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

更新时间:2024-04-24 22:06

“监理”一词,可理解为名词,也可理解为指一项具体行为的动词。其英文相应的名词是supervision,动词是supervise。由此可见,监理是一外来组合词,其在我国汉语辞书中尚无明确定义,如何完整准确地解释和理解其涵义,需要作进一步研究和探讨。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是从国外引进的,其中“监理”一词即借鉴了日本等国家的称谓。日本建筑基准法和建筑士法均明确规定了建设监理制度,凡私人业主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委托有资格的建筑士(即我国所称的建筑师)担任工程监理,否则工程不得进行。

词语释义

不妨拆开“监理”这两个字,进行分析。“监”是监视、督察的意思。《诗·小雅·节南山》就有:“何用不监。”“监”是一项目标性很明确的具体行为,进一步延伸的话,它有视察、检查、评价、控制等 纠偏、督促实现目标 。“理”可从几个方面进行理解。首先,是一个哲学概念,通常指条理、准则。如战国韩非子认为:“理者,成物之文(指规律)也”;其次,“理”通“吏”,是一个官员或执行者。

以此引申“监理”的含义,可表述为:以某项条理或准则为依据,对一项行为进行监视、督察、控制和评价。当然,这是由一个执行机构或是一执行者来实施的行为,这个机构或人也可以称作“监理”。而“疏理”侧重于对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协调等的从中疏理、实现目标的意思。

因此,综合上述几层意思,“监理”的含义可以更全面地表述为:一个执行机构或执行者,依据准则,对某一行为的有关主体进行督察、监控和评价,守“理”者按程序办事,违“理”者则必究;同时,这个执行机构或执行人还要采取组织、协调、控制、措施完成任务,使主办人员更准确、更完整、更合理地达到预期目标。

监理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册税务师投资项目管理师社会工作者质量工程师广告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将于2012年12月31日开始发放。

性质

1、服务性

它不同于承建商的直接生产活动,也不同于建设单位的直接投资活动,它不向建设单位承包工程,不参与承包单位的利益分成,它获得的是技术服务性的报酬。工程建设监理的服务客体是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服务对象是建设单位。这种服务性的活动是严格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合同来实施,是受法律约束和保护的。

2、科学性

监理的科学性体现为其工作的内涵是为工程管理与工程技术提供智力的服务。

3、公平性

工程监理机构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有关合同为准绳,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时,不损害承包商的合法权益,这体现了工程监理的公平性。

4、独立性

与建设单位、承建商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关系,应当按照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活动。

原则

1、监理工作以委托监理合同为依据,实施监理前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2、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负责制;

3、应“公正,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维护建设方与不损害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4、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5、被监理单位必须接受监理;

6、严格质量保证体系,凡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工程项目,都应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误区纠正

很多人把监理解释为“监督管理”,不够全面,监理管理的权限源于国家法律法规监理规范、委托监理合同和业主的授权,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为更好的履行委托监理合同,对工程项目采取组织协调和控制,以实现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目标

相关制度

“监理”是一种国际惯例

建设部1988年印发的《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指出,建设监理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建立建设监理制度首先是为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基本建设投资体制、设计与施工管理体制的改革新格局;其次,为了开拓国际建设市场,进入国际经济大循环,需要参照国际惯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以便使我国的建设体制与国际建设市场相衔接。

尽管这里说到,建设监理制度是国际惯例,显然不是指某种特定的工程管理或工程咨询模式,因为国际上没有一种统一的工程管理或工程咨询的惯例,而且在英语词汇中实际是找不到“监理”这个概念的(“监理”一词从日本引入)。同年,建设部印发《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也指出,开展监理试点的指导思想是:改革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提高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

可见,建立监理制度是为了解决我国建设项目传统管理模式存在问题(即投资、进度、质量目标的严重失控),改革旧有建设项目管理体制。当然,除了这个内部原因,也有来自外部的原因:一是聘请国外的项目管理专家进行项目管理是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德国复兴银行等银行的贷款条件之一;二是海外工程承包的教训,主要是在管理、合同上的失误。

本来监理应为咨询或从事项目管理工作,但基于一些深层原因,监理已经异化为施工监理,监理是一重要控制的行业。 建设工程监理(以下称工程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它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我国的工程监理属于国际上业主方项目管理的范畴。在国际上把这类服务归为工程咨询(工程顾问)服务。

国家推行强制监理的一个重要目的是通过对监理企业法律责任的规定,促进建筑市场的规范,制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建设行为。这就是说,如果建设单位存在违反法规、规范的行为,监理应予以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报告。可是当今的建筑市场是买方市场,而且许多地方政府为了鼓励投资增长GDP往往对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视而不见。如建设单位对安全投资的不足,对建设程序的违背;又如,有的建设单位认为施工方的实体质量还可以,对施工单位违反其他应该遵守的法律法规义务和规范规定的行为不重视,甚至为了进度和费用予以纵容,如果监理按照规定阻止,必将违背委托人的意愿,并将因此同甲乙双方产生矛盾,成为被孤立甚至打击的对象。

总监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2、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3、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安排监理人员进场,检查监理人员工作,调换不称职监理人员;

4、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5、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6、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

7、审查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开工令、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8、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9、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10、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11、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费用与工期索赔;

12、组织验收部分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13、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14、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5、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职业道德

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

2、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

4、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5、不同时在两个以上监理单位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兼职;

6、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建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和施工方法

7、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

8、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9、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作纪律

1、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府的有关条例、规定和办法等;

2、认真履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所承诺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

3、坚持公正的立场,公平地处理有关各方的争议;

4、坚持科学的态度和事实求是的原则;

