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22 12:30
《皇明条法事类纂》一书虽题曰“皇明”,实际内容止有宪宗和孝宗两朝的文书。这一事实表示在此书以前,很可能还有这类典籍的编辑而现在散佚了。《皇明条法事类纂》五十卷,分八“类”,“类”下列“罪目”。它的“类”和《大明律》的“律”几乎完全相同,只有一点差异:《五刑》类在《大明律》中是《名例律》的首篇,而是书编者则别为一“类”(“律”),且编次居首。“类”(“律”)下的“罪目”,绝大多数也和《大明律》的“罪目”相同,只有极少数条为《大明律》所无。
每项罪目之下系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和都察院等衙门题本一道或若干道,间或也杂有题准。题本一经“圣旨”“是”了的,“准议”了的,“准拟”了的,就都成了“题准”或“奏准”。“题准”“奏准”当时都奉以为“例”。“例”是辅“律”而行的,也完全具有律令的性质。“律”和”例”都可以据以定罪决遣。“律”是皇祖(“前主”)所是而定的,“例”是“列圣,(“后主”)所是而立的,这是它们的不同处。
正编五十卷中的题本最早是天顺八年的,天顺是英宗年号文件虽是英宗天顺年的,其实是宪宗朝的。因为英宗死于天顺八年正月,而此五十卷所收文件都是天顺八年正月以后的。最晚的是孝宗弘治九年十二月初二日的一道题本。因此可以说五十卷中的。
“附编”的239件,就时间上说,和前五十卷相同最早的也是天顺八年的,最晚的是弘治七年的。但有一点不同,就是在这宗文件的末尾有户部和刑部世宗嘉靖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两道题本。这两道题本都是审议前此巡按直隶监察御史戴金所奏盐法十二事,具题请旨而经世宗皇帝同意了的。
旧钞本《皇明条法事类纂》所辑录的材料,全是明朝的档案,而且其中绝大部分是首尾俱备的题本, “题准”止占少数。它为研究明史保留下来了一大宗重要的原始史料。
旧钞本《皇明条法事类纂》,五十卷,日本东京大学附属图书馆裁,古典研究会昭和四十一年影印本。旧题“监察御史臣戴金奉救编次”,见于本钞本《总目》之首。又题“监察御史戴金编次”,无“臣”与“奉救”三字,见于各卷卷目之前。五十卷正文之末,又附有各类题本、题准乃至大赦令一大宗,不分卷,亦不具辑录者姓名。为介绍方便起见,姑名五十卷之正文为“正编”,末附之文书为“附编”。日本影印本分上下两卷(册)。上卷八百零三页,下卷四百二十六页,“附编”三百一十八页。共一千五百四十七页。影印本系缩印,每页为原钞本的两页。所以原钞本的“正编”五十卷和“附编”,共该三千零九十四页。以影印本每页平均八百字计算,钞本的全部共约一百二十万字。这的确是一部巨作。钞本卷首有序,日《御制皇明条法事类纂序》,序后即总目,日“大明文渊阁钞写永乐大典条法事类纂总目”。总目之末,复记“大明文渊阁永乐大典钞写进本条法事类纂总目终”。御制序之前扉页之内,还录有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尸嘉泰条法事类纂八十卷”一则,洪颐煊《读书丛录》题“明条法事类纂五十卷”一则,钱竹汀题“明条法事类纂五十卷”一则,钱竹汀跋一则。此外还有“延陵孙星衍阅于冶城山馆”,“颐道居士文述读于青柯馆,道光八年小春渔址拜诵”,“小长芦金风亭长七十七翁彝尊阅于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