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信用证

更新时间:2023-01-05 18:18

直接信用证又称直线信用证或不得议付信用证,是指规定受益人将信用证项下汇票 直接向开证行提示付款信用证。

主要特点

直接信用证的到期地点一般都在开证地,开证行要收到全套单据后才付款。这种信用证虽以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为通知行但并不指定其为议付行,也不允许其他银行议付,开证行只对受益人负付款责任,如有其他银行议付,开证行不承认其议付行的地位。一般在信用证金额较大,条款复杂时,开证行为了减少银行费用,或保留对信用证条款的解释权以及在产生纠纷时可以引用开证地法律对其较为有利等情况下开立直接信用证。使用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不利。

使用

直接信用证通常规定受益人所在国的某一银行为付款银行,并载有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保证付款文句,以及受益人交单文句。在直接信用证条件下,开证银行仅对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而不对汇票背书人及善意持有人承担付款责任。因此,直接信用证不能办理议付,受益人必须按信用证的规定直接向开证银行或其指定的其他银行交单收款。

分类

直接信用证包括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两大类,而付款信用证又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

1、即期付款信用证

即期付款信用证,是指定某一银行作为付款行即期付款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的特点是:受益人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将即期汇票(如需要汇票)和单据提交给指定的付款行后,就可以立即获得该行的支付。即期付款信用证在付款行柜台有效,通常付款行由位于出口国的通知行担任。因此,信用证的有效期也是在出口地(受益人所在地)到期。

即期付款信用证依其规定可以要求汇票或不要求汇票。如果要求汇票,即期汇票的付款人是信用证指定的付款行。多数即期付款信用证不要求提示汇票,只凭受益人提交的合格单据付款。

即期付款信用证有两个特征,一是兑付时间为即期,二是使用方式为付款。它与议付信用证的区别也正是在于付款和议付的区别。国际商会第371号出版物中指出:“本委员会最终决定对付款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加以区别。对于前者,如果指定银行未在付款时作出保留,即丧失向受益人的追索权。对后者,除非议付行已对信用证加以保兑,否则即拥有追索权。”可见,即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行作出的审单付款对受益人来讲是终结性的,不像议付信用证的议付行在审单议付后仍保留着对受益人的追索权,能在开证银行拒付时向受益人追索垫款

2、延期付款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是在信用证条款中约定远期付款,但不要求受益人开立汇票的信用证。在延期付款信用证情况下,开证行对受益人承诺在受益人交单若干天后,由其本身或其指定的付款行对受益人付款。开证行在收单后并无承兑汇票的责任。它和即期付款信用证的差别在于付款期限不同;与承兑信用证的差别在于是否承兑远期汇票。由于没有汇票,出口商不能利用贴现市场解决资金周转困难,只能自行垫款或向银行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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