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06 14:08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是2023年4月1日实施的一项中国国家标准,归口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全的饮用水是人类健康的基本保障,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公共健康资源。《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以保护人群身体健康和保证人类生活质量为出发点,对饮用水中与人群健康相关的各种因素做出量值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布的法定卫生标准。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于2006年12月由原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委员会联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已有13年。自标准颁布实施以来,在近年的应用中,逐渐反映出一些问题。因此,从2018年3月开始,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有关部委开展了新一轮标准修订工作。
2020年7月29日,国家标准计划《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0201948-Q-361)下达,项目周期为12个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361)组织起草并归口 。
2020年9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修订起草组就《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2006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标准编制组专家的意见。本次征求意见共收集专家反馈意见与建议23 条,针对专家提出异议的重点指标限值召开专家研讨会、专家论证会三次,经研究与讨论后对其中的14条建议采纳或部分采纳,对另9条建议不予采纳。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送审稿)上报至环境健康标准专业委员会。
2021年4月,国家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和监督局对标准内容进行审查,收到反馈意见与建议28条。经研究与讨论后对其中的21条建议采纳或部分采纳,对另7条建议不予采纳。经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后,最终形成《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报批稿),上报至环境健康标准专业委员会。
2021年7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环境健康标准专业委员会公开征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意见。
2022年3月15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2023年4月1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实施,全部代替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 1.1-2020)的规定起草。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相比较,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农村改水技术指导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复旦大学、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无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大学、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湖南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局、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地质调查局水文地质环境地质调查中心、华中科技大学、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施小明、姚孝元、张岚、屈卫东、杨敏、张荣、叶必雄、唐宋、郭常义、丁震、高圣华、韩嘉艺、丁新良、桂萍、刘文朝、刘琰、蔡五田、王超、丁珵、吉艳琴、鲁文清、高彦辉、张金松、沈瑾、林爱武、胡建英、安伟、赵灿、吕佳、邢方潇、钱海雷、郑浩、刘文卫、王翀、郑唯韡、李霞、徐顺清、熊传龙、毛洁、曹朝晖。
参考资料: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要求、水质检验方法。该标准适用于各类生活饮用水。
参考资料:
(一)加快设施改造与管理提效,推动建立高质量供水体系。
各地应对照新标准开展供水水质自评估,对达不到新标准要求的,应从设施质量、运维水平、监管效力等维度剖析原因:对由于设施落后造成的,应制定水厂改造升级计划,统筹推进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控制等工作,逐步建立高质量供水设施体系;对由于运维水平偏低造成的,应加强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完善企业内部运维制度和激励机制,充分运用信息化、智慧化手段,逐步建立精细化供水系统运维体系;对由于供水管理造成的,应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完善城市供水管理的规章制度,提高政府监管能力和服务企业、群众的效能,逐步建立高标准供水管理体系。
(二)加强检测能力与应急能力建设,保障供水安全。
要进一步完善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建设,提高中心站、国家站和地方站和供水企业的检测水平,加强城市供水监测、预警能力。各地应依据本地水源风险、设施水平等条件,尽快确定扩展指标,并按照《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确定采样点、检验项目和频率。要进一步加强风险意识、底线意识,完善供水应急预案,加强供水应急能力建设,提高供水安全保障水平。
(三)完善供水价格机制,推动供水行业可持续发展。
部分城市长期甚至十几年不调整供水价格,水价倒挂严重,既不利于节水,也造成企业没有更多力量对供水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影响供水品质。要落实《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节约、用水需求调节方面的作用,抑制不合理的用水需求。城市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经测算需要调整供水价格的,应及时调整到位,价格调整幅度较大的,可以分步调整到位
(四)加快相关标准修订,保障标准之间衔接顺畅。
城市净水设施涉及众多工艺流程,各流程之间存在科学的、密切的耦合关系。建成投用后,尽管可以对工艺运行参数优化调整,但这种调整是有限度的。净水厂不是“万能厂”,只有在水源水质达标的情况下,净水厂出厂水水质才有保障。建议尽快对《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进行修订,切实强化对水源保护区尤其是一级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确保水源水质标准与饮用水卫生标准相衔接。同时,加紧修订相关行业标准,进一步明确对水源水质、水质检测、水质净化、水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对饮用水安全要求更严格,水质检测更具针对性、科学性。该标准缩小了城乡饮用水标准差距,加快设施改造力度,推动建立高质量供水体系,提高检测能力与应急能力建设,保障供水安全。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修订,尽管指标总数上比《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减少,但指标的要求更高,将导致供水企业生产运营成本的增加,尤其是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水源条件不好、管理水平较差的中小型水厂形成较大的压力,具体表现在:一是高氯酸盐、乙草胺2项指标的存在水平、工艺去除情况尚不完全掌握,缺乏实际运行的数据积累;二是将一氯二溴甲烷等6项消毒副产物指标和氨(以N计)从非常规指标调整到常规指标,同时对硝酸盐(以N计)、高锰酸盐指数等7项指标规定了更为严格的限值,对水厂的净水工艺特别是消毒剂的精准投加、供水管网质量及稳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是供水行业检测能力适配该标准的时间较短,同时,由于该标准中没有水质检测指标、频率的相关条款,易造成地方在执行标准时的尺度不统一。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修订后的标准增加了5.3条款,提出当水源水质不能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有关要求,但限于条件限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满足该标准要求。《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已发布20余年,在水环境状况、经济社会条件已发生巨大变化的情况下,一直未做相应调整,而期间《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已修订两次,标准的26项指标(不含消毒剂及消毒副产物)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没有体现,有可能会出现水源水质“合格”但净水工艺难以处理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