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02 14:27
直接信用控制是中央银行基于质与量的信用控制目的,依据有关法令,对商业银行创造信用业务加以各种直接干预的总称。
直接信用管制是指中央银行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直接对银行放款或接受存款的数量以及存款利率进行控制。
一般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很少采用这类方式。
直接信用管制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信贷活动进行直接干预,做法有信用分配、直接干预、流动性比率和利率最高限度额和特种存款。
这是指中央银行根据金融市场状况及客观经济需要,权衡轻重缓急,对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加以合理分配和限制。具体表现为中央银行根据经济形势,为避免信用过度扩张,同时也为了使有限资金用于最能发挥效能的用途上,对商业银行的资金用途进行合理的分配,限制其信贷活动。
这与信用分配相似,这是指中央银行以 “银行的银行” 身份,直接对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施以合理的干预,如规定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放款政策等。
具体方式有以下几种:
(1)直接限制贷款额度。许多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规定,中央银行根据金融情况的变化,在必要时,可对各金融机构或某一类金融机构规定贷款的最高发放额。
(2)直接干涉银行对活期存款的吸收。也就是说,对支票存款和活期存款的增加额另定存款准备金的比率,不受最高比率的限制,从而限制信贷活动。
(3)中央银行对业务活动不当的商业银行,认为它违背信贷政策时,可拒绝提供贷款,拒绝融通资金的要求;或者给予贷款,但采取高于一般利息的惩罚性利率。
(4)规定各银行放款及投资的方针。分两类:一类是资产项目的限制,如规定商业银行对不动产投资的限制;一类是贷款额度的限制,如对商业银行发放的中期贷款规定最高额度,对储蓄银行的股票投资、住宅融资规定最高的限制等。
又称可变流动资产准备比率。这是指中央银行为了限制商业银行扩张信用,规定流动资产对存款的比重。具体表现为中央银行为了限制商业银行创造信用的能力,除规定法定存款准备金外,还规定商业银行对其资产维持某种程度的流动性。
这是指规定商业银行的定期及储蓄存款所能支付的最高利率。这种方法在没有通货膨胀情况下,可以防止银行过分抬高利率而竞相吸收资金和因谋取高利而进行风险投资和放款,故有利于银行的正常经营,从而控制银行的贷款能力和限制货币供应量。其是最常用的信用管制工具,目的是为了防止银行用抬高利率的办法竞相吸收存款和为谋取高额利润而进行高风险存贷,如美国1980年前的Q条例。1935年美国的银行法案中,就已经有了限制银行定期及储蓄存款所能支付的利率上限的规定。
在通货膨胀时期,中央银行可以要求银行体系存入特别存款,以紧缩它们的放款,从而减少货币供应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