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3-18 19:45
监狱局,监狱管理局的简称,是管监狱的行政执法机关,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监狱管理的方针。
在我国共设有两级:国家级和省级。
1、国家级:
国家在司法部设立部属的监狱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监狱工作,并直接监管燕城监狱。
2、省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省级监狱管理局,一般由省级政府的司法厅(局)实行部门管理,负责管各省的监狱工作。
此外,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也设立有监狱管理局。需要注意的是,在各级监狱局机关和各级监狱工作的人民警察,其正式名称是监狱系统人民警察,隶属于国家司法行政部门体系,属于“司法行政干警”,但不是“司法警察”,切勿混淆。
一般地,各级监狱管理局的职责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监狱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有关监狱工作的全国或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狱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依法管理所属监狱,领导监狱企业集团公司和子(分)公司,管理监狱处(科),指导下属监狱工作。
(三)监督管理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狱内侦查,指导突发事件处置,维护监狱安全稳定。
(四)制订罪犯教育改造规划,研究指导罪犯教育改造、心理矫治工作,协助开展社会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
(五)负责罪犯生活卫生、疾病防控、警用装备、狱政设施和监狱信息化建设工作。
(六)编制实施全国和地方各级监狱布局调整方案和发展规划,推进监狱改扩建、退出高危行业、资产处置和民警生活基地建设。
(七)指导罪犯劳动改造工作,承担罪犯劳动职业技术培训、劳动保护等职责。
(八)指导监狱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
(九)负责所属监狱及监狱企业的财务、审计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十)负责监狱思想政治工作、民警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警务督察和来信来访工作;负责监狱工人队伍管理及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十一)负责监狱对外宣传工作,组织开展监狱司法人权研究。
(十二)指导监狱学会工作。
(十三)承办党中央、国务院和司法部,省级党委、省级政府和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等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般地,各级监狱管理局的内设机构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门:
办公室、
信访处、
政策法规处、
狱政(管理)处、
刑罚执行处、
狱侦处、
教育改造处、
生活卫生处、
财务(和工资福利)处、
监狱规划处、
审计处、
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处、
警务督察处、
信息处、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政治部以及机关党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