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立项

更新时间:2023-12-23 19:55

申请立项是指依法需要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占有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申请,提交资产评估申请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接到评估申请书后,应及时通报申请单位,并填报《资产评估立项表》。申报单位在接到立项通知后,可自行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立项通知书规定的范 围进行评估。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依法须对所占有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时,必须先报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然后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产评估申请。在国家和地方计划单列的单位以及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资产评估立项申请可直接向同级国有资产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抓紧审查,并于10日内下达是否准予评估立项通知书。超过10日不批复的,自动生效,并由国有资产管理主管部门补办手续。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经国有资产管理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也可以审批资产评估立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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