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诉

更新时间:2022-03-23 11:19

直诉,是直接向最高统治者陈诉案情的古代诉讼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中实际存在的一项诉讼制度,即某些案情重大和冤抑莫伸者,可超出一般受诉官司和申诉程序之范围,直接向最高统治者陈诉。直诉制度属于古代冤案救济制度的一种,它是一种与古代法定的复审复转制度相区别的非正常程序的上诉制度。

发展历史

直诉制度萌发于西周时期的肺石和路鼓制度,《周礼》中对这两项制度分别有记载,以后历代均予以继承并不断充实和完善,如及至汉代增有上表直诉,历史上有名的“缇萦上书”即是如此。

到晋朝武帝年间设登闻鼓,此后登闻鼓遂成为历代直诉的一种重要方式。

唐朝的直诉制度较为具体,主要有四种方式,即邀车驾、登闻鼓、立肺石和上表。

唐代以后的直诉方式大致与唐同,但未见有立肺石的记载。

到清代,对直诉的程序限制更严。随着封建专制制度的没落和清末法制改革的推行,直诉制度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

方式

投匦

投匦进状并非唐代首创,在汉代和南朝梁时已经出现了类似“匦”的函,但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以“匦函”正式命名为以后历代所沿用的此类下情上达制度,始于唐代武则天垂拱年间。垂拱二年三月,“戊申,太后命铸铜为匦:其东曰‘延恩’,献赋颂、求仕进者投之;南曰‘招谏’,言朝政得失者投之;西曰‘申冤’,有冤抑者投之;北曰‘通玄’,言天象灾变及军机秘计者投之。命正谏、补阙、拾遗一人掌之,先责识官,乃听投表疏唐朝廷置匦的初衷在于通达下情,是武则天打开告密之门的产物,通过匦来介绍四方上访之密信。从上述史料得知,凡试图申冤、进谏、告密、闻达目的者等都可以投匦。对此唐代还设立了匦使院,制订了相关规定,并安排专员负责匦函的处理。

邀车驾

邀车驾又称迎车驾拦车驾,即皇帝外出车驾经过时,跪伏路旁喊冤申诉的一种形式。此种上诉形式源于何时已难以考究,到唐代邀车驾被写人法律条文中。《唐律疏议·斗讼律》规定:“诸邀车驾及挝登闻鼓,若上表,以身事自理诉,而不实者,杖八十。”疏议曰:“车驾行幸,在路邀驾申诉;及于魏阙之下,挝鼓以求上闻;及上表披陈身事:此三等,如有不实者,各合杖八十。”唐律以法律的形式规定邀车驾挝登闻鼓和上表都是允许的直诉形式,但必须诉讼属实,不实者有罪。但目前唐代尚存史料中无“邀车驾”以申冤案例的记载。

挝登闻鼓

登闻鼓是古代在朝堂外特设之鼓,吏民有冤抻无法申诉的,可以击鼓上闻,也就是我们所熟知的“击鼓鸣冤”。登闻鼓制度起源于《周礼》记载的路鼓,它贯穿整个封建社会,是中国古代最主要的直诉形式,由隋唐定型,至北宋日趋发展完善,成为一个兼行政和司法于一身的制度。唐代的登闻鼓在洛阳和西安均设置。《唐会要》卷30《大内》:“显庆五年八月,有抱屈人赍鼓于朝堂诉,上令东都置登闻鼓。西京亦然”。登闻鼓制度是皇帝开张听闻的机构,是借在野士人、民众与小吏之口,再通过皇权对官僚进行监督的制度。其间,民众和小吏所面临的沉冤问题,也往往有赖于以登闻鼓为核心的直诉制度,最终通过皇权与司法加以解决。

