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9-16 15:20
我国的电棍发展已有三十年的历史,三十年来电棍经过了形形色色的变化,从单纯棍型电棒发展到强光式和报警式的多功能电警棍。不管在外观上和技术功能上都取得了突飞猛进的成果,作为电警棍装备中的一种,在警察执行任务时也发挥着重大的作用。
利用高压发生器及可充电池供电产生4万伏以上的强电击,使侵犯者产生一种强烈的触电感觉,全身麻木,浑身无力,瞬间丧失作恶能力,而这种高压低流的工作原理是不会造成任何伤害的。使用时贴近人体或对准对方。 一体化高压发生器分两大类:直流型和脉冲型两种。
直流型的电击强度大,属于高压高流型,直流的产品不怕潮湿且质量好,在雨天或受潮后同样可电击,下雨时防水电击筒拿起来擦掉水迹照样可电击。水下切勿使用电击,以免水源导电误击自己。
直流的相比脉冲而言电击强、威慑性大,能瞬间制止犯罪,人们更容易接受。
脉冲类的电击强度相比而言小一些,产品属于高压低流型,产品怕潮湿,特别是黄霉季节及雨雾天,宜放干燥处。电击时遇咝咝响声,放不出电击火花,用干布擦净电击部位或用吹风机稍吹即可正常电击,切不可暴晒。
是一种非常简单、方便、实用的自卫武器,它可以射出很强的光束(照射程200米以上的),使侵犯者丧失视觉,可使你争取处理暴力行为的时间或足以使你逃离现场,而这种致盲是暂时的,不会造成视力的任何伤害,使用时对准歹徒眼睛即可,另外强光也可以作远距离索照明用,照明距离达100米左右。防水电击电筒下水前,必须检查有关部件防水性能是否良好,方可下水照明。
分电机和电子报警两种,它可发出120分贝以上强烈报警声,足以招来邻居、行人或警察,使侵犯者产生强烈的恐惧心理。报警声最远距离可达500米,及时甩掉手中抢盗之物,束手就擒。
BG1、BG2、B1构成交、直流变换器,B1升压后经QL桥式整流向C2充电。BG3、BG4组成中空系数大的多谐振荡器,它输出脉冲触发可控硅3CT5导通。电容C2经3CT5和B2、B3、B4的初级放电。于是B2、B3、B4各次级相串联输出近万伏高压。当功能选择开关K置于1位置时作照明电筒使用。
元件的选择与制作:变压器B1用中波磁棒截取20mm和30mm长各两段,绕上线圈后用环氧树脂胶合成口字形磁环。各绕组数据见图注。用E11形磁芯做更好。B2、B3、B4用市售XD型380V/6.3V指示灯变压器,初次级倒过来使用,原6.3V次级并联起来作初级,原380V初级串联起来作次级。连接时要注意次级电势相串联,否则输出电压不足。BG1、BG2的β值应大于60,且性能尽量接近。
电棍出厂时处于放电状态,使用前应先充电,用所配专用充电器或者自充插头线进行充电,充电电流不能过大;充电器极性不能接反;充电过程中及充电后的五分钟内不得使用电击功能,否则会影响产品寿命;充电时间在6-8小时左右,否则将缩短电池寿命,甚至引起电池爆裂,损坏电池。存放一个月,应检查、充电,超过一个月的长期存放,应放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室内,每月应充一次电。充电应在5分钟后使用照明或使用一下电击后再照明,否则易损坏灯泡。
先调整直流一交流变换器使B1次级电压在200V以上,接上39k负载时不应低于160V。整机连接后,ZD闪亮,高压脉冲变压器发出“啪、啪”声。将电压表咵接在可控硅阳、阴极间,电表摆动最大值应接近150V。多揩振荡器振荡周期应与C2充电周期同步,即应在C2充满电时多谐振荡器的脉冲到来触发可控硅。这可以通过反复调节R2、C2、C3的数值使其相互兼顾,以求尽量同步,以获得最佳输出。调好后,高压脉冲频率每分种在60-120次之间。
1、以电击人体四肢为宜,电击时间一般不超过3秒,歹徒失去反抗能力,就不要再电击,以免发生意外。不要电击人体头部、心脏等重要脏器部位。请勿触有心脏病或装有心脏起勃器者。
2、请勿放存潮湿处,不要日晒、雨淋,不要放在高低温环境中。3、用所配专用充电器进行充电,充电电流不能过大;充电器极性不能接反;充电时间不能过长。
持有防身电棍并不违法,
但用以犯罪另当别论
防身用品,市面上是可以买到的,而国家也没有明确规定买卖或者持有属于违法,如果市民购买了用以防身并不算违法,但如果用来犯罪,这样的防身用品就成为了“犯罪工具”,性质改变了,当然就算违法。
律师表示:“持有不违法”比喻说:“就像硫酸,正确的持有和使用,它是化学实验中的常用试剂,可是如果用来泼人,那就是犯罪。”
在网上购买的高压电棍和持有防身都不算是违法,但是,这些威力极大的用品如果使用不当,是会带多少危险的。
“在民用标准,购买限制和使用规范等方面,国家的相关部门都应该针对这些商品进行更加规范的规定,保证防身用品真正用来‘防身’。
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器材。
第四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