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言辞原则

更新时间:2023-05-20 21:58

直接言辞原则是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贯彻直接言辞原则有助于实现现代司法的公正和效率价值,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应以直接言辞原则为指导思想,为此,必须做到强制证人出庭作证,限制和改进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强化质证完善认证等。

直接言辞原则的含义

和英美法系的传闻证据规则不同,大陆法系国家规定了直接言辞规则,这是它们的一项重要的审判原则。该原则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辞原则。

直接审理原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在场原则,即法庭开庭审判时,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亲自到庭出席审判;二是直接采证原则,即从事法庭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直接从事法庭调查和采纳证据。言辞审理原则又称为言辞辩论原则,是指法庭审判活动的进行,须以言辞陈述的方式进行。

它也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参加审判的各方应以言辞陈述的方式从事审理、攻击、防御等各种诉讼行为;二是在法庭上提出任何证据材料均应以言辞陈述的方式进行。这两项原则有着共同的含义和功能,在理论上常被综合在一起,称为直接和言辞原则。

在大陆法系国家,该原则是经过对中世纪纠问式制度的改革和扬弃而确立起来的。根据纠问式制度,法院一般直接以调查官员所作的书面笔录为根据制作最终的裁判,而不再举行任何形式的法庭审判。这种书面笔录记载着调查官员所收集的证据记录,根据当时的法律,证人和被告人对调查官员所陈述的事项如果不记载于书面笔录之中,即被视为没作过这种陈述,相反,对于调查官员所作的书面笔录上记载的事项,即使证人和被告人没有作出这种陈述,也应视为有这种陈述[1]。由于法院的裁判直接建立在调查官员书面笔录的基础上,因此,纠问式的审理又被称为间接审理主义和书面审理主义。19世纪,一种被称为“革新的纠问式诉讼”的制度在大陆法系各国建立起来。

“审判庭应该根据审问被告人和审查全部证据所得的直接印象作出裁判。”[2]这样在大陆法系诸国的审判制度中,直接和言辞原则就通过取代间接和书面原则而得以确立。直接和言辞原则作为一项基本法律准则,在审判活动中表现为以下两项具体的要求:一是对法庭据以作出裁判的证据在法律效力上的要求;二是对法庭审判程序的要求。法官要与证据建立直接联系就必须与证据进行直接接触,亲自对证据进行调查和采纳,而一般不得委托其他法官或其他法院进行此种活动。即从公正裁判的角度来讲,法官必须建立与证据的直接联系,法官必须亲自接触证据,亲自对证据进行调查和采纳,这是对法官客观上的要求。证人也必须亲自出席法庭作证,禁止书面证人证言在法庭上使用,这样,才能真正使裁判建立在法庭审理的基础之上,才能真正实现程序的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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