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1-22 02:26
同时,电影网站在尊重版权的前提下,让互联网用户在线流畅发布、浏览和分享电影作品。
2012年5月下旬,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2011年中国网民网络视频应用研究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12月,国内网络视频用户规模为3.25亿,在网民中的渗透率为63.4%。
用户规模持续增长的同时,视频网站也面临着用户忠诚度依然较低、视频网站内容同质化等问题。
在互联网反盗版领域,专家建议学习北京奥运会官方版权处理的做法。
在谈到遏制电影网站侵权难点何在时,清华大学网络行为研究所副所长李旭认为,侵权过于普遍、分散、动态,由于遏制成本过高,导致当事人入不敷出;其次,传统诉讼架构要求的证据难求、审期过长、执行过难,使得当事人望而却步;第三,Web2.0模式下用户上传和分享导致的视频侵权较多,电影网站容易通过“避风港”原则解脱赔偿责任,导致当事人劳而无获。要从根本上加强网络电影版权保护,应采取堵、疏结合的策略。一方面要加强法律的解释与适用;另一方面,应由政府部门或集体管理组织牵头,改进电影作品的授权机制,并切实降低版税成本。
互联网视频牌照正式称谓为《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国家广电总局颁发。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1、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依法享有互联网新闻发布资格的网站可以申请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
2、经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可以申请自行或设立机构从事以电视机构作为接收终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集成运营服务。
3、符合广电总局确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总体规划和布局。
4、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和技术标准。
5、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设备、场所及必要的专业人员。
6、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呼节目资源。
9、有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11、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新闻类视听节目,限于境内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以及经批准的新闻网站制作、播放的节目。
12、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影视剧类视听节目,必须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公映许可证》。
13、通过信息网络传输视听节目,应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广电总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