5、坚持按监理合同的规定向业主提供技术服务的同时,帮助被监理单位完成其担负的建设任务;

6、不以个人的名义在报刊上刊登承揽业务的广告;

7、不得损害他人名誉;

8、不泄露所监理的工程需保密的事项;

9、不在任何承建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中兼职;

10、不擅自接受业主的额外津贴,不接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津贴,不接受可能导致判断不公的报酬。

认证考试

建筑管理专业资格认证

随着房地产业回热以及城市规划的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发展势头。举行的住博会、九运会更刺激建筑行业的发展。专家预测,加入WTO将促进我国建筑业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与发展。但是,与国际水准相比,国内建筑行业在生产率、生产规模、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意识、现代化程度等方面还很落后,而先进的企业经营理念项目决策水平、管理模式、机制转换等都需要企业高层人士来运筹帷幄。专家指出,中国建筑业要步入国际市场,当务之急是培养和吸引具有国际知识和经验水平的人才。行业的发展与人才的培养要求有一把衡量尺度使之更趋规范化、合理化,为规划建筑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市场,新一轮建筑管理专业人才资格认证再度红火。下面是记者了解到的有关于建筑管理专业人才资格认证:

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符合参加部分科目考试条件,并在2000年底前参加过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继续报考。除续考人员外,不再办理新的部分科目考试手续;

首次参加考试的人员按照“2001年度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规定申报。

不具备规定学历,首次参加考试的人员应从事建筑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建筑工程分类标准三级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完成综合性中型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或特种建筑项目不少于一项。

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首次参加考试的人员按照“2001年度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规定申报;

具有助理建筑师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满3年或以上的人员,可以申报考试;

不具备规定学历首次参加考试的人员应从事建筑设计工作累计13年以上,成建筑工程分类标准四级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三级以上项目(或中型工业建筑项目)不少于一项者。

CIOB——建筑行业最高认证

英国皇家特许建造学会(CIOB) 成立于1834年,是一个主要由从事建筑管理的专业人员组织起来的社会团体。在过去40多年中,其会员数量翻了10多倍(从1965年的4000人增加到在全世界超过100多个国家中拥有43,000多人),CIOB认证已成为国际上最高级别的建筑行业认证。CIOB会员在中国发展迅速,已有7000多名CIOB会员,其中包括22名皇家特许建造师(21个MCIOB,一个FCIOB)。主要分布在北京、上海、天津、西安、重庆、武汉等地。CIOB中国分会的临时办事处设在北京。

据CIOB驻北京办事处负责人王飞介绍,CIOB专门设有信息中心以便会员们查询有关建筑业的最新资料,注重帮助和引导会员们继续进行专业发展,以不断提高个人的专业素质;负责有关建筑管理标准的制定和维护,并通过有关期刊和各种会议进行传播,组织科研,引导会员参与国内外有关建筑管理的教育与实践。

该学会具有不同层次的会员,其中最高的两个层次的会员,资深会员(FCIOB)和正式会员(MCIOB),被称为“皇家特许建造师”(Chartered Builder)。国内外越来越多的从事建筑管理的专业人员希望成为皇家特许建造师。

取得CIOB认证资格的人才,受到国内外各大建筑公司的青睐,例如,英国的许多公司通常要求其项目管理人员获得这一资格,一方面可以证明个人的实力,另一方面可以增强公司的社会地位。而一个公司要想成为CIOB特许建筑公司,也要求公司的绝大多数的部门经理均取得特许建造师这一资格。

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报考条件

1、参加全科(四科)考试的条件:

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毕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2、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

对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的人员,可免试《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和《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两科。

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毕业;

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从事监理工作满1年。

发展历程

工程监理制度

我国于1988年开始工程监理工作的试点,1996年在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工程监理制度。自提出推行工程监理制度,经历了准备阶段(1988年)、试点阶段(1989-1992年)、稳步发展阶段(1993-1995年)以及全面推广阶段(1996年-)四个发展阶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反映出很多问题。

试点阶段(1988~1992)

1988 年 7 月 25 日,建设部发布《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提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建设监理制度;同年 11 月 28 日,建设部又发出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决定建设监理制先在北京、上海、南京、天津、宁波、沈阳哈尔滨、深圳八市和能源、交通的水电与公路系统进行试点。1991 年 12 月 16 日,建设部侯捷部长在全国建设工作会上指出,建设监理试点工作已在全国 25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15 个工业、交通部门开展,实施监理的工程在提高质量、缩短工期、降低造价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稳步发展阶段(1993~1995 年)

1992 年,我国为工程监理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包括《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关于发布建设工程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到 1992 年底,全国有 28 个省、市、自治区及国务院的 20个工业、交通等部门先后开展了建设监理工作,累计对 1636 项、投资额 2396 亿元的工程项目实施监理。1993 年,在全国第五次建设监理工作会议上,建设部全面总结了监理试点的成功经验,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和全国监理工作的现状,部署了结束试点、转向稳步发展阶段的各项工作。1995 年 10 月,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了《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同年 12 月,建设部、国家计委颁发了《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全面推行阶段(1996年开始)

从1996 年开始,在全国全面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1997 年 11月 1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工程监理作出规定。2000 年 1 月 30 日发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对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作出了具体的规定。200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对工程监理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作出了规定。截至 2009 年 12 月底,全国共有监理企业 5867 多家,其中综合资质 55 家,甲级 2050 家,乙级及以下 3762 家,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11 万余人,监理从业人员超过 56 万人。监理工作覆盖了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冶炼、石油化工、水利水电、电力、公路、港航、通信等众多类别的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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