立于肺石

所谓肺石,即赤色的石头。肺石制最早记载于《周礼·秋官·大司寇》中:“以肺石达穷民,凡远近载独老幼之欲有复于上而其长弗达者,立于肺石三日,土听其辞,以告于上,而罪其长。”唐代的肺石立于东朝堂之前。《资治通鉴》卷193胡注云:“阁本《太极宫图》:东西朝堂在承天门左右。承天门,外朝也。东朝堂之前有肺石,西朝堂之前有登闻鼓。”《唐会要》卷62《杂录》:“其年(垂拱元年)二月制:朝堂所置登闻鼓及肺石,不须防守。其有捶鼓石者,令御史受状为奏。”即人们可以不受监督以捶鼓击石进行申诉,然后由御史接受其诉状,“立于石者,左监门卫奏闻。挝于鼓者,右监门卫奏闻”。不过,通过肺石这个途径上诉的对象是“若悍、独、老、幼不能自申者,乃立肺石之下”,条件是“受表者又不达”。简而言之,就是申诉不服者上表无果,以后可以挝登闻鼓和立于肺石。唐以后未见有肺石制的记载。

诣阙诉冤

“阙”指古代王官、祠庙门前两边的高建筑物,引申为帝王所居之处一朝廷。诣岗诉冤的状纸由御史台接收、按验。唐史中保留了一些诣阙诉冤的直诉案例。不过直接到王宫外进行诉冤对普通百姓而言比较难,主要是官员及其家属。如贞观初年,太白星屡次出现,该星象表示“女。主昌”,太宗对此十分厌恶。后御史后奏李君羡与妖人交。往,图谋不轨。太宗在得知李君羡的小名叫“五娘子”,且其官名封皆有“武”字,遂信确有其事,下诏诛李君羡,籍没其家。武则天天授二年(公元691年),其家属诣阙诉冤,武则天乃追复李君羡官爵,并以礼改葬。《旧唐书·孟简传》记载陆翰揭发孟简的阴事,孟简杀之。“翰子弟诣阙,进状诉冤,且告简赃状。御史台按验。”

特点介绍

我国古代的直诉制度,它大致呈现出如下特点:其一,直诉制度是一般诉讼程序的补充,是非常情况下运用的一种特殊申诉制度。其二,直诉制度以启动最高司法权为目标。理论上直诉的目标是“直达天听”,即引起皇帝的关注和亲自审理。但现实生活中,由中央司法机关(有裁判权的机关)或皇帝钦派官员受理和审理的情况更为常见。其三,直诉者需要冒很大的风险,需要付出财力上、精神上甚至人身上的巨大代价。历代对直诉的前置程序以及直诉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的选择往往有较多限制,如果违反这些限制性规定则很可能要被处以相应的刑罚。其四,直诉制度既体现了我国传统文化中人本主义精神,体现了对人的生存和尊严的终极关怀的一面,同时,也反映了我国传统人治中人们诉求表达的艰难险阻。

意义

在我国历史上,直诉制度对于纠正冤假错案,惩治贪官污吏,发挥着积极作用。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中国古代直诉制度的存在必然有其合理理性。一方面,直诉制度为老百姓提供了一条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反映了我国老百姓执着、坚韧的精神;另一方面,直诉是统治者广开言路,了解社会现实,缓和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通过审理直诉案件,使统治者了解百姓疾苦、吏治腐败,对于统治者改善统治,休养生息,维护社会稳定是极为重要的;同时,直诉对地方官员有一定的威慑作用,有利于中央对地方的有效控制。所有这些,就为中国古代直诉制度的存在提供了合理性依据。

局限性

直诉制度确实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也不可避免地有一定的局限性。古代信访不论是“肺石”之制与“路鼓”之制,还是“公车司马”之制、“登闻鼓”之制,本质上都只是君主专制政权定分止争、维护统治的工具,是对各级官吏的强大威慑和有效的控制。

影响

随着中华法系的解体,直诉制度便不复存在,但是古代直诉对我国社会的影响仍然很大。虽然古代的击登闻鼓、邀车驾、上书皇帝在现代社会已不复存在。但是,在我们今天发生的信访中还能看到这些制度的遗迹。

更有学者认为,今日信访制度是从古代的信访制度——直诉制度演变而来。

直诉制度曾经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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