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制度

更新时间:2023-11-14 17:05

生育保险制度是1994年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生育费用负担的一项保险制度。

简介

在总结各地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内容、标准、形式等予以规范,进一步推动了各地生育保险制度改革。

实施范围

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即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

基金提取

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进行筹集。主要考虑生育保险享受人数和计划生育政策相联系,预计性强,风险不大,不必留有结余。参加统筹的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由于全国地区间经济情况差异很大,生育费用的支付不平衡等因素,具体基金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

生育保险费列支渠道:在过去的体制下,企业职工生育费用多渠道列支,如产假工资从原工资渠道开支,生育医疗费福利费开支。改革后,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列入管理费用

待遇项目及支付标准:参保职工依法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服务

生育津贴支付标准: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在测算生育津贴标准时,主要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的3个月产假期限为依据。如果支付期限过长,会造成生育保险缴费率的提高,加重企业负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中,对晚婚晚育职工普遍给予了一定的奖励假期,少则15天,多则1年,但多数在3个月左右。一些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将奖励假期生育津贴也纳入了生育保险范围。

统筹层次

考虑到各地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在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初期阶段,实行市(地)或县级范围统筹。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

相关法律

一、生育保险法律 

1986年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印发了《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这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为期6年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科学论证,并参考各国法规制定的,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出重大作用。

198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此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军队系统的单位可参照执行。其主要内容是对女职工的就业、劳动工作时间、产假、待遇孕期保护及其他福利等作了详细规定。

1994年12月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本办法适用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二、生育保险异地分娩规定 

参保职工因特殊情况需异地生育的,应由用人单位填报《生育保险异地生育申请审批表》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生育医疗费由职工个人垫支,出院后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登记卡》、出院小结、费用明细、发票原件等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符合生育医疗支付项目的费用,定额标准以内的据实报销,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结算。异地生育职工生育小孩两个月后将相关资料交由单位,由单位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待遇。

三、二胎生育保险规定 

如果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也就是给发了准生证的,生育保险正常参保且满足最低缴费期限, 同样享受产假期和生育保险待遇的,报销的流程应该和第一胎是一样的。

医疗待遇

一、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一)、女职工

1、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2、生育医疗费

(1)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 正常产、满 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 300 元补贴。

(二)男职工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 10 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

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 = 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 (天)× 10 (天)。

二、其它

· 经核定的生育津贴、男配偶假期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到单位,由单位管理和发

放。用人单位要依据相关文件的相关规定支付给职工本人。

·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一次性补贴,用人单位要按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拨付的标准支付给产妇。

1988年以来,中国的一些地区开始进行企业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2001年底,全国平均生育保险费率为0.7%,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达3455万人。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仍由该单位承担支付生育待遇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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