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8-14 17:58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大常委会任期同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委会为止。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由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在益阳市的遵守和执行;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决定益阳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益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监督市人民政府、 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和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报湖南省人民政府备案;按照监察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监察委副主任、委员,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区(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监察委副主任、委员,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应由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补选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6月由市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常委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7人,秘书长1人,委员19人组成。下设办公室和选举任免联络、内务司法、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农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六个工作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至今共六届。
市六届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1月经市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常委会组成人员共41名,即常委会主任1人,副主任8人,秘书长1人,委员31人。下设办公室、研究室、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市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主要负责人:刘泽友
副主任:汤瑞祥、杨丽萍(女)、刘凌云、陈伟志、崔建平、黄育文
秘书长:祁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