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1-18 19:45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Ministry of Electric Power Indust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简称“电力部”,曾是主管电力工业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电力工业发展的历程中,根据历史情况和工作需要曾三次成立电力部,三次重组。
1955年7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成立。
1958年2月11日,水利部与电力工业部合并,第一次重组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1979年2月23日,水利电力部分设为水利部和电力工业部,第二次设立电力部。
1982年3月8日,《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问题的决议》再次将水利部和电力工业部合并,第二次重组设立水利电力部。
1988年,撤销水利电力部,成立能源部和水利部,第三次重组。
1993年3月,八届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撤消能源部,第三次成立电力工业部。
1997年1月16日,国家电力公司正式成立。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电力公司的通知》确定的原则,按照政企分开的要求,将电力工业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划归国家电力公司管理。
1998年3月10日,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撤销电力工业部,电力工业的政府管理职能并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电力公司作为国务院出资的企业单独运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3〕51号,电力部是国务院主管全国电力行业的职能部门,对火电、水电、核电和地方办电等实行行业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制订电力工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方针,搞好资源优化配置、电源布局和电网结构。
(二)编制电力工业发展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国家批准后监督实施;对重大电力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立项建议。
(三)制订深化电力工业改革的总体规划和主要配套改革措施,推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四)制订电力行业法规和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审查批准重要规范、规程和行业标准。
(五)监督全国电网安全、稳定、优质运行;协调电力生产、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集资办电各方之间的关系,在电力建设中(包括火电、水电、核电)推行业主责任制;协调电力企业与国家、地方和其他行业及电力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指导全国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及电能计量监督工作。
(六)编制电力工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电力工业重大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技术攻关和推广应用。
(七)监督大型骨干电力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管理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协同有关部门管理电价,监督电力企业的经济行为,指导电力企业精神文明建设。
(八)开展政府间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审查电力重大技术装备引进项目。
(九)归口管理全国农村电气化工作,协调解决农电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电力为农业、为农民、为农村经济服务。
(十)承担国务院交办事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3〕51号,电力部内设十个职能司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厅
负责部党组和部务会议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协助部领导组织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各司的工作关系;负责政务信息、对外宣传、信访、文秘、档案及机关保卫工作。
(二)政策法规体制司
研究制订电力行业综合性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管理行业政策、法规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归口电力工业的体制改革工作,研究制订电力工业深化改革的总体规划和配套改革方案。
(三)规划计划司
研究制订电力工业发展战略;编制电力工业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电力工业的环保工作;对大中型基建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对外合作重大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立项建议;负责电力工业的综合统计分析。
(四)经济调节与国有资产监督司
研究提出促进电力企业生产建设、提高经济效益、降低消耗的经济政策;协调电力行业与地方、部门的经济利益关系;对大型骨干电力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价,管理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协同有关部门管理电价;监督所属企事业单位财务。
(五)人事教育司
管理电力集团和部属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及专业技术人才;负责全行业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总量控制;制订电力教育规划,对电力行业教育工作实施宏观指导,归口管理部属大专院校;管理部机关人事;推动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制度改革。
(六)科学技术司
组织编制电力工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电力工业重大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技术攻关和推广;归口管理电力技术标准化工作;指导部属科研院所的工作。
(七)建设协调司
负责电力基本建设的宏观管理;协调电力建设外部条件等方面问题;推动电力建设体制改革,推行业主责任制;组织重点建设项目的国家级验收。
(八)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
负责对企业安全进行监察,处理特大事故;协调电力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监督全国电网的安全、稳定、优质运行;指导全国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及电能计量监督工作。
(九)水电开发与农村电气化司
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集资办水电的重大问题和农电企业与有关方面的关系;负责对特大型水电站建设的指导、监督;推动水电建设体制改革;制订农村电气化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归口管理全国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国际合作司
负责政府间及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管理日常外事业务。
(十一)机关党委
管理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审计等派驻机构和后勤、老干部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3〕51号,电力部机关行政编制为二百八十名。其中,部长一名,副部长四名;正副司局长三十四名(含电力、核电总工程师各一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二名)。
机构改革和分流人员需新组建的公司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