热解技术开始用于垃圾的资源化处理并制造燃料,成为一种很有发展前途的垃圾处理方法。热解又叫做干馏、热分解或炭化,是指在无氧或缺氧条件下,使固体物料中的有机成分在高温下分解,最终转化为可燃气体、液体燃料和焦炭的热化学过程。
(4)生活垃圾的厌氧消化技术
厌氧消化是有机物在无氧条件下被微生物分解,转化成甲烷和二氧化碳等,并合成微生物细胞物质的生物学过程。垃圾中含有大量易腐解的有机物质,很容易发生厌氧发酵,腐烂变质,因此厌氧消化是实现垃圾无害化、资源化的一种有效方法。将垃圾埋藏封闭,使垃圾厌氧发酵,用类似于采集天然气的方法采集还原性气体,供给诸如内燃机这样的引擎燃烧。有机质含量较低,热值不高的垃圾也可以采用这一方法。
(5)生活垃圾的蚯蚓处理技术
垃圾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质,可用于养殖蚯蚓。100万条蚯蚓每个月能吞食24~36t垃圾。它们排放的蚯蚓粪是极好的天然肥料,养殖的蚯蚓也可以制成动物饲料。
总之,实现垃圾资源化的途径主要有3大类:以废物回收利用为代表的物理法、以废物转换利用为代表的化学法及生物法。垃圾资源化是涉及收集、破碎、分选和转换等作业的一个技术系统,在这个系统里需要采用不同技术,经过多道工序,才能实现垃圾资源化。技术的选择、工序的排列,必须根据垃圾的数量、组成成分和物化特性进行正确选择。
2020年5月1日起,新版《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正式实施。为配合《条例》的实施,北京市还印发了《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行动方案》以及四个实施办法,“柔性”政策循序推进。
直接涉及资源化条例如下:
第三条 生活垃圾处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加强生活垃圾管理,维护公共环境和节约资源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本市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全市统筹和属地负责,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的社会服务体系。
第四条 生活垃圾管理是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制定各区生活垃圾源头总量控制计划,统筹设施规划布局,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和本区生活垃圾源头总量控制计划;可以因地制宜采取设立固定桶站、定时定点收运等多种方式开展垃圾分类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第八条 本市按照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强收费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财政等部门制定。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 本市坚持高标准建设、高水平运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采用先进技术,因地制宜,综合运用焚烧、生化处理、卫生填埋等方法处理生活垃圾,逐步减少生活垃圾填埋量。
本市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与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再利用和资源化的科技水平。
市科技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等部门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可重复利用的包装材料和可降解垃圾袋等的研发和应用。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再利用产品、再生产品以及其他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产品。
第十条 本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宣传教育,强化单位和个人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的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对公众开放,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宣传教育基地。
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处理的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及学前教育教学。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处理能力,并制定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政策,促进建筑垃圾排放减量化、运输规范化、处置资源化以及再生产品利用规模化。
本市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的全程控制和管理,制定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质量标准、应用技术规程,采取措施鼓励建设工程选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和可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生产企业发展。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垃圾减排处理和绿色施工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对施工工地的建筑垃圾实施集中分类管理;具备条件的,对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
第二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范,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秩序,支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纳入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促进相关政策。
第三十二条 本市按照全程管理、系统衔接、科学分类、适应处理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对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制定。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利于减量化、资源化和便于识别、便于分类投放的原则,以及本市生活垃圾的特性、处理方式,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根据生活垃圾处理结构的变化进行调整。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交由有资质的运输单位,按照渣土消纳许可确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符合规定的渣土消纳场所。实施建筑垃圾就地资源化处置的,应当采用符合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要求的设备或者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将实际产生的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者、去向等情况,及时告知渣土消纳场所。渣土消纳场所发现与实际接收的数量不符的,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管理部门。
第四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厨余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处理能力,并按照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进厨余垃圾源头就地处理,对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给予指导和经济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定。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单独收集厨余垃圾,并委托有资质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专业服务单位进行集中处理;达到一定规模并具备就地处理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建设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对厨余垃圾进行就地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养畜禽;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以厨余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的食用油;禁止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厨余垃圾。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交由有资质的运输单位,按照渣土消纳许可确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符合规定的渣土消纳场所。实施建筑垃圾就地资源化处置的,应当采用符合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要求的设备或者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将实际产生的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者、去向等情况,及时告知渣土消纳场所。渣土消纳场所发现与实际接收的数量不符的,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管理部门。
第四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厨余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处理能力,并按照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进厨余垃圾源头就地处理,对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给予指导和经济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定。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单独收集厨余垃圾,并委托有资质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专业服务单位进行集中处理;达到一定规模并具备就地处理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建设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对厨余垃圾进行就地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养畜禽;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以厨余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的食用油;禁止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厨余垃圾。
第四十八条 新建大型蔬菜果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标准同步配置废弃蔬菜、果品就地处理设施。已建成的大型蔬菜果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物流配送中心未配置废弃蔬菜、果品就地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补建;不具备补建条件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责任。
园林绿化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处理设施,集中处理园林、公共绿地、公园中废弃的枝叶、花卉。
第四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队伍,或者通过公开招标投标等方式委托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单位,负责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
农村地区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按照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的要求,采用生化处理等技术就地或者集中处理。
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应当选择在远离水源和居住地的适宜地点,采用填坑造地等方式处理。
完整版详见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