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15 00:33
申维辰,男,汉族,1956年5月生,山西省潞城市人,毕业于山西大学,在职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学位,1979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9年8月参加工作。曾任中国科协常务副主席、党组书记、书记处第一书记。
1969.08——1972.04,潞城县黄池乡政府电话员;
1972.04——1975.12,山西大学体育系学习;
1975.12——1983.04,潞城县总工会干事,县委办公室干事,城关公社党委副书记、革委会主任,县委办公室副主任;
1983.04——1983.11,中共潞城县委常委、纪委副书记;
1983.11——1984.06,共青团晋东南地委书记;
1984.06——1988.11,共青团山西省委副书记;
1988.11——1989.00,山西省体委副主任、党组副书记(主持工作);
1989.00——1994.00,山西省体委主任、党组书记;
1994.00——1995.02,中共晋中地委副书记(正地级);
1995.02——1998.04,中共晋中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
1998.04——2000.05,中共晋中地委书记;
2000.05——2000.09,中共晋中市委书记;
2000.09——2001.10,中共山西省委宣传部长;
2001.10——2006.01,中共山西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2006.01——2010.09,中共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书记;
2010.09——2013.04,中共中央宣传部副部长(2011年1月起兼任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副主席);
2013.04——2013.06,中国科协党组书记;
2013.06——2014.04 ,中国科协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曾兼任中国政研会常务副会长,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
2014年4月12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中国科协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申维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组织调查。
2014年4月17日,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中国科协党组书记、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申维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现正在按程序办理。
2014年12月22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十八届中央纪委委员、中国科协原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申维辰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申维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收受礼金;与他人通奸。
申维辰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其中受贿问题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申维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于2015年1月12日至14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申维辰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之前作出的给予申维辰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2014年12月22日,据最高检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原党组书记、原常务副主席申维辰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2016年1月18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原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申维辰受贿一案。
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2年至2014年,被告人申维辰利用担任山西省体育运动委员会主任、中共晋中地委书记、中共晋中市委书记、中共山西省委常委、宣传部长、中共太原市委书记、中共中央宣传部副部长、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干部职务晋升或岗位调整等事宜上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541万余元,应以受贿罪追究申维辰的刑事责任。
申维辰当庭认罪悔罪。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2016年10月11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原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申维辰受贿案,对被告人申维辰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申维辰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2年至2014年,被告人申维辰先后利用担任山西省体育运动委员会主任,晋中地委书记,晋中市委书记,山西省委常委、宣传部长,太原市委书记,中共中央宣传部副部长,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541.965936万元。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申维辰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申维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