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9-11 20:40
田凤山,男,汉族,1940年10月生,黑龙江肇源人,籍贯山东蓬莱市。1970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1年7月参加工作,西安第二炮兵技术学院自动控制专业毕业,经济师。
1964年02月,任黑龙江省肇源县义顺公社中心校、县教师进修学校教员,
1967年02月,任肇源县革委会文教组、政工组干事,政工组副组长,政治部副主任,宣传组组长。
1972年07月,任肇源县城郊公社党委书记、革委会主任。
1977年12月,任肇源县委常委、革委会副主任,县委副书记、副县长(1979年3月-1979年9月省委党校学员;1981年2月-1981年8月沈阳农学院进修)。
1983年09月,任肇州县委副书记、县长。
1985年12月,任绥化地委委员、行署副专员。
1987年02月,任绥化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
1988年02月,任牡丹江市委书记(1988年6月任六届省委委员)。
1989年04月,任黑龙江省政府副省长。
1991年08月,任哈尔滨市委书记。
1991年09月,任黑龙江省委常委、哈尔滨市委书记。
1992年08月,任黑龙江省委副书记、哈尔滨市委书记。
1994年04月,任黑龙江省委副书记、省政府党组书记(哈尔滨市委书记)。
1994年05月,任黑龙江省委副书记,省政府代省长、党组书记(哈尔滨市委书记)。
1994年11月,任黑龙江省委副书记,省政府代省长、党组书记。
1995年02月,任黑龙江省委副书记、省政府省长、党组书记。
1999年12月,任国土资源部党组书记。
2000年03月,任国土资源部部长。
2003年03月,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被任命为国土资源部部长(2003年10月免)。
中共第十四届中央候补委员,十五届、十六届中央委员;七届、八届、九届全国人大代表。
2003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经表决通过决定,免去田凤山的国土资源部部长职务。国务院在提请任免的文件中说,“田凤山同志因有严重违纪问题,正在调查”。
2004年9月19日,中央纪委公布对田凤山严重违纪违法的审查结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分别收受他人所送巨额贿赂以及礼金,折合人民币503万元。中央纪委常委会建议,撤销田凤山中共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委员职务,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田凤山涉嫌犯罪的问题和有关线索一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05年11月28日,田凤山涉嫌受贿一案移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5年12月13日,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国土资源部原部长田凤山受贿一案。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1995年至2003年期间,被告人田凤山利用其担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国土资源部部长的职务便利,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款项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缴。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有关证据,田凤山委托的律师到庭为其辩护,被告人田凤山作了陈述,被告人的亲属、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20多人旁听了法庭的审理。据悉,法庭将依法进行评议,并择日公开宣判。
2005年12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国土资源部原部长田凤山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田凤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查明,1996年至2003年期间,被告人田凤山利用其担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国土资源部部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436万余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田凤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田凤山因涉嫌受贿被审查后,坦白了有关部门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