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1-11 20:23
监事长,岗位名称。主要负责(1)召集并主持监事会;(2)检查监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3)就有关问题听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告;(4)向公司员工调查、了解经营情况;(5)在监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长的职权如下:
(1)召集并主持监事会;
(2)检查监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3)就有关问题听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告;
(4)向公司员工调查、了解经营情况;
(5)在监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监事会的职权。
为规范监事会工作行为和秩序,保证监事会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特制定本条例。
二.监事会的组成及任期
本公司监事会由 位(奇数)成员组成。(不少于3人,中小企业可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1名。)
监事人选由各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监事会可聘请社会经济、金融、财务、法律、会计、管理方面的专家出任外部监事。依照《公司法》,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或称为监事会主席)。
三.监事的资格规定
1.监事人选必具有的条件:
(1)能够维护公司权益;
(2)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正;
(3)谙熟企业财务和资产监管法规、政策等。
2.监事的年龄限制为 岁。
3.因下列情形,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表偿。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经理)、董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监事。
5.监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解除其监事职务;自动辞职者除外。
四.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在监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监事有权对提交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说明。
监事有向监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
为了查询或调查监事会的专项工作,监事有权调阅公司档案、文件或约见公司经理人员了解情况。
监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律、财经政策和有关规定。
监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章程、本条例和其他公司规章制度,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收取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报酬。
监事不得开展与本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监事负有按规定不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
监事违反本条例的非法所得归本公司所有,造成的损失应当进行赔偿。
监事在执行职权时超越权限或没有依照监事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应当进行赔偿。
五.监事长
监事长由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选举产生或解聘。
监事长任期与监事相同,可连选连任。
监事长人选应具有更高素质要求,须众望所归、严于律己、资历深厚、公正无私。
监事长的职权如下:
(1)召集并主持监事会;
(2)检查监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3)就有关问题听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告;
(4)向公司员工调查、了解经营情况;
(5)在监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长的责任如下:
(1)检查监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2)以各种方式保持与监事们的联系,听取意见和建议;
(3)做好监事会会议准备工作,定期召集会议。
六.监事会职权、义务和责任
1.监事会行使如下职权: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必要时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5)监事工或监事代表列席董事会会议;
(6)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7)应公司经理要求,提供咨询意见;
(8)其他规定的职权。
七.监事会义务:
1.向股东会报告的义务。为股东会准备的监事会工作报告内容有:
(1)汇报监事会工作情况;
(2)对股东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报告;
(3)检查公司财务、业务状况并得出结论;
(4)对董事、经理的监督情况报告;
(5)对董事会提交股东会的报表审查意见提出报告;
(6)公司授予监事会其他职权,报告履行义务情况。
2.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义务。
3.其他规定义务。
八.监事会的责任:
对公司的责任:
监事会对公司负有监督与检查的责任。若因监事会没有尽责造成公司损害的,要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对第三者的责任:
若监事在执行业务中因违反法令造成他人损害的,对他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九.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1.监事会实行会议制,每年定期召开1~2次监事会会议,分别在 月和 月。
2.经公司监事会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3.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指定其他监事召集的主持。
4.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载明会议事由、时间、地点、议程的通知送达全体监事。
5.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6.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指定专人妥善保存。必要时整理出会议纪要分发各监事。
7.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政府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有赔偿责任。但经证明有表决时曾持有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8.监事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出席者须包括有关各方的代表。
9.监事会决议有效原则:
(2)对普通决议,采取简单多数法则通过,即出席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即为有效;
(3)监事会不同意见对等时,监事长有两票表决权。
八.监事会机构设置
公司监事一般均为兼职,通常不设立监事会办公室。可委托公司征部代为处理日常事务。
九.监事会费用和监事报酬
1.监事行使职权的费用,包括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调研、文印等费用,由公司承担,在管理费用列支。
2.监事报酬为支付监事补助金,具体标准另行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