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更新时间:2022-03-27 14:2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是益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环境保护总体规划、重点区域和流域污染防治规划、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目标,参与制定全市主要功能区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全市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依法负责排污费的征收、减缓免及稽查。

(三)承担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全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负责对市级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核、审批、呈报全市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市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负责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负责转移危险废物审批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六)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环境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和协调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七)负责全市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八)负责全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以及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标准,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的报批,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运用实施监督管理。

(九)开展环境保护技术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推广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开展环境保护交流与合作。

(十)组织、指导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协助县(市)党委做好县(市)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调研、信息、保密、安全、信访接待、政务公开、行政后勤、政务督查督办等工作;组织协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办公室。协调配合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监督、指导、协调各区县(市)和有关部门(单位),完成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工作;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

(三)综合协调科。组织起草生态环境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负责协调省对市、组织市对各区县(市)和有关市直单位的年度考核绩效评估;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

(四)法规科。组织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监督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五)人事科。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社保等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科技与财务科。承担权限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

(七)自然生态保护科。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各类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八)水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

(九)大气环境科。负责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对各区县(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协调履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市内相关义务。

(十)土壤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受污染土壤的生态修复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十一)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负责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固体废物转移许可、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

(十二)核与辐射管理科。负责全市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核技术应用项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放射性物资运输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组织辐射环境监测;承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十三)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改革科)。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本部门“放管服”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编制和修订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牵头负责本部门“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建设、管理和使用;负责权限内生态环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集中办理。

(十四)生态环境监测科。监督指导实施国家和省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标准;监督、指导、协调基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牵头污染源在线监控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社会化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五)宣传教育科。贯彻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局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承办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市内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现任领导

局长:梁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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