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15 00:49
白向群,男,蒙古族,1962年9月生,辽宁北票人,1984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7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曾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党组成员。
1980.09——1984.07,内蒙古民族师范学院物理系物理专业学习;
1984.07——1984.11,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教育局干部;
1984.11——1993.02,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教育局团委书记、党办主任、成人招生办公室主任、秘书科科长(其间:1988.05——1989.10,挂职任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羊场乡党委副书记);
1993.02——1994.06,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团委副书记;
1994.06——1996.08,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团委书记;
1996.08——2000.09,内蒙古自治区团委副书记、党组成员(其间:1996.12——1998.11,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系市场经济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
2000.09——2003.03,内蒙古自治区团委书记、党组书记;
2003.03——2008.02,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委副书记、市长(其间: 2003.09——2006.07,在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政治经济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6.05——2007.04,挂职任三峡总公司长江三峡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2008.02——2011.02,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委书记;
2011.02——2012.05,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盟委书记;
2012.05——2018.05,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党组成员。
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三届内蒙古自治区人大代表,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委员。
2018年4月25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主席白向群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18年5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决定免去:白向群的内蒙古自治区副主席职务。
2018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巴彦淖尔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白向群辞去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白向群的代表资格终止。
2018年10月19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原党组成员、副主席白向群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白向群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安排并收受贵重礼品;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长期卖官鬻爵,严重破坏当地政治生态;违反廉洁纪律,大肆收受礼品礼金,违规经商办企业,在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违规发放、领取津贴补贴;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涉嫌贪污犯罪。
白向群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毫无党性原则,私欲极度膨胀,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甘于被“围猎”,与不法商人勾肩搭背、沆瀣一气,贪得无厌、腐化堕落,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典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白向群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2018年10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主席白向群涉嫌受贿、贪污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贪污罪对白向群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18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白向群涉嫌受贿、贪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辽宁省公安厅立案调查、侦查。调查、侦查终结后,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移送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白向群利用担任共青团内蒙古自治区委书记,中共乌海市委副书记、乌海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乌海市委书记,中共锡林郭勒盟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利用担任中共乌海市委书记、中共锡林郭勒盟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巨额公共财物;非法获取证券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相关股票,泄露该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9年1月31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白向群受贿、贪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一案。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9年至2018年,被告人白向群利用担任共青团内蒙古自治区委书记,中共乌海市委副书记、乌海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乌海市委书记,中共锡林郭勒盟委书记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配置煤炭资源、开发地产项目、承揽建筑工程和职务调整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515万余元;2008年至2012年,白向群利用担任中共乌海市委书记、中共锡林郭勒盟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先后5次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12万余元;2010年10月至2015年2月,白向群从相关股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指使他人买入上述股票,累计成交金额共计人民币4256万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717万余元;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上述股票,累计成交金额共计人民币4308万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052万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白向群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白向群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绝不上诉。全国、辽宁省、大连市三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5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2019年10月24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白向群受贿、贪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认定被告人白向群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二百五十万元;对白向群受贿所得财物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贪污所得财物依法返还被害单位。白向群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18年,被告人白向群利用担任共青团内蒙古自治区委书记,中共乌海市委副书记、乌海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乌海市委书记,中共锡林郭勒盟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配置煤炭资源、开发地产项目、承揽建设工程、职务调整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索取、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515万余元,其中索贿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65万余元。
2008年至2012年,被告人白向群利用担任中共乌海市委书记、锡林郭勒盟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先后5次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12万余元。
2010年10月初、2011年8月及2015年2月,被告人白向群从相关股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白向群筹措资金并指使他人用多个亲友账户买入上述股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买入该股票,累计成交金额共计人民币4256万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717万余元;泄露上述内幕信息给他人,导致他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上述股票,累计成交金额共计人民币4308万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052万余元。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白向群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均应依法惩处。白向群多次索贿,数额特别巨大,多次为多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部分贪污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贪污赃款、赃物已经全部予以追缴,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违法所得已绝大部分追缴,具有法定、酌定的减轻